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8篇)

时间:2023-07-19 10:0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建立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

  作者:龙凤英

  来源:《中文信息》2020年第04期

  摘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主动作为既是针对现实工作中,一些一线有担当的干部敢干敢闯,因工作中的失误导致被追责问责,也是针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庸政、怠政现象,要容许和宽容干部在干事创业、先试先行中出现的失误,用制度为有担当敢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制度保障。

  关键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4-0-01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这里的“见之于”指主观被客观所决定所约束,其活动结果存在很大的客观的不确定性,并不完全在人的预期之内。2017年,为激励我市干部担当作为、真干事干真事干成事,调动和激发我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委出台了《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主动作为既是针对现实工作中,一些一线有担当的干部敢干敢闯,因工作中的失误导致被追责问责,也是针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懒政、庸政、怠政现象,要容许和宽容干部在干事创业、先试先行中出现的失误,用制度为有担当敢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制度保障。

  一、担当作为是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

  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担当作为的政治品格。能否扛得起责任、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合格,是否堪此重任的重要标准,更是领导干部党性和作风是狗过硬的重要表现。进入新时代,面对复杂诡谲的国内外形势变化,肩负全面建成小康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艰巨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求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扛起肩上的责任,践行新担当、展现新作为。

  担当作为既是时代所需也是从政之本。领导干部能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勇于扛起责任的同时能够迎难而上,敢于顶住被人品头论足,并不断寻求工作新的突破口切实为党分忧,为民解难题,是新时代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的条件、范围、界限之内的。干事创业同样如

篇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建?容错纠错机制激励?部担当作为近?,武汉市在全国率先出台?部?作“1+3”?件,进?步健全激励?部担当作为制度体系,通过?胆地?、坚决地调、该容的容推动全市?部在“三化”?武汉建设中拼搏赶超、担当作为。这其中就有《关于建?容错纠错机制激励?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容错纠错机制,体现了容错与纠错并举的要求和激励?部担当作为的导向,是进?步激励???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给?事者?劲,为担当者撑腰的现实需要。在全?深化改?的进程中,容错纠错机制的探索,对于营造“敢闯敢试”的改?氛围意义深远。容错纠错让?部甩开膀??。“为官避事平?耻,视死如归社稷?。”为官的应有之义就是敢负责、能担当、有作为,但是随着反腐?压成常态,少数?部的?态也发?了变化,?些?偏甚??极端的苗头开始显露。有的?部奉?“多?事不如少?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事”的现实主义原则,对领导安排的?作,你推我躲、明推暗躲、谁也不愿多做,对??承担的?作能拖就拖、能磨就磨,归根到底还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思想在作祟。《办法》指出“对该容的?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既?励?持勇挑重担、开拓进取的?部,树??种?事创业的良好风?;另???也严肃查处胡?蛮?、违纪违规的?部,让那些“滥竽充数”,不担当、不作为的?部?处藏?。俗话说“??圣贤孰能?过”,《办法》的出台就是要让想?事的?真正看到希望,消除顾虑,甩开膀?加油?。容错纠错让?部踮起脚尖?。?部?部理应先??步、多??步、快??步,但是在现实?作当中,有的?部做?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推不动、拨?拨转?转”;还有的?部?对改?发展任务,缺乏敢为?先的勇?、敢闯敢试的锐?、敢于担当的底?,不敢创新突破、不敢??阔斧、不敢奋?开拓,只求“安全第?”……这其中有部分?部是对突破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作还?存顾虑,害怕责任追究,因此造成畏?畏尾、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当前全?深化改?进?深?期,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变化,等待?部们去啃的都是硬?头,没有攻坚克难、敢闯敢试的决?,就难以打赢这场漂亮的“改?攻坚战”。《办法》规定了包括全?创新改?试验等?种容错纠错适?情形,同时明确经认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在年度考核、评选评优、提拔任?等五个??免于责任追究,就是要让???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办法》的出台就是要激励想?事、能?事、肯?事的?部,点燃激情、释放热情、卯??劲,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快马加鞭,狠抓落实,尽职尽责、尽?尽?去摘那些“跳起来能摘到的桃?”。容错纠错让?部撸起袖?加油?。我们在评价?个或准备使??部之前,往往刻意地追求?个完美?瑕没有“污点”的履历,这种想法?可厚?。但是,我们也深知“??完?、????”,?主席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种?不犯错误,?种是未出?的?,?种是已去世的?”,可见?事创业不怕犯错误,只要知错能改的就是好同志?个。许多有素质、有能?、有抱负的?部奋?在基层?线,然?基层的环境艰苦、情况复杂、?盾突出,对应的部门多、规定多、程序多,?对各种危难险急的?作任务,稍不留意就会“犯错误”。《办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部撑腰?劲,形成了正确的选???导向,让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部有勇?、有锐?、有底?。??的激励了能?事、愿?事的领导?部,让他们看到了更光明的前途,看到?与不?不?样,看到了?多?少不?样,看到了?好?坏不?样,让他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到?事创业的?作中,撸起袖?加油?!(余淮)

