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方案】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05 09:40:05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现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现结合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机遇,以省政府确定的“八个凡是”要求为统揽,以县委、县政府和县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依据,着力打造“务实践诺的诚信环境”,加强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建制度和规范,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在依法行政、守信践诺、诚信体系建设、金融、生产、价格、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电子商务、工程建设、流通、旅游、税务、政府采购与招标、环保、知识产权、文体科教和司法等领域的信用制度、规范和标准,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义县”网站上发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民政局要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及进度在“信用义县”网站上发布。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县法院、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金融办、县司法局、县人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510日前完成,之后持续完善。

(二)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根据《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辽信发【20151号)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和部分市直单位要做好审批、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同时,要做好企业和个人荣誉表彰记录,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登记状态及缴纳(企业欠税及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情况)、社保缴费、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企业五险一金、物业、自来水、供暖、燃气、用电缴费和房产登记等记录信息向省、市、县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报送工作。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县法院、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广电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商业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司法局、县人行、县气象局、县烟草局、县供电局等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推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研究起草在全县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各部门的共享应用。持续推进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审批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830日前完成

(四)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7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发改委与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药监总局、环保部和交通部等部门签订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备忘录,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公示制度,及时将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以及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结果推送至省、市、县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确定520日前上报审核完成;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结果持续报送。

(五)启动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工作。按照《辽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第299号令)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制定针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律师、会计师、咨询师、导游、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执业兽医、企业法人代表、事业单位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做好个人公共信息征集的各项准备工作。鼓励各单位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做为人员管理、表彰奖励、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编委办、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司法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广电局等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加强各乡镇、开发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参照《义县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推进“双公示”、企业个人荣誉表彰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各乡镇 、开发区

时间进度:510日前完成

三、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实有效。发现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通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该信息提供主体核查,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县信用办对有异议的信息处理情况按季度及时汇总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各项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方案内容,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利于推动我县营商环境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合力,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惩戒措施。

(三)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考评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细化工作要点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县政府办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政绩考评综合评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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