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怀来县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2 1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怀来县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快全县荒山绿化进程,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山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怀来县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怀来县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


怀来县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荒山绿化进程,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山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荒山绿化”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社会建设主体对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权的“荒山”,实施造林绿化、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荒山绿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局是荒山绿化的主管部门。农工部、国土、发改、财政、农牧、水务、环保、住建、园林、规划、旅游、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荒山绿化应当遵循自愿和保护生态、促进开发、自主经营的原则。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应依法取得荒山经营使用权。

第六条 荒山的使用期限以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可以70年。使用权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第七条 荒山绿化可与林苗一体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相结合,荒山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荒山总面积的80%。荒山绿化及开发经营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条 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荒山绿化实施主体对荒山绿化区域内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负直接管护责任。

第十条 荒山绿化可优先享受有关生态建设政策。

(一)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

(二)优先纳入造林规划,享受国家、省、市工程造林补助;

(三)符合有关条件并纳入公益林的,可享受公益林补助;

(四)发展林下经济,达到规模要求的,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

(五)林果企业贷款,经企业申请可享受林业贴息政策;

(六)可优先享受县林业局在技术咨询、指导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享受生态建设优惠政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荒山流转合同;

(三)经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的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

(四)荒山绿化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五)荒山绿化年度设计在县林业局审核备案;

(六)造林亩投资不低于3000元,保存率不低于80%。

第十二条 荒山绿化的验收,由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确定工程是否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荒山绿化。各类社会建设主体完成预定绿化目标后,5%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林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5%的土地面积可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根据荒山绿化任务完成情况,每年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荒山绿化建设主体的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要根据每年荒山绿化规模,统筹申报建设用地需求规模。10000亩以上荒山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可分批次验收,按比例申报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 县国土局要根据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和验收结果以及申报的用地需求,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于建设用地使用量较大的,可以按照荒山绿化进度比例,列入年度计划逐年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规定应上缴的部分外,县财政局要根据年度荒山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从次年起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荒山绿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来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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