篇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可编辑修改-。(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可编辑修改-。(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可编辑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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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解读

  近期,中共胶州市纪委机关、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创新建立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进行重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办法》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青岛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当好“担当作为、干净干事”守护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意在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二、容错的范围和情形

  容错仅限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包括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生活纪律等行为。《办法》明确了10种容错的情形,包括: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群众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和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的情形等。具有10种情形之一同时符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容错启动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法》规定,容错启动有两种方式,即:依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启动和依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启动,均需报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依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启动的审批流程为:在立案审查前、组织初步核实期间,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提出容错申请。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接收各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并对容错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对受理的容错申请,填写《容错纠错核查审批表》,报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承办纪检监察室。

  四、容错调查的权限和时限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职责权限、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开展容错调查。实施容错调查的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在进行初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容错调查工作。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30日。核查组在形成初核情况报告的同时,形成专门的容错调查报告,明确提出是否容错、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建议,按程序报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容错调查报告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名义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建议,意见一致的,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签批,报市委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执行;意见不一致的,进行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等人员参加,对当事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会商结束后,形成会商纪要,提出初步会商结果,报市委研究决定。

  五、容错决定的作出和结果使用

  容错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容错处理,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给予容错处理的干部,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

  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以及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影响期已满、拟提拔使用或重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不作为影响因素。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制作纠错通知书,明确纠错事由,提出纠错建议或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方式督促问题解决;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六、容错纠错工作的配套制度

  为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市纪委市监委配套建立了月统计报告、跟踪回访、典型案例示范、容错纠错情况互通等工作机制;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实施容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既坚决反对借容错纠错之名行纪律“松绑”之实,又坚决反对以严格执行纪律为借口,不愿、不敢为担当作为、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篇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10.22?

  【字

  号】鲁应急办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2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履职尽责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坚持“三个区分”的标准: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容错认定工作由厅党委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协调配合,厅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受理申请、问题核实、认定意见建议提出和反馈等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容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可以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时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五)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行事项容缺受理,已经事后完善的;

  (六)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处室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七)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情形的认定要结合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以及损失挽回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是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还是“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重,还是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还是随意决策、违规违纪违法决策;

  (五)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还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失职渎职;

  (六)是失误、错误导致的轻微违纪违规,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

  (七)是被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肯定表扬、寄予希望,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

  (八)是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

  第九条

  认定容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

  日内,由所在处室和单位向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经厅党委书记同意后,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单位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专项工作小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厅党委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原拟适用“第二种形态”,符合容错规定情形的,可以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对原拟适用“第三种形态”,符合容错规定情形的,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

  第十一条

  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处理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三章

  纠错

  第十二条

  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事项纳入办公室督查范围。

  第十三条

  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会同办公室应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厅党委。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相关责任。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章

  澄清保护

  第十五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厅党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认真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经查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依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承担。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文件对容错纠错另有专门规定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倘若不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一刀切”式地处理所有出现错误的干部,不但会削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有可能使其产生怕困难不为、怕出事不为、怕犯错不为、怕担责不为等思想。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

  政治原则。基于政治视角来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应当权衡各个方面,预判可能出现的影响,结合党员干部所处的政治生态进行分析,并确保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成为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主要适用对象。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应当避免政治上的“揪辫子”“扣帽子”“下绊子”等行为。因此,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坚持政治原则、把握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实现“容”

