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青浦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1 1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青浦区限额以下(20万元至200万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青浦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青浦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管理办法



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

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青浦区限额以下(20万元至200万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青浦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1.使用区、镇二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各镇、街道、区管企业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4.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

5.其它参照执行的项目;

第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在本区统一建立的“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上操作。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随机选定、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帮助。

第四条 各委办局、镇、街道、区管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实施。

第五条 各委办局、镇、街道、区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控制、审计决算、项目归档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各委办局、区管企业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统一在区建管委受理服务中心交易场所进行。各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在各所在地场所进行。

第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做到:

1.使用“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开展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

2.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项目批准文件;

2)有资金落实证明;

3)有初步设计批复或设计文件审查证书;(如需)

4)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3.拟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纸。

4.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合理设置承包人资格条件,并应当要求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发包文件,并经第三方专业中介(财务监理)审核确认。

5.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价下浮的比例标准,由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结合招标代理和第三方专业中介意见确定。发包价下浮的比例,参照《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确定,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采用总价下浮。发包人应对最终发包价负责。

6.发包人应在指定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并将发包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发包价组成文件(预算书)、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合同条款等主要内容一并上传,由承包人自行下载。各发包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发包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承发包系统”的操作密码,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包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信息录入、网上抽签等操作工作。

8.充分体现“就近就便”的原则,小型建设工程采用网上下载发包文件、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摇号活动在规定的场所内实施。

9.负责接受网上报名,对潜在承包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将资格审查结果提交区建管委招投标管理中心复核。

10.负责与中签承包人签定发包合同,到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成交单备案和合同备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11.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小型建设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或将一个2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肢解为若干个20万元以下的小工程进行直接发包。

第八条 成为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成员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在本区登记注册(不包括外省市进沪备案企业及本市其他区县企业);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遵守青浦区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装置及固定办公场所,并保证所递交企业资质及近两年在本区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及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一年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无不良行为记录;

5.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质被撤回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6.接受本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在本区承建小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参与本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

1.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5.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6.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工程量签证失实率占该签证内容结算价10%以上或审价核减率大于10%

7.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8.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9.虚假、恶意投诉;

10.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11.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发包人应当在项目完工后30日内,完成对承包人履约情况的评价工作,并通过承发包系统上报评价意见、办理结算价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在投资概算额度内,确因工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者设计缺陷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且单次变更价格超过工程发包价5%时,发包人必须经委办局、镇、街道、区管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建管委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小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工程所在地街镇建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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