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4 13: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粤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

费用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民福[2015]1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区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本区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遗体消毒;

(四)遗体存放冷藏防腐(3天以内);

(五)租用遗体告别厅(小型告别厅);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七)骨灰寄存(1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需提交的材料

1、死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4、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2款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本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清远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丧事承办人带齐上述材料,到清远市殡仪馆办理手续时,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2、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需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街、(镇、场)民政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四、经费承担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省、市补助资金按上级财政收支规定管理,直接用于补充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本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市殡仪馆核对记账,定期与我区结算。殡仪馆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第二联)送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核对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划入清远市殡仪馆账户。

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由户籍所在街(镇、场)民政办审核报销,免除费用直接发放到丧属手中。在每年12月汇总集中(含当地民政办协助处理的无名尸殡葬基本服务费)报区民政局核定支付金额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各街(镇、场)。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二)区民政部门加强宣传,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协调清远市殡仪馆严格把关并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三)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7月实施的《清远市清城区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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