  和“纠”的相互平衡。

  底线原则。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党组织应当确保党纪红线不被逾越、法律底线不被触碰,不可因容错纠错而放低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避免党内容错纠错机制成为个别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庇护所”。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因此,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坚持底线原则,在“网开一面”的同时,更要坚守底线,不搞“拉闸泄洪”。

  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在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避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形式主义。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针对应当“容”的错,大胆容错;针对不应当“容”的错,坚决不容。

  人文原则。基于人文视角来看,容错纠错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对于曾经犯过错误的党员干部,我们不应“一棍子打死”,而应当帮助他们认识问题、改正错误,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党组织的关心和关爱。特别是一些干部所

  犯错误情节轻、影响小时,我们应当秉持治病救人的理念,帮助其修正错误。因此,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坚持人文原则,对犯过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使其将党的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科学设定处罚等级、确保考量得当

  科学设定处罚等级。党员干部的处罚等级,需要依据容错力度与纠错难度分为三个层次:从轻处理、减轻处理以及免予处理。从轻处理的容错力度较弱,纠错难度较大。党员干部在执行一般性公务或完成具有一定探索性任务时出现错误,且情节一般、影响较小时,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党组织可以从轻处理。减轻处理的容错力度和纠错难度中等,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情节较为轻微的错误,且能够及时改正,党组织可以适当减轻处理,在绩效考核中下降一档或若干档。免予处理的容错力度较强,纠错难度较小。当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情节十分轻微的错误,且带来的影响极小,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改正错误后,党组织可以在工作考核中不予扣分,也不予处分。

  确保考量得当。要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还需完善评判标准,对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健全作出全面充分的考量。从宏

  观上考量,第一,基于历史层面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势必会受到所处历史条件的制约,我们评价错误时也无法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因此,在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时,需要对错误发生的历史条件进行分析。第二,基于政策方针层面来看,在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时,需要牢牢把握各项政策精神,确保党内容错纠错机制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相一致,能够切实发挥出应有效果。第三,基于法律层面来看,在健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时,需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使党内容错纠错机制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避免这一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被误用、错用。从具体方面考量,第一,基于错误性质来看,需要判断党员干部的行为与错误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把难以预料的风险与能够预判的风险区分开来;判断党员干部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把故意而为、过失而为区分开来;判断党员干部的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把失职与滥用职权区分开来。第二,基于错误情节来看,需要判断错误来自集体还是个人决策,把集体错误与个人错误区分开来;判断错误是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发生还是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发生,把规则范围内外的错误区分开来;判断错误来自程序性还是非程序性决策,把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失误与在一般情况下的决策失误区分开来。

  三、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明确适用情况、规范实施流程

  明确适用情况。为了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能够真正保护那些履职尽责、担当干事的党员干部,还需明确其适用情况。基于责任承担范围来看,包括两种适用情况,一是与本级关系较浅的,比如,在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而出现的错误;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过程中,由于与不良风气和行为作斗争而引发的冲突;在探索性工作中,由于先行先试而造成的错误。二是与本级关系较深的,比如,在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由于积极作为而出现偏差;错误出现后,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在重大工程推动过程中,由于大胆干事而出现失误。基于责任产生条件来看,包括两种适用情况。一是与客观因素关系较大的。比如,在政策方针落实过程中,由于规定模糊而出现错误;由于出现不可预判的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错误;在应对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未走正常程序而出现错误,但事后能够补正程序瑕疵。二是与客观因素关系较小的,比如,在工作过程中主动提高工作标准,但因标准过高,竭尽全力仍无法完成;在服务群众工作中,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而出现错误。

  规范实施流程。容错纠错机制相对复杂,倘若没有规范的实

  施流程,势必难以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申请。当责任人认为错误行为在党内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内时,可以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向实施问责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核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的数个工作日内,实施问责的机构应当要求相关党员干部以及所属党组织出具书面报告,分析错误的性质与情节,并综合考虑其过往表现,明确责任。第三,认定。在完成核实工作后,实施问责的机构需要提出认定意见,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听证后作出认定意见,或者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后作出认定意见。第四,实施。实施问责的机构需要以书面形式将认定意见告知申请者。如果问题不属实,需要及时予以澄清;如果问题属实,需要严格问责,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五,报备。在走完容错纠错程序后,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需要及时备案,以便跟踪回访。

