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宾县新农合补偿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6 1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新农合补偿方案为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保障范围,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推动全县民生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宾县新农合补偿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宾县新农合补偿方案(全文完整)



2017年新农合补偿方案


为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保障范围,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推动全县民生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发〔2016214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

凡是在县内居住具有农业户籍的居民、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外地在宾县辖区常住的农业人口和外来打工人员参加新农合的以及待产妇为预产儿参加新农合的,均可享受补偿,职工不得享受新农合补偿。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630/人,其中,个人缴费180,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贴450/人,在基金总量内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保费30/人。

三、补偿模式

2017年,我县新农合的补偿模式为:门诊补偿(普通门诊+特殊大病门诊+门诊慢病+门诊中草药+生物制品)+住院补偿+大病商业保险。

四、补偿方法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补偿款由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县域外的新农合补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申请,县乡分级审核。

五、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宾县人民医院、宾县中医院、宾县妇幼保健院、宾县结核病防治所、各乡镇卫生院、宾州镇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县143个村卫生所、黑龙江辅仁医院、哈尔滨民生医院、宾县红十字医院、宾县华夏医院、宾县永康中医医院、宾县广医德医院。

六、补偿办法

(一)普通门诊

1.定点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在17个乡镇卫生院、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43个村卫生所开展,村卫生所的定点条件和验收,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和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2.补偿标准:从人均统筹标准中安排110元,设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就医补偿。2017年不设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发生普通门诊补偿时,须先使用历年滚存家庭账户基金,待家庭账户基金支付完结,才可启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医疗费按90%补偿,含家庭账户基金,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10元,家庭成员可共同使用,达到普通门诊最高补偿额后,不再享受当年普通门诊补偿政策。

(二)特殊大病门诊补偿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和血友病列入特殊大病门诊补偿范畴,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70%,封顶线50,000元。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含用药和检查),单次限价为人民币500/例,补偿比例为100%,封顶线60,000元。

(三)门诊慢病补偿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肺心病、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尿毒症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胰腺炎、情感性精神病、哮喘和肺结核共22种疾病列入门诊慢病补偿范畴,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75%,封顶线8,000元。肺结核病补偿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15,000元。

(四)门诊中草药补偿

在乡以上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设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为县级550元/人/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0元/人/年,补偿比例为60%,县中医院(含中医适宜技术)为70%

(五)生物制品补偿

将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小儿肺炎疫苗和肺炎23价疫苗、成人乙肝疫苗、成人流感疫苗和儿童流感疫苗六种生物制品列入生物制品补偿范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

(六)住院补偿

1、乡级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95%

2、县级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75%;中医院补偿比例为85%

3、省、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45%

4、未经转诊的县域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25%

5、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10%

6、邻县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按县内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销。

7、省外住院补偿,在外地(不含境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交异地居住证明及当地区(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就诊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和级别证明,住院医疗费参照同级定点机构标准补偿。

8、最高支付限额:年度住院(含门诊慢病和特殊大病补偿)医疗费用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0元。

(七)单病种定额补偿

下列手术疾病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1、正常产1,300元;

2、剖宫产500元。

(八)重特大疾病补偿

按照“黑卫指导发【2016100号)”和“黑卫指导发【201614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特殊人群补偿

1、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补