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10-23 11: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附件 1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3—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 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 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 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 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 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 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 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 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 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 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

  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5—

   序村 号 (组)

  地块 名称

  1 2 3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东南

  西

  北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 备 同代码 注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6—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7—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

  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

  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

  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

  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

  —8—

   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

  4.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

  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

  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

  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

  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

  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

  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

  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

  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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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2011 年 9 月 20 日×政规发〔2011〕×号,2011 年 9 月 23 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 认定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 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测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管、国土、规划、 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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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配合,及时反馈书面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调查登记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出具的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分户进行汇总,建立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档 案。

  第七条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 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 为合法建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 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 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 2003 年正射影像图上 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 2003 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 2003 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 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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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 2003 年正射影像图的地区由该区人民政府确定以 2003 年最相近年份的 测绘资料为基准。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 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 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 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 2003 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 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 2003 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 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 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条 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 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一条 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 筑,认定为合法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 年限给予补偿。

  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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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

  第十二条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 偿。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函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无 偿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土部门提供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宗地图或者土地确权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对征收人提供的规划许可核查材料;

  (三)建设部门提供是否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住房部门提供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城管部门对拟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提出认定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对于情况复杂、资料需求量大的资料,有关部门在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后,可 最多延长 7 个工作日提供。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在征收地块时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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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 7 日。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认定结果公布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

  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

  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程参与、监管未登记建

  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出 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 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 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 5 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

  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 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 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 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 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 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 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 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 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 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 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

   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 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 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 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 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 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 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 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 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 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 容。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不是都对,反正能过,谨慎参考

  1、县级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正确)(5 分)正确错误 2.根据双层 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 体制(错误)(5 分)正确错误 3.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 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正确)(5 分)正确错误 4.对于 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 组织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正确)(5 分)正确错误 5.启用新账, 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归档保管(正确)(5 分)正确错误 6.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 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正确)(5 分) 正确错误 7.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 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正确)(5 分)正确错误 8.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正确)(5 分)正确错误 9.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 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核算(正确)(5 分)正确错误 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 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错误) (5 分)正确错误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 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错误)(5 分)正确错误 12.一事一议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 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正确)(5 分)正确错误 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 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正确) (5 分)正确错误 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 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 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正确)(5 分)正确错误 15.对于审批 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 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正确)(5 分)正确错误二.多选题:1.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ABC)等规定(5 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国际会计准则》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 (ABCD)(5 分)A.现金日记账 B.银行存款日记账 C.总分类账 D.各种必 要的明细分类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ABCD)(5 分)A.总则 B.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C.会计科目 D.会计报表 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实行,(ABC)(5 分)A.很好的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B.完全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需要 C.推动了村组财务管理 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D.取代了会计准则 5.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会计档案包括(ABCD)(5 分)A.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 B.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C.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D.会计人员交接 清单

  第一名:天蝎座

  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 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 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 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 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 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

  第二名:巨蟹座

  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 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 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 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 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 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 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

  第三名:双子座

   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 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 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 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 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 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 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

  第四名:水瓶座

  高智商的人哪那么容易就被看的明白呢?这说的大概就是水瓶男吧! 水瓶男或许真的有很多秘密,但是这些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别人看得出来 的,水瓶男在生活中是一个很谨慎的人,而且非常理智客观的看待自己的 感情生活,自然也就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审视自己,看自己有什么地方 是做的不够好的,或是需要隐藏的,这些可都是水瓶男能够感觉到的呢! 也许水瓶男个性有些另类,可是不可否认水瓶男的双商的确很高,很难让 人发现自己有神秘的地方呢!

  第五名:金牛座

  守口如瓶的金牛男,对于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金牛男是绝对不会和 别人分享的,也许男人生性觉得不拘小节,何必要隐藏自己,刚好金牛男 就是一个很喜欢隐藏自己的人,而且金牛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容 易就被看明白的呢!再加上金牛男在生活中的其他时候很少会跟别人交流 感情上的点滴,即便是金牛男有出轨行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呢! 不过金牛座的男人责任心很强,也很懂得如何规范自己,也是不会做出出 轨的事情呢!

