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正定县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7 08:40:09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安全用电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我县农村安全用电现状,现制定《正定县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正定县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正定县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
安装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安全用电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我县农村安全用电现状,现制定《正定县农村电力客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低压触电以及剩余电流引起的人身、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农村低压电网必须安装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二条 新增与改造用户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用户,由所在村委会组织,2015年完成100%的村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工作。

第三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因低压电网剩余电流造成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1. 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2.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相、相--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

第四条 农村低压公用电网总保护、中级保护由供电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行管理;末级保护(户保)由用户负责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

第五条 用户不安装保护器或使户保停止运行造成总保、中保无法运行,由此酿成事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家庭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主旨体现预防为主,在此基础上仍应同时采用其他防止电击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 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根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对所属的供、用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八条 供电设施安全责任。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执行。

第九条 成立由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工信局、发改局)组织,安监局、供电企业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低压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小组,每年不少于1, 抽查村庄比例不少于40%,每村抽查户数比例不少于5%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由专项督查小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拒不安装投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不整改的企业、个人中止供电。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定县农村低压电网中各类生产、基建、办公、生活以及临时用电,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用电系统的场所、区域。

第二章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及要求

第十一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国家有关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1.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或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宜采用带分励脱扣的低压断路器。

2. 单相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3. 剩余电流断路器、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的开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 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主回路导线宜并拢,并注意防止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平衡磁通引起的误动作。

5. 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单股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6. 单独安装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式保护器的剩余电流继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的正面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十二条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选择

第十三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

1.总保护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安装在各条配电出线回路上。

2. 每个台区三相总保护供电户数不宜大于100户,当大于100户及有重要用电户时,宜加装中级保护。

3. 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4. 末级保护(户保)原则上安装于电能表以下、负荷以上的用户室内进线上。特殊情况安装在室外的,应加装专用箱,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5. 保护器后的零线、相线均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

第十四条 保护器对线路及设备的要求

1. 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线路及电气设备,其泄露电流不宜大于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50%

2. 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3. 装设在进户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室内配线的绝缘电阻,晴天不宜小于0.5MΩ;雨天不宜小于0.08MΩ。

4. 用户的用电设备和家用电器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第十五条 保护器安装后应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为:

1. 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接线图认真查线,确认安装接线正确,方可通电试验。

2.用试验按钮试跳三次,应正确动作。

3. 各相用试验电阻(一般为1kΩ -2kΩ)接地试验三次,应正确动作。

4. 带负荷分合三次,不得有误动作。

第三章     剩余电流保护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企业办公地点及各类临时用电场所,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各电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粘贴编号,建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产权所有者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每年应在用电高峰或雷雨季节前,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试跳。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按产权对运行时间达到3年的总保护、中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漏电电流和额定动作时间。

第十九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常寿命应为6,到期应更换或检查合格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如恶劣天气),可试送电一次,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接地故障点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

第二十一条 在末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应及时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事发现场,不得擅自拆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每年应统计上报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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