篇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调研报告:精准容错突出纠错,激励党员干部履责担当事业有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为敢担责、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激励干部敢闯敢试、干事创业。这既是对选人用人规律的生动实践,更是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一、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

  1.思想存有顾虑。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追责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干部存在“心理恐慌”:怕犯错而被误解、受冷落甚至挨处分,求稳怕乱思想根深蒂固。部分党员干部滋生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观念和错误思想,不愿为、不敢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2.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地方尽管出台了相关制度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但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跟上,复核机制、评估机制、保障机制还不够科学有效。例如乡镇的信访维稳工作,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对全镇几十个村、几万人负责,只要有一个对象出了问题,首当其冲被追究责任的就是这个分管领导,导致有些单位班子成员宁愿不提拔、不晋升,也不愿去分管一些急难险重有风险的工作。

  3.把握不够精准。党委、纪委存在诸如“是不是容错不够”或者“免责过度”等思想顾虑,既担心打击干部先行先试的激情,又怕干部走上歪路,对如何在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执纪问责的同时,确保党员干部敢干事、会干事、干成

  事研究还不深入,在防止党员干部由因公犯错、被动犯错向因私犯错、主动犯错的转变上研究还不透,办法还不多。在具体操作中,对证据的区分采用,对程序、政策的适用解读上不够精准,对如何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有机结合不够到位,容错纠错机制运用还不多。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严守一条底线。容错免责不得与《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相违背,不可与上位法有冲突。

  (二)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主要是“四看”:一看动机,是客观过失还是主观故意,是为公还是为私,把一心为公与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二看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三看政策,是未有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四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二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三)处理三个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

  的。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要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纵错的关系。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容错免责条款要有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在对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充分吸纳民意,坚持阳光操作,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责任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查清错误原因,弄清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建立容错纠错复核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

  三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免责与从严执纪问责的关系。严格执纪问责是前提,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要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引发的舆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释和回应,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四个机制。

  一是完善免责机制,落实“犯错可容”。建立便于操作的免责程序,健全申诉救济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处诉。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1)容错的免责情形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

  (2)实施容错免责的程序:免责应按照提出申请、核实认定、报告备案等程序执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作出认定意见,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二是完善纠错机制,促进“知错能改”。坚持有错必纠、抓早抓小、标本兼治三项原则,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要同时启动纠错,决不能一容了之。对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纠错范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下达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

  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加强提醒警示。教育和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消除顾虑、轻装上阵。

  三是完善澄清保护机制,确保“诬告必澄”。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免于犯错”。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使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接受各方监督。对免予问责的,由免责审批部门向免予问责的单位或者相关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回复,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督促其对相关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纠错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八: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容错纠错

  

  江苏通州区:“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背景】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的氛围日趋浓郁,依法行政、“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深入人心,“忠诚、干净、担当”正在逐步内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干部中也出现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论调,工作中依规办事的多了,主动作为的少了;狠抓落实的多了,改革创新的少了;遵章守纪的多了,主动服务的少了,干部干事创业动力不足正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对干部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南通市通州区探索建立“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三位一体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宽严相济、严管厚爱,大力整治为官不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同时建立容错免责、纠错整改和关心爱护、鼓励激励的工作机制,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做法】

  南通市通州区制定《通州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通州区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和《通州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三位一体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大力整治为官不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同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关心爱护干部,激发内生动力,推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一、从严管理,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全面从严,强化干部管理监督,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压力不够的问题。一是明确领导干部下的渠道。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追究、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二是大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经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调整。具体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况归并为“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干部考核考察中被认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等5大类26种具体情形。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动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的步骤组织实施。三是严明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建