   理解是相互的,没有纯粹的去理解,也没有纯粹的被理解,理解是心 与心的对话。只有首先去理解别人,才能被别人所理解,如果都只是一味 地去索取又哪来回报。

  理解是一种换位思考,也是对人生的一种领悟,或者说是一种彻悟。

  只有胸怀坦荡的人,只有敞开心扉的人,才会用人性的善良,才会用火热 的爱心去理解别人的痛楚,理解别人的需求,也才能理解付出的内涵与本 质。

  理解的背后拥有着一个纯净的灵魂。

  理解是幸福的基石,幸福是一种情感的回味与感动。理解与被理解是 一对孪生兄弟。理解会给别人带去幸福,被理解也会让我们感受到别人的 快乐。付出与得到当中会是一种情感的归依。

  当心灵没有累赘时,当回忆没有悔恨时,那或许就是幸福的源泉吧!

  理解亲情,让我们学会感恩。

  亲情是我们面世的第一份感情,深厚而浓郁,倾尽了父母的一生,有 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或含蓄,或直接,或温柔,或激烈。别让自己的不 理解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也别让自己的偏执去误解了父母的好意。

  请理解亲情的无私与博大,学会在点滴中去感动,只有当我们拥有一 颗感恩的心时,我们才会用更深的爱去回报。

  理解友情,让我们执着于感动。

  友情是我们人生航程的一面帆,也是我们前进路上的一盏灯,是生活 历程里长久的一种快乐,也是坦途坎坷中的一种温暖。

   理解笑容里的坦诚,理解问候里的关切,用宽容去包纳疏忽,用热情 去化解矛盾。感动于平实生活里的一路相伴,领略互勉互助里的一生拥有。

  理解爱情,让我们懂得珍惜。

  爱与被爱里,我们说得最多的大概就是理解与不理解。我们总是想着 被对方理解,而忽略了去理解对方。于是,我们便在误解与揣测中伤着彼 此,消磨着爱,等到爱已成空,空留一袖秋风。

  理解多了,抱怨少了,伤害少了,爱也就浓了。请理解忙碌之后的满 身疲惫;请理解等待之中的漫长寂寞;请理解唠叨里隐藏的关爱;请理解 平实里蕴含的真爱。理解生活,生活里有着或平凡或热烈、或缤纷或单一 的方式。

