2023年度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2-12-08 09:15: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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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3篇)(完整文档)

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精选3篇)

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田野文物巡查委托于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就该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田野文物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为: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须晚上现场值守,白天定时到周围巡查,保证甲方文物安全。如发现有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要求

  4.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土地范围内进行取土、建房、挖掘等影响甲方文物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进行上述行为。

  4.2 乙方在值守和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3 乙方应有高度责任心,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2 甲方有对乙方的值守和巡查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权利。

  5.3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值守、巡查和向甲方汇报的义务。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支付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

  6.2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甲方将不定期对巡查范围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两次不在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月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如发现乙方一个月内三次不在巡查现场值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7.3 对于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委托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名称: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居住地: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 篇2

  走私文物罪辩护词最新的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________及其亲属的委托,并经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________的二审辩护人,委托后,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一审案卷,并会见了上诉人________。现本案事实和法律,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错误认定走私“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化石并非文物。《文物保护法》条款规定:“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显然本条区分了化石与文物是不同的事物。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对“古生物化石”的定义是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质遗迹,它有别于文物……”(见《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这就说明化石等同于文物。而人所走私的物品文物,现行刑法对走私化石并未明文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律的原则,,上诉人的构成走私文物罪。

  二、上诉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文物罪在主观是故意,过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要求人在主观上对其所运输、携带的物品属禁止出口的文物事实有的认识。人不知是文物,或者不知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将其运输、携带出境的,犯罪的故意,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本案中,上诉人金某事前对原审被告人________购买化石一事并不知晓,仅是在________电话请求下才答应帮忙运送的,而从________告诉上诉人购买物为化石到化石出境仅仅几天,走私文物罪的构成,上诉人________要明知事实:1、帮助运送的物品是化石;2、该化石是禁止出口的;3、该化石属于文物。而仅受过初中教育的上诉人________而言,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如此多的信息是不的,他既能力,也条件。而原审仅对上诉人________对化石的明知作了认定,两项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________主观上并无故意,走私文物罪无法成立。

  三、认定上诉人为主犯显系不当。

  即便原审认定罪名成立,上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的、辅助的,不应当被定为主犯。

  1、上诉人对购买化石一事与________事先并无通谋;

  上诉人的生活环境、阅历及受教育程度在客观上决定了他的认知能力和判断

  能力,上诉人涉案前对化石一无所知,是原审被告________告诉他“化石就象石头一样的”(见原审卷第161页上数第5行至第12行),既然上诉人连化石是都不清楚,就更不化石的价值及意义,,上诉人与________不通谋。

  2、上诉人的涉案只是次要的、辅助的;

  上诉人仅因曾经受到________的礼遇,为报答,才答应临时为________担任翻译、运送等工作,过程中,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诉人陪同的情况下,购买了6件鸟化石、10件鹦鹉嘴龙化石、9件龟化石、1件满洲鳄化石、11件潜龙化石及2185件化石。而在上诉人陪同下,________购买的化石仅占了总购买化石量的极小(2件鸟化石、一件龟化石、5件潜龙化石及53件化石),,不应认定上诉人为主犯。

  四、犯罪形态认定有误。

  同样,假定原审认定罪名成立,原审对犯罪形态的认定有误的,事实上,原审在认定走私物品时,区分既遂与未遂,走私犯罪而言,应当以走私物品出境认定走私既遂的标准,尚未报关的及未出境的化石均不应认定为既遂。

  综上,上诉人陪同他人购买并不明知禁止出口的化石,主观上逃避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故意,客观上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辩护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田野文物巡查保护合同 篇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________及其亲属的委托,并经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________的二审辩护人,委托后,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一审案卷,并会见了上诉人________。现本案事实和法律,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错误认定走私“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化石并非文物。《文物保护法》条款规定:“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显然本条区分了化石与文物是不同的事物。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对“古生物化石”的定义是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质遗迹,它有别于文物……”(见《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这就说明化石等同于文物。而人所走私的物品文物,现行刑法对走私化石并未明文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律的原则,,上诉人的构成走私文物罪。

  二、上诉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文物罪在主观是故意,过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要求人在主观上对其所运输、携带的物品属禁止出口的文物事实有的认识。人不知是文物,或者不知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将其运输、携带出境的,犯罪的故意,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本案中,上诉人金某事前对原审被告人________购买化石一事并不知晓,仅是在________电话请求下才答应帮忙运送的,而从________告诉上诉人购买物为化石到化石出境仅仅几天,走私文物罪的构成,上诉人________要明知事实:1、帮助运送的物品是化石;2、该化石是禁止出口的;3、该化石属于文物。而仅受过初中教育的上诉人________而言,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如此多的信息是不的,他既能力,也条件。而原审仅对上诉人________对化石的明知作了认定,两项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________主观上并无故意,走私文物罪无法成立。

  三、认定上诉人为主犯显系不当。

  即便原审认定罪名成立,上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的、辅助的,不应当被定为主犯。

  1、上诉人对购买化石一事与________事先并无通谋;

  上诉人的生活环境、阅历及受教育程度在客观上决定了他的认知能力和判断

  能力,上诉人涉案前对化石一无所知,是原审被告________告诉他“化石就象石头一样的”(见原审卷第161页上数第5行至第12行),既然上诉人连化石是都不清楚,就更不化石的价值及意义,,上诉人与________不通谋。

  2、上诉人的涉案只是次要的、辅助的;

  上诉人仅因曾经受到________的礼遇,为报答,才答应临时为________担任翻译、运送等工作,过程中,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诉人陪同的情况下,购买了6件鸟化石、10件鹦鹉嘴龙化石、9件龟化石、1件满洲鳄化石、11件潜龙化石及2185件化石。而在上诉人陪同下,________购买的化石仅占了总购买化石量的极小(2件鸟化石、一件龟化石、5件潜龙化石及53件化石),,不应认定上诉人为主犯。

  四、犯罪形态认定有误。

  同样,假定原审认定罪名成立,原审对犯罪形态的认定有误的,事实上,原审在认定走私物品时,区分既遂与未遂,走私犯罪而言,应当以走私物品出境认定走私既遂的标准,尚未报关的及未出境的化石均不应认定为既遂。

  综上,上诉人陪同他人购买并不明知禁止出口的化石,主观上逃避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故意,客观上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辩护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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