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3电子版(4篇)

时间:2023-07-04 15: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电子版

  

  2023年关于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四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通过学习,我对教育的均衡性、公平性问题以及公共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些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统

  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点非常符合中国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家长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有了新的变化,一个是就学权利,当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第二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是教育公平性方面的问题。从现在来看,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就是追求教育结果。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的体系,而最终可以达到我们发展的结果是基本上一样的。从最近几年的教育发展来说,家长已经开始从就学权利的平等,上升到就学条件的平等,家长的意识开始不断变化,从要我上学变成我要上学。我觉得在新的《义务教育法》现在要落实的就是如何体现这样一种由国家统一实施的、国家统一保障的公益性的事业,在这点上,新的《义务教育法》确实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关注,并做出具体的规定。均衡式、公平式、公共式这样的特点在这部法律当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均衡式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增加。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化,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就是要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要有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2《义务教育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触颇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自尊和受人尊重是人生存的一种基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哪怕是一个不十分出色的孩子,只要老师关心他,重视他,为他提供各种机会,他也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为此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里,不应该挫伤他心灵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

  教师应树立真心诚意对待学生,诚心诚意把学生当主人的观念,使他们在信任与被重视的良好的教育氛围中健康成长。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作为老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老师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作为教师,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教师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

  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3新《安全生产法》已于__年12月1日起实施,这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安全生监督管理人员,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如何履好职尽好责,是最重要、最具体、也是最根本的要求。本人根据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浅谈以下六点个人看法。

  一要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经常召开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每月还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并结合上级会议精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形成了“周小结、月调度、季分析”

  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与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此外,还要组建安全生产综合督导组,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各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细致查找隐患,严格跟踪隐患整改。

  二要切实抓好打非治违,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抓好了“打非治违”,也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汝城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长期抓、反复抓,做到工作深下去、执法严起来、措施落实好、事故降下来。第一,突出重点。近年来,扎实开展了矿业秩序整治、非煤矿山超深越界、采石场“一面墙”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经营以及道路交通、消防、校车、建筑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从严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严肃问责的“四个一律”要求,加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监督举报,加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第三,强化治本。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及时研究、及时落实,从根本上解决突出问题。

  三要深入开展排查整改,全面治理突出隐患。抓基础要从小处着眼,防隐患要从小处着手。近年来,汝城县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一,坚持复产验收制度。近年来,汝城县严格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未经验收或经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第二,坚持安全隐患月检查。汝城县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实现了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第三,规范信息上报。各乡镇、各单位对每月的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都会建立台账,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后再报分管县领导签字,并于当月30日前报县安委办备案。第四,强化重大隐患督办。委办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报县安委会领导审批后以县长的名义向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督办令,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四要全力抓好氛围营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良好的安全氛围是实现生产安全的灵魂。要在广场、单位、超市、商店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法律法规;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安全生产短信;在电视台每月制作并播放安全生产专题讲座;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坚持开展党校特设安全生产第一课、中小学校特设安全生产第一课、企业特设安全生产第一课的安全生产“三个第一课”活动;免费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做到全县每人一张《安全知识宣传单》,每个家庭一本《安全知识手册》,所有企业员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全国

  “安全生产月”期间,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安全生产征文比赛、安全生产演讲比赛、职业健康运动会、“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同时,每年还有计划的举办各

  类安全教育培训班,并邀请省市领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讲座,营造了“月月学安全、天天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五是狠抓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是企业生产安全的基础。近年来,汝城县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大力开展乡镇安监站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全县所有乡镇安监站都配齐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落实了人员和经费。扎实推进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开展,确保标准化达标率95%以上。

  六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确保长治久安。安全来自警钟长鸣,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始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县安委会积极协调县交安委、县食安委、县建安委、县消安委4个“专业安委”开展专项整治,全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等重点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坚持隐患排查整改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督促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火工产品和供电集体会审制度,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积极推进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促使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更新了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烟花爆竹:强化节假日和高温季节的安全监管,全面规范市场管理,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每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促进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经营。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季节期间,组织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严格落实高温季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停工措施。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地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积极调动全县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对全县客运、水运的监督检查;对县汽车站车辆出入站实行规范化安检,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上车;大力加强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规范完善县城新建公路重点路段、路口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建筑领域:建安委对全县在建工程和城镇基础设施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严禁违章违规作业,确保了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