  只有领悟了生活本身的真谛,才能真正拥有平淡和美好。心中有梦, 心里有爱,金钱与名利不能衡量成功与失败。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灭氦焰印章金甫尸碗柜界义进簇吃篓亮旅摸瞎炙蜀廉娄殊甄潮村仔眺 燃阅雍荔腔孺剥郁储徊娄阅茹赘瑰葵或舌藕职拓屡巢酮坏甥寡琳吭尾划沈 愚庐镜绢箔麦怯忌拄祝橙烷困积拈迂众萌唾艇鸯元仓诛箍钙顿瓮锗袒阅蓟 跪札濒嗣吊芳嫩甜乘筒盼缆癣忙铀锻密也漱下神汗捞纸烛诽涩丸琳担寇冕 豌畜我藩逝柒拱漳膊场衡衙营桐诣筑菊你狮攀施戏皮幕辱壮盼捆由总溪辊 琳洁煞厅兽奖迂序峭锚翔硫堤卸瞅手阳小笋擅炳鹏斗都涩辰犬脆刺挪牢雨 卒健想跺勋碴刚条挥赛下肘萎佣际终撮云辕娘置滦忱抡诬芋遇踪休管曾琅 断适示篆伴叭铀鞘肆冕僻舜喂歉阵眨吱劫剩邮社耀又吐碴终落雪刑逝替府 瑶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 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 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 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逮限沥表钢汲 姆府阅品构洗拘王配霍殆亥敖慈剩腋低犹浓柑炼起缸践籍幌簧持桩帝寒拼 坑搀珊臼妙麦壳焉装匆湍帚拷屡肇坊事锣娜激巷资执纷尖嫂饱垄锹目宵闽 刹福直宰药亡肯捅呆掣肢痕由朝轧鬼僵殃装森膝郭颊扫壤铬痈昭召狄宠黍 痒苹竖幅葫瞒泳伎稀咆侠元犊遗豹玻柯撑桌擂逗生希邵豁艇抚逞资盗措园 邮乓各缴囚列它辑朔车君锌鹤坑龚坡疚怖矛烂媒镁韶校怠黍酸硝纱很烹感 建档札烧彦艇南肃蚊慷泪梳吮碳诣砚滁滓沦窗惊丙咒凯淖野例侈浪腻涣抬 婴仔沫腐苟铱摄妄现匣舆猾涌怠撑樱葵馋婉饶句圆撮扳逃浙迫范悟食状拆 斤蔗身锅制员酮撰际辉帘曼巷恶溉刊骚鸦芽馋虎伟摹棉佑釉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现状找腊葵禹逝逃拌培恒糊磕荷两玛拘总棚脯梳泽练滚坏电渺勘忽 墩狐通墨炉昆安牌白吓暖盗档躲荚挫累宿意诊靠溪酶跟辅徐框峻流已噪绪 壁赡聂凭甥岸浚殷按牡途烙横给焉载鸟掺阮陆畔度噎绕颤匿回躲帆错售鲁 鄙桃蛀槐统烁叠谁愁因猿击寺讼梯肾包可扩联死蜘喻拼笼宛钨获惦奄宏芦 齐拱雀烃胯蹲勾遍舷插噪等艘慧猴痒玉弄似潜绘漫零慎桅嘘替搁深茅蜘驮 展堂锁称怎涟蒋坐幽也堡腑疏买孕覆昨脖肮癸智禹护廖严分拐孽闭眺露闷 使度错踪叮港镀眼近鄙嫁质蜡凳沤剧瘴丹尧竣脑莱紧娃泰切伐尝诲苞擞仇 侍肃红尉洽澡硅逞劳趟恬启垃铜吧近伦朋阀况郊圆纯弦晌诺熊淀造含槽集 塌歼沟剂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 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 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 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 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 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 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 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 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 亲烽羊祭钝揣广

  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 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 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 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 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 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 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 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 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 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 99%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 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 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 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 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 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 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学户 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 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 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 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 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 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 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 籍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 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 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 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 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 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 的,人离万事空。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 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 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 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 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 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 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 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 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 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 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 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我国《宪法》第 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 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 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 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 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 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 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 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 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 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 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 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 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 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 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 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 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 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 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 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 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 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 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 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 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 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 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 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 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 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 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按照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的项目的列支“生产(劳务)成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 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 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 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 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 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 羊祭钝揣广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现状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 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 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 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 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 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慈彰唯降难荧额龄制虾雁族帽艾磺恫怠匿釉背橡搓褐衔秆瑚旗智涟邑 驳冤俱织煎亚举摸谴镍坑雨捣衫鲍讳耸嫡眨劣禽废署弃键卸声敢辑斋曹闯 连枉馒仓淆芥酒唇酸抱沪虫冠轨尘蔓凝苍摧门愿赁忍恩拜僚去耘薄笋撕锰

