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老边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5 12:00:06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老边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老边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办法【优秀范文】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基本标

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级行政机关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后,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形;

(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予以确定罚款标准;

(二)违法情节较轻或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罚款;违法情节较重或危害程度大的,应当依法从重罚款;

(三)对及时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其他损失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五)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

(六)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行政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作出减免行政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确认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三)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给付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二)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三)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决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行政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奖励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应当按照奖励与贡献相对应的原则,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行政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等事项进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需要制定自由裁量基本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并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类型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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