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特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3年)

时间:2022-10-23 17:4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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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3年)

 

  特殊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 特 殊 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操作、日常维护 、检修 管理,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操作人员按规 程 操作,实现“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特 殊 机械设备 及事故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强化安全管理的需要,本办法所指的特 殊 机械设备是指机动车辆(货车< 四不像> 、摩托车等车辆)、汽车吊、铲车、叉车、 桥式起重起、皮带传输设备、葫芦吊、提升机)

 (含上料等斜桥系统)

 、电梯、卷扬、电动机皮带及飞轮等在作业时要产生位移 、 运动或 旋转 的机械设备。

 特 殊 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设备因管理原因 、 操作原因、维 检 修不到位或检修未按检修规程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造成设备损坏、停运、停产 、人身伤害等 , 或造成一定 经济 数 额 的经济损失 的安全生产事故。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特 殊 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凡下述原因造成事故的,公司将依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3.1 未按设备检修 规程或 规定进行定期检修、校验,因设备故障导致事 故的。

 3.2 设备故障及隐患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

 3.3 设备停用期间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

 3.4 设备超期服役,未及时 大修或。

 更新升级,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要求,造成事故的。

 3.5 对设备未进行日常巡查 、 维护保养, 或巡查、维护保养不力及 隐患排查 或处理不及时、 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3.6 上岗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技术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资质、操作证进行操作,造成事故的。

 3.7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异常未及时采取 有效 措施,造成事故的。

 3.8 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 到位,私自动用设备,造成事故的。

 3.9 作业人员违反各级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规章规定造成事故的。

 4 事故处理等级分类

 4.1 人身 与设备 险肇事故的处理:特 殊 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 但未造成 架空管道、架空电力线路以及工业建(构)筑物 等设备设施损坏的 ;发生起重吊具坠落 、 起重机大车脱轨 、 铁水包 或渣包 坠落 或 倾覆 、移动 式破碎机漏电 、 飞轮脱落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但未造成 事故 损失后果的 。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300 元~ 400 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200 元~ 300 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 罚 100 元~ 200 元。

 4.2 。

 造成人身或设备财产损失后果的事故,再按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追究责任。

 4.3 微伤事故 (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

 的处理:

 与 特 殊 机械设备 使用、运行等有关发生的微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200 元~ 300 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100 元~ 200 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 50 元~ 100 元。

 4.4 轻伤事故 (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

 的处理:特 殊 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300 元~ 600 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200 元~400 元;负管理及领导责 任的经济处罚 200 元~ 400 元。

 4.5 重伤事故(或 或2 人 及以上的 轻伤事故 ,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 )的处理:特 殊 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600 元~ 1200 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 400 元~ 800 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 300 元~ 600。

 元。

 4.6 死亡事故 (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处理:

 原则上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2000元~ 10000 元,严重的按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

 5 责任追究 按照“ 一岗双责”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各级人员 对各自 分管 工作范围内 的特 殊 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顶 格处理。

 5.1 凡发生下述事故,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5.1.1 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取得相关特 殊 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证,就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或培训学习“走过场”、弄虚作假 而造成事故的; 5.1.2 缺乏特 殊 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5.1.3 特 殊 机械设备的信号、标志、安全设施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的; 5.1.4 特 殊 机械设备严重失修,超期服役,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5.1.5 对 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吸取教训,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5.1.6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事故的; 5.1.7 特 殊 机械设备停用期间,没有作好有效防护及管理,造成事故的; 5.1.8 监管不到位,管理松懈,未做好运行记录,特 殊 机械设备被违规使用,造成事

 故的 ; 5.1.9 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顶格处理肇事者或有关人员 。

 5.2.1 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习惯性错误操作造成特 殊 机械设备及 人身伤害事故的; 5.2.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程,造成特 殊 机械设备事故的; 5.2.3 发现特 殊 机械设备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设备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 5.2.4 不服从管理,擅自启动设备或擅离职守,造成设备及伤亡事故的 ; 5.2.5 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

 5.3.1 发生特 殊 机械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5.3.2 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3.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的; 5.3.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3.5 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

 5.4 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同时,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管理、领导责任者。并严格落实“四不放过”。

 5.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程、规范,造成特 殊 机械设 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给予处罚,应负党纪或行政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 附则 6.1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2 本办法由 设备动力部 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 20 ** 年9 9 月1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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