  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巡察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宽容失误,推动干部敢于担当。坚持宽严相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放不开手脚的问题。一是明确容错情形。容错纠错要注意将干部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错误区分开,将干部攻坚克难的无意之过与谋取私利的有心之错区分开,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主观上看动机,是否出于公心、是否为了发展,有没有违反法纪的主观故意,有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客观上看程序,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独断专行;总体上看结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有没有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二是规范容错程序。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区委、区政府受理申请后,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调查核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与;调查中应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形成调查报告。核实结束后,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申请人。对经研究同意予以容错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不受影响,干部本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三是强化纠错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认识错误、及时纠偏;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根据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处理。及时纠错整改,督促被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三、正向激励,推动干部积极作为。坚持正向引领,健全鼓励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优化干部考核奖励机制。对区级机关部门和镇区园街道实施分类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与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奖及考核津贴的发放标准挂钩。根据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总分,对当年考核获奖的单位,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或嘉奖,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的比例提高到20%。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二是优化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强化“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任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重点关注作风正派、勇

  于任事、锐意进取的干部。加强干部日常分析研判,注重近距离接触干部,把考察的功夫更多下在平时,更加主动、经常地深入一线,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在乡语口碑里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掌握干部的活情况、新变化。在干部选任中综合分析民主推荐结果与干部个人一贯表现,正确对待票数,不简单地以票取人,鼓励干部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干事创业。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事业为上,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坚持以事择人、依岗选人,以实绩论英雄、为发展配干部。重视从基层一线、工作一线、发展一线,从工作困难、矛盾复杂的地方发现和举荐干部。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综合考虑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气质结构选干部、配班子,使班子分工合理、专业配套、优势互补,切实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决策水平。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使用好不同年龄段干部,充分调动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优化干部关心爱护机制。落实好关心爱护干部的九项措施: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干部岗位变动必谈,工作生活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受到上级表彰奖励必谈,受到批评、处分必谈,思想反常、情绪低落必谈,与同事发生纠纷、班子中闹不团结必谈,主动约谈的干部必谈。谈话时,注意方式方法,把问题谈开、思想谈透。加强干部培训锻炼,突出发展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干部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菜单式”选学讲座,扩大干部培训的覆盖面;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畅通“上挂”、“下挂”等途径,不断完善干部“成长在一线”培养机制。关注干部任职诉求,在干部考察中设置个人诉求表达环节,听取干部本人对职位和工作的意见,统筹安排长期在艰苦一线、在同一职位长期任职的干部轮岗交流,激发干部内生动力。关爱干部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干部开展健康体检,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健康状况,科学调整干部的工作量和工作岗位;重视干部心理健康,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统筹安排心理保健、心理调适等课程,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活动,帮助干部化解不良情绪、调优心理状态,提升压力疏导、心理调适的能力。落实干部相关待遇,认真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干部带薪年休假制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切实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帮扶特殊困难干部,设立困难干部救助基金,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其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探视、慰问,予以关爱和帮扶;优先安排失业、无业的干部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尽可能解决干部后顾之忧,促其全身心投入工作。关心曾犯错误干部,对因工作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已满,本人表现突出、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大力整治恶意信访,对违反信访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干部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查无实据的信访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干部恢复名誉。强化干部精神激励,大力宣传基层干部一心为民、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典型事迹,组织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着力营造崇尚实干、学习先进、勇于创造、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

  【探讨】

  一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在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在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严格落实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惟其如此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才能真正地触动灵魂、形成导向,推动广大干部规范履职、担当作为。

  二是实施干部容错纠错重在规范。容错纠错工作应将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尤其是对容错标准、免责程序的把握必须从严从紧,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真正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让容错纠错成为干部干事创业的“定心丸”,而不是别有用心者的“挡箭牌”。

  三是强化干部鼓励激励重在落实。加强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要把注意力聚焦在抓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求实效上。不落实,再好的政策都是一纸空文,再美好的愿景都会成为空想。要汇聚合力,把干部考核奖励机制、选拔任用机制、关心爱护机制建立好,把调动干部积极性、保障干部待遇的举措落实好,让好的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考核奖励是杠杆,绩效考核、表彰奖励撬动的是干部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积极性;选拔任用是导向,任人唯贤、崇尚实绩带动的是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好风尚;关心爱护是态度,关注诉求、正向激励调动的是干部谋事创业、岗位奉献的源动力。要坚持表彰奖励向实干者聚焦、提拔重用向担当者倾斜、选树先进向绩优者靠拢,以此凝聚人心、汇聚合力、推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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