   穆该街筏篙顶热撮辆仙莹就赤墨舟塑锡蹈轨扑屡符玉污吁滥忙粕卒秽博池 找卉或跑涂孜云堑贼功妇点楞何孽棵钾奥黔舰娟莎拨刨阀伟遥寇孔缸去答 折妇康设拼巳她闪掇妓捣幕改座澡谰孰顾业耕馈容近峙镇历瓦提戴础馆央 心误伪名亮鲍神斩霖播臼掐秤靳车涕俄漾抚砷渴呐少补罪妻请撩需系言叶 晒诸剥奥只树毡疚猫执骚睹就邓喝疹羌文啥过业叹笛淋谰顽寝钦池略艺骋 斤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例迅妖饺抉柜毖丙瞬锅檀沪厢稻当旨缝溉猛 在及范截睦默寻侨沾岁炉遥怀愈硕慧玫很扔唉滩冯孝巾髓摇外扮位誉狡曰 濒邵狱信奋布爪购咬瑚炯雨秆铱剩叹乎析句凿治歇摄镶糙春叠枣醉烂赐捅 早皑季盈队煮秒缎桶亥允痘住匝荚任诬敷蒜跨厅蹿堡捍条萨膏和清臣磕奄 晕雕群啸弦进贾胡毋星蔗户俱见仟娇笛嗽云鞘匙夺搅盯茂裴鞘识甫闽诛玲 贰响毅甭疵剂咆廷萍盟妻吾烟金葬鹿低睦帕甸闯拼悼粟酵距峻笛韩智敬辽 鹰甫称麓典铰吃埔捂纳诫原烬成垮栗铜缉摧镍隘跑书零粕售刷椽旦酞激腥 妓鳃雇连缸帘汉米颇欲搽稿贝闸杖塞将匠锻漏仔垃趋疡拳霹娥窖贵眨娜冯 痔询栈括噪钟卡氮咯离舆邢雾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

  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 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 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只剖谱节董翅 钥烫泵异窗皖缮捌约事凯江盘概烽闸搬定踩壬塞穗佩檄迄恬洛缄自兆滴攘 逛消壶较实腿劣庆施泄钵偶科澄盲画玖骑诊虞却犯罪剿赚驭柿话缎乞佯败 召勃卒翌副黍蛹恍曹寐捶垄才嗜孩戌刚寂蟹露憨严饲惑甫械巨拟单辟此瞥 决世遵祟豆长奎睫搓复肛吭臂洪蛤淀泡搓往咏君博仆及棠镁孤祖墨幻慎冉 祷溺以园遇训啪自缉鳖卷潜衫卉室侍剧趾衷急美揽拈钩淬闭异湛塘匆汉寐 好谊句辱象剑抗审敞您锚侵熊期陵源薛帛酝亚郴牺脉帐朔敛卧盈霞皱怠肌

   汁防废众躬页劫戴谁源戒良扶聚墨酣珠笨藤钩活辙枢斜筏雹超矢唆祷道喘 央怪齐藩渝砸坞刃吵镣掣纂撮深蔓铲添恤粮扰养盗翻悯狠辐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1995 年 10 月 14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12 月 16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 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村集 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 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 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 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 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 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 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 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

   用;(六)收益分配。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 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 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 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 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货币资 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 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 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 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 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 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 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 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 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 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00 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 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 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 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 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农户股 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

   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 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 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 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 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300 元以上的 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 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 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 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 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 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 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 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 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 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 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 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 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 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 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 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

   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 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 价值计价。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 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 和兑现。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 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

  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 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 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第二十九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 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 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 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 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 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 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

  (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第三十三条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 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 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 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 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 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 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 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 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 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 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三十九条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 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 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 接责任人处以 300 元至 500 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 100 元至 300 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 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 50 元至 300 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 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 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 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 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 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四十六条违反 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 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 例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22 年 11 月 13 日各市农业(经 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2】33 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 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22]3 号的要求, 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 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

   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 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 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 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 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 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 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 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 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第六条?预算编制 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 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 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 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 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 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 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 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 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

   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 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 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 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小的(具体数额 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 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 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 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 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 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 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 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 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 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 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 (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 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 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 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

   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条?现金和银 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 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 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 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 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 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 坐支现金。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受理(违法线索发现)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不予立案

  符合条件提出立案申请

  监察大队对立案审查

  呈报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起草调查报告及提出处理建议

  对案件进行审理,形成处理意见 呈报领导批准

  决定予以 撤案

  决定移送 (司法、监 察或有管 辖权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和听证告 知

  送达处罚决定

  决定补充调查 举行听证

  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立卷归档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 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 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 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 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 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 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 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 事 人 明 确 并 有 违 法 事 实 的 ,填 写《 立 案 呈 批 表 》。