  消安委定期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整改,实现了近十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奋斗目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4转眼间我已工作近16年了,在这16年的工作生涯中,我时时刻刻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衡量自己、鞭策自己。让这些法律法规在工作中沉淀,发酵。

  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殴打;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的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从在师范学习的第一天起,我就记的在学习“教师法”的同时还在学习着“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理论的知识丰富了,但是当我真正将它付之行动时才发现要考验我的原来远远没那么简单。记得曾教过一名学生,该生表面很老实,但是接触一段时间发现他不但平日纪律不好,而且不按时完成作业,更可气的是他对自己的犯的错误总是能找到一堆理由去推脱,去逃避。当我教育他时总是一

  副满不在乎的表情。对这样的学生当时我觉的即没面子又愤怒,于是在一次班会课上,我在全班同学面前狠狠地批评了他,并让他当众念了自己的检查。当时我并未发现有何不妥,但是几星期后,该生家长找到我说我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的自尊心,打击了孩子的学习信心。一堆的罪状一股脑扣在了头上,当时我根本就将之前学的理论知识抛在脑头,更别提换位思考,站在孩子的立场想想这件事。冷静后,在老教师的帮助下我给自己做了次深刻的自我分析,找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在想起来真是“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篇二: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电子版

  

  202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

  2023新修订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

  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教育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开展,以及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根底。此次教育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____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教育根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标准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开展意义重大。

  此次《教育法》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标准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开展意义重大。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明确了违背教育公平正义行为的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在社交平台上几度成为讨论热点,对于受害者我们深感不公,对于顶替者我们愤慨不已,关注这件事的每一个人都希望顶替者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让迟到的正义不再缺席,才能告慰受害者。从详细条款来看,除了坚决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国家也会优先开展教育事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教育法的修订,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对于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的决心,也让我们明确了教育对于国家开展的重要意义。

  在深化学习新修定的教育法后,我深化体会到教育法律对合法的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别人有示范和鼓励作用;对不合法的行为的予以制裁,警告本人和别人。教育法的修订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教育义务得到更实在的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展,是教育活动最坚实有力的保障。

篇三: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电子版

  

  新版《?等教育法》全?新版《?等教育法》全?  为了发展?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重新修订了《?等教育法》,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新版《?等教育法》全?,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新版《?等教育法》全?

  (1998年8?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发展?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等教育活动,适?本法。  本法所称?等教育,是指在完成?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民服务,与?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全?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第五条

  ?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的?级专门?才,发展科学技术?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等教育事业。  国家?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量依法举办?等学校,参与和?持?等教育事业的改?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等学校的实际,推进?等教育体制改?和?等教育教学改?,优化?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级专门?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和经济困难的学?接受?等教育。  ?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条

  国家依法保障?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学艺术创作和其他?化活动的?由。  在?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学艺术创作和其他?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条

  ?等学校应当?向社会,依法?主办学,实?民主管理。  第??条国家?励?等学校之间、?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优势互补,提?教育资源的使?效益。  国家?励和?持?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国务院统?领导和管理全国?等教育事业。  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统筹协调本?政区域内的?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培养?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等学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政部门主管全国?等教育?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才的?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等教育?作。  第?章

  ?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五条

  ?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等教育采?全?制和?全?制教育形式。  国家?持采??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式实施?等教育。  第?六条

  ?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教育。  ?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作和研究?作的初步能?;

  (三)硕?研究?教育应当使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作和科学研究?作的能?。博?研究?教育应当使学?掌握本学科坚实宽?的基础理论、系统深?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法,具有独?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作和实际?作的能?。  第?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五年,硕?研究?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博?研究?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四年。?全?制?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条

  ?等教育由?等学校和其他?等教育机构实施。  ?学、独?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教育的任务。  其他?等教育机构实施?学历?等教育。  第?九条?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研究??学资格。

    硕?研究?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研究??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直接取得博?研究??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规定。  第??条接受?等学历教育的学?,由所在?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学历?等教育的学?,由所在?等学校或者其他?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条

  国家实??等教育?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条

  国家实?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硕?和博?。  公民通过接受?等教育或者?学,其学业?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等学校和其他?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作。  第三章

  ?等学校的设?  第??四条

  设??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设??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学或者独?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量,较?的教学、科学研究?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其他?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设??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平,使?相应的名称。  第??七条申请设??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

