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5篇

时间:2023-07-23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市**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市**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住所地为:山东省********。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在**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班级数:**个,人数:****人。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住所:山东省**市**区******社区******。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二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4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

  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董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经理)一名,在董事会的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经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二)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校长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担任。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

  学校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董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八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是学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九)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一)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等其他活动。

  (十二)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十三)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证上岗。学校自主聘任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供积金),可以积极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

  教职工的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每年要合理设立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九章

  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涉及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XX章程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XX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XX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XX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名称)

  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

  第【三】条(住所)

  机构住所是【】

  第【四】条(性质)

  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

  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

  -可修编-

  -

  .第【六】条(经营范围)

  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XX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

  股东的XX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XX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名册)

  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权利)

  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

  -可修编-

  -

  .(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优先认缴出资;

  (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分取红利;

  (六)按照【】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

  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3人,单数为宜】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可约定,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可修编-

  -

  .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人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或其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人、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四】条(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由股东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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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

  -可修编-

  -

  .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机构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机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属机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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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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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其职权)

  机构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1名。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行政负责人)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机构董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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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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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有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机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XX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机构董事及其近亲属、校长(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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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机构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质询与调查)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机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职权)

  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或挂靠相关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

  -可修编-

  -

  .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党组织工作机制)

  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通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参与决策的功能,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其中,涉及机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一)【】;

  (二)【】;……

  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

  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依法代表机构行使职权。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

  -

  -可修编-

  -

  .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使用合法、合规的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机构制定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机构教学点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四】条(招生宣传)

  机构在招生宣传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

  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章师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教师聘用)

  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机构与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

  -可修编-

  -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教师发展)

  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十八】条(教育培训合同)

  机构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退费规则、服务质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X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

  -可修编-

  -

  .第【四十】条(股权转让后的相关程序)

  转让股权后,机构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机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机构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收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机构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机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机构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机构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机构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法人财产)

  机构的经费来源为:

  (一)注册资本,由股东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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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机构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教育教学设施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四十四】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机构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学杂费,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向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在办学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财务管理)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利润分配)

  机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

  -

  -可修编-

  -

  .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机构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审计监督)

  机构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营业期限)

  机构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变更事项)

  机构依法进行股东、名称、经营范围(层次、类别)、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变更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条(合并与分立)

  -

  -可修编-

  -

  .机构依法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与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也不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与分立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一】条(终止事项)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终止的事由)】,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机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机构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三】条(师生安置)

  终止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财务清算)

  机构终止时,应当在终止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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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财产清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机构登记,公告机构终止。

  第【五十五】条(注销登记)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构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给予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如有)、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可修编-

  -

  .(一)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董事会同意,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机构秘密;

  (八)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机构章程的规定,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属于机构重大事项,由机构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

  章程修改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机构董(理)事会会议讨论决-

  -可修编-

  -

  .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机构董(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可修编-

篇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培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名称)

  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

  第【三】条(住所)

  机构住所是【

  】

  第【四】条(性质)

  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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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

  第【六】条(经营范围)

  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名册)

  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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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权利)

  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

  】优先认缴出资;

  (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

  】分取红利;

  (六)按照【

  】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

  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3人,单数为宜】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可约定,不超过3】年,word格式资料

  .

  .

  .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人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或其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人、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四】条(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由股东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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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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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机构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机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属机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的word格式资料

  .

  .

  .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材料存档)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其职权)

  机构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1名。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行政负责人)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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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权:

  (一)执行机构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有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机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机构董事及其近亲属、校长(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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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机构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质询与调查)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机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职权)

  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或挂靠相关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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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党组织工作机制)

  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通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参与决策的功能,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其中,涉及机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一)【】;

  (二)【】;……

  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

  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依法代表机构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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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

  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使用合法、合规的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机构制定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机构教学点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四】条(招生宣传)

  机构在招生宣传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

  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章

  师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教师聘用)

  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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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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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教师发展)

  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十八】条(教育培训合同)

  机构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退费规则、服务质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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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四十】条(股权转让后的相关程序)

  转让股权后,机构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机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机构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收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机构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机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机构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机构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机构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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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机构的经费来源为:

  (一)注册资本,由股东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机构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教育教学设施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四十四】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机构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学杂费,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向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在办学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财务管理)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利润分配)

  机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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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

  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机构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审计监督)

  机构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营业期限)

  机构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变更事项)

  机构依法进行股东、名称、经营范围(层次、类别)、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变更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条(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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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机构依法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与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也不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与分立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一】条(终止事项)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终止的事由)】,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机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机构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三】条(师生安置)

  终止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财务清算)

  机构终止时,应当在终止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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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财产清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机构登记,公告机构终止。

  第【五十五】条(注销登记)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构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给予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如有)、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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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董事会同意,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机构秘密;

  (八)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机构章程的规定,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属于机构重大事项,由机构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

  章程修改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机构董(理)事会会议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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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机构董(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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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AA市AA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AA市AA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AA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AA市南城区莞太路126号121栋第2至2楼。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班级数为4班,人数为25人。

  第八条

  办学层次:

  小学教育、中学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业余。

  招生对象为:全体中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共2人。

  举办者一:江大神,身份证号码:441900000000000000X,通信地址:AA市洪梅镇

  举办者二:苏一一,身份证号码:441900000000000000X,通讯地址:AA市万江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董事会成员名单为:江大神、苏一一、陈二二、杨三三、凌四四。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江大神为董事长,苏一一为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江大神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篇五: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教育培训公司章程2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平度市张舍镇张舍幼儿园

  第三条

  招生范围:2.5周岁至6周岁适龄幼儿,为公办全日制青岛市一类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7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

  园训:文明、合作、发展、创新。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由平度市教体局主管。幼儿园园长平度市教体局聘任。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园长在依法治园、依法治教的基础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园长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人事权: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园主任,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三)奖惩权:园长对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

  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有对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园内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第七条

  园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主持幼儿园行政工作,定期召开园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定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研究、安排幼儿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纲要》和《规程》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园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三)园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依靠全体教职员工,为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奋斗。

  (四)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机构等对幼儿园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八)加强安全工作,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幼儿园按上级规定设园主任岗位,园主任由园长提名或园长主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园主任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业务等某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幼儿园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

  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财务后勤

  第十九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幼儿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幼儿园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定期向教师通报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长教育的经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七章

  幼儿

  第三十条

  凡年满两岁半的幼儿,不管城镇或农村,均可入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三十一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教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教育培训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科技教育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培训(限系统内部员工)、教育用品推广、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就业

  指导咨询服务、素质拓展、中小学课外辅导、商贸信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2、?????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3、?????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4、?????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5、?????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6、?????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7、?????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8、?????股东姓名:

  股东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1、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1、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4、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5、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6、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7、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8、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机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的方式分取红利;(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四)不按期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微信、短信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表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担任,监事一人,由股东

  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2、执行董事提议的;

  3、监事提议的;

  4、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公司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十二条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xxxx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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