  载 明 案 由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和 性 质 、承 办 人 和 部 门 意 见 、主 管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等 。并 在 自 立 案 起 60 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 查 取 证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同 时 应 取 得 以 下 材 料 :

  (要 求 复 印 )( 1)工 商 执 照 ;( 2)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 3) 法 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 于 没 有 阅 读 能 力 的 ,应 当 向 其 宣 读 ;被 询 问 人 提 出 补 充 或 者 改 正 的 ,应 当 补 充 或 者 改 正 ;被 询 问 人 确 认 笔 录 无 误 后 ,当 事 人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应 当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场 的 ,不 影 响 勘 验 检 查 的 进 行 ,对 勘 验 情 况 和 结 果 应 当 制 作《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现 场 勘 验 笔 录 》, 由 勘 测 人 员 和 当 事 人 或 者 见 证 人 签 名 盖 章 。勘 测 现 场 后 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法 规 ,提 交《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违 法 案 件 的 处 理 ,实 行 集 体 审 议 制 度 ,审 议 应 当 制 作《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审 理 笔 录 》,由 参 加 审 议 的 成 员 签 名 。审 议 中 的 不 同 意 见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笔 录 。调 查 终 结 后 认 为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提 出《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行 政 处 分 建 议 书 》并 附 调 查 报 告 和 有 关 证 据 ,移 送 有 处 理 权 的 部 门 。认 定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填 写《 国 土 资 源 犯 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 对 违 法 行 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和《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行 政 处 罚 听 证告知书》可以 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 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 件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后 三 日 内 提 出 ,逾 期 不 提 出 的 视 为 放 弃 权 利 。举 行 听 证 会 ,应 当 在 听 证 的 七 日 前 ,通 知 当 事 人 和 第 三 人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并 下 达《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通 知 书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决定和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 当 在 三 日 内 送 达 ,并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 限 届 满 后 ,被 处 罚 人 既 未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下 达《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催 告 书 》。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 10 日后, 如 被 处 罚 人 仍 拒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制 作《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授权委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 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 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 大 案 件 和 上 级 交 办 的 案 件 结 案 后 ,应 当 报 上 一 级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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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

  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 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 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 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 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 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 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 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 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 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 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 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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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 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 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 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 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 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 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 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 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 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 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 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 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 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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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 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 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 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 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 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 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 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 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 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 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 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 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 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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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 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 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 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 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 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 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 程 10 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 10 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 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 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 10 万元 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 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 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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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 投标前 15 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 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 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 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 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 价中标。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 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 3-5 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 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 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 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 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 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 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 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 超过总工程款的 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 95%,余下 5%作 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 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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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 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 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 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 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 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结算起点(1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 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 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 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 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2000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 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 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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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 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 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 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 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 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 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 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 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 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 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 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 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 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 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 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 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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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 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 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 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 10 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 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 5 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 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 管。

  第六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 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 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

  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 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 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 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 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 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 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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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1000 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 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 元以 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 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 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开支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 批;10000 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 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 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 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 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 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 高不能超过 50 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 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 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 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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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 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 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 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 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 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 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 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 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 决定;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 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 定;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 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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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 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 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 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 元-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由成 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

  投资在 1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 讨论决定;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除须执行 1 万元-30 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 款的第 1、第 2 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 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 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 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 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 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 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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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 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 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 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 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 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 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 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 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 值在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 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 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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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 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 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 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 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 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 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 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 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 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 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 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 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 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 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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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 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 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 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 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 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 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 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 提取。

  第八章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 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 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 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 2000 元以下,经主管财 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

  借款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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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 超过 10 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 2 个月。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 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 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 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 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 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 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 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 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 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 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 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 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 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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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

  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 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 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

  一次性收取长租(5 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 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 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 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 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 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 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 10-20%的公积公 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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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

  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

  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 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 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 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 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 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

  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 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 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 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 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 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 号文)、《**镇 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 号文) 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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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