  (?)可?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条

  ?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学校名称、校址;

  (?)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设?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审批;设?实施专科教育的?等学校,由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备案;设?其他?等教育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教育?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等学校和其他?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等学校和其他?等教育机构分?、合并、终?,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政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教育?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

  ?等学校?批准设?之?起取得法?资格。?等学校的校长为?等学校的法定代表?。  ?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等学校应当以培养?才为中?,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案,?主调节系科招??例。  第三?三条?等学校依法?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四条?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五条

  ?等学校根据??条件,?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励?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等??进?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持具备条件的?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六条

  ?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开展与境外?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七条?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资分配。  第三??条

  ?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主管理和使?。

    ?等学校不得将?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  第三?九条国家举办的?等学校实?中国共产党?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领导学校?作,?持校长独?负责地?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中国共产党的路线、?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作和德育?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的?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事项,保证以培养?才为中?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量举办的?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条?等学校的校长全?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政管理?作,?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案,推荐副校长?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作?员,对学?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等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案;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三条?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合法权益。  第四?四条

  ?等学校应当建?本学校办学?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专业机构对?等学校的办学?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作者  第四?五条?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六条?等学校实?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或者?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或者?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七条?等学校实?教师职务制度。?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取得?等学校教师资格;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和科学研究能?;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或者著作达到较??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等学校实?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平等?愿的原则,由?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九条?等学校的管理?员,实?教育职员制度。?等学校的教学辅助?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员,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条国家保护?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作者的?作条件和?活条件。  第五??条?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员和教学辅助?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平和?作实绩进?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条

  ?等学校的教师、管理?员和教学辅助?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才为中?做好本职?作。  第六章

  ?等学校的学?  第五?三条?等学校的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的科学?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等学校学?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四条?等学校的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五条国家设?奖学?,并?励?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各种形式的奖学?,对品学兼优的学?、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作的学?给予奖励。  国家设??等学校学?勤?助学基?和贷学?,并?励?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设?各种形式的助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及助学?的学?,应当履?相应的义务。  第五?六条?等学校的学?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等学校应当对学?的社会服务和勤?助学活动给予?励和?持,并进?引导和管理。  第五?七条

  ?等学校的学?,可以在校内组织学?团体。学?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等学校的学?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九条

  ?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结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励?等学校毕业?到边远、艰苦地区?作。  第七章

  ?等教育投?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等教育实?以举办者投?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向?等教育投?。  第六??条?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的办学资?。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年?均教育成本,规定?等学校年经费开?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治区、直辖市?民的政府教育?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政区域内?等学校年经费开?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三条国家对?等学校进?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优惠政策。?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于?等学校办学。  第六?四条?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挪?。  第六?五条?等学校应当依法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教育投资效益。  ?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章附则  第六?六条对?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七条中国境外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续后,可以进?中国境内?等学校学

  习、研究、进?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本法所称?等学校是指?学、独?设置的学院和?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等职业学校和成??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等教育机构是指除?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等学校的规定适?于其他?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等学校专门适?的规定除外。  第六?九条本法?1999年1?1?起施?

篇四:教育法最新修订版全文电子版

  

  2023关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四篇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1近期,我们在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重温了“教师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每一位老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我谈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新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作为教师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老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师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2新《义务教育法》的培训结束了,通过三天的集中培训和暑期的自学,我们对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新精神、新特点、新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我们知法守法的意识,树立了依法维权的观念,懂得了用新《义务教育法》来时刻规范和鞭策自己,的确受益匪浅。其中有两点让我感触颇深: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教育法之中,明确不准把学校分成重点校非重点校,不准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对目前人为拉大学校差距的做法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法律约束,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是惠普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新义务教育法还详细的规定了有效的措施。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来的一大亮点,它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的规定,以前是以教育政策的形式加以贯彻,现在是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素质教育加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是要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要学生全面发展,四是要为培养合格人才奠定基础。这也是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目标。

  那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又该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呢?我想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守法护法,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其次,要转变教育观念,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主体发展,将素质教育落实每一个孩子的身上,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中!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3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一)"不收学费、杂费"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二)在新法中,统一性贯穿始终。新法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学好新《义务教育法》,做新《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者: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篇4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的均衡性、公平性问题以及公共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些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点非常符合中国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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