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柏乡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1 10:24:01 来源:网友投稿

柏乡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柏乡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柏乡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柏乡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县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三)县政府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县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

(二)对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意外事故等造成死亡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县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三)其他生活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予以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二)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及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一般程序

(一) 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已得到的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救助申请后,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公示栏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再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直接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中,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组织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科学整合县、乡镇政府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政府要履行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结余的资金,可按相关程序调剂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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