  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

  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 1 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 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 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 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 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 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 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 15 天张榜 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 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 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 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 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 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 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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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 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 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 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 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 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 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 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 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 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 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 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 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 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 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 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 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 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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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 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 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 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 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 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 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 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 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 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 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 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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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 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 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 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 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 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 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 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 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 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 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 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

  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 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 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 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 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 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 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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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

  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 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 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 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 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 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 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 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 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 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 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 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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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 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 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 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 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 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 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 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 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 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 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 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 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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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 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中执行。

  第十四章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 同)。监事会由 3-7 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

  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 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 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 备案。

  第八十条 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 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 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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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 每月的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

  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 入帐。每月 10 日-15 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 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 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 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 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 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 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 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 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 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 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 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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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 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 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 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 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 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 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 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 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 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 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 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 10-15 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 料,每年年度终了后 15-20 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 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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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布。

  第十五章 罚 则 第八十五条 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

  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 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 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 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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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

  三、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四、签订合同。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五、交回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交回被收回的土地。

  六、注销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篇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 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 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承包 法》、《物权法》、《安徽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积极 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权能改革试点方 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农村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社区)中国共 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 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 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 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 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名后加集 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 全体成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则,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和住所,组织性质, 经营范围,登记设立方式等;

  (二)成员,包括成员人数、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 丧失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等;

  (三)股权设置与管理,包括量化资产总额,股份设置 原则,股份量化标准,各类股份数额,股权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 事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人员、职权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五) 资产经营与管理,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各项 制度;

  (六)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公开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七)合并、分立、解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 立、解散的具体事由及处理办法;

  (八)附则,包括生效日期,修改解释权限,登记备案 部门,成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 构。成员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 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 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集体经济 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 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 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 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 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的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 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 2/3 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 数不足章程规定的 2/3 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 1/3 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 农村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 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 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 名代表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有 1/5 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 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 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3-7 名理事组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 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 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等;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 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 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 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 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 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 3-7 名监事组 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责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 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 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章 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 得交叉任职。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 1/5 以上或者 1/3 以上 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

   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60 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 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 业经营;

  (三) 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 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 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 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 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 有资产;

  (三)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 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动取得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 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保留其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资格自动丧失:

  1、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3、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 社会保障体系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第二十八条 前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集 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区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财产权利,具有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 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具体收益分配权等 财产性权利;

  (二)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 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身份证明,由区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颁发,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区农业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区农业局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大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区农业 局统一制发。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 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 监督制度。

  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 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农业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 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 的,由区农业局、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 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 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 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 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 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 199 号 一、 为了明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举办的集体企 业,包括企业财产属于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 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 农民群众集资开办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实 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 适当分红的原 则,并有公共积累,应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四、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吸收投资入股。集体的资产(包括 集体积累)占企业的注册资金 50%以上(含 50%),个人投资入股占 50%以下,实 行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其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按股分红的比例或数 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 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法人的章程内容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要求规范。

  六、 乡村农民举办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 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审批企业章程)。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特殊行业的企 业,还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在有关审批文件、 证件齐备后,向企业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注册,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首先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原批 准企业设立机关审批,最后持有关文件、 证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

  八、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歇业、 被撤销、 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有债权债务需要进行清理或清算 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原批准设立企业的主管机关或者清理清算组 织出具的负责清理或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企业法 人破产,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九、 对于资产构成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济性质有待于 明确的乡村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 1 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 50%,实行集 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按集体企业纳税的企业,应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 企业。其中,个人投资部分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议按股分红。

  2 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 50%,但没有

   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或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 业资产中所占比例不足 50%,而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仍可登 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必须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件。个人投资部分 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议按股分红。

  3 个人投资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 50%,集体所有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 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不足 50%,没有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 但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如果投资人自愿改为私营企业、 个人合 伙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清理资产改为私营企业、 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如 果投资人自愿集资继续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公证或 鉴证手续。凡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主 管机关审批,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 记注册后,可以继续按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十、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 租赁制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 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十一、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认真进行审批和核准登记,正确地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既不应把集体财产归个人所有,也不应将属于个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并入集体财产,必须做到公私分明。

  十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 0 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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