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鸡泽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征收是指:
(一)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
(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载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向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政策法规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政策法规科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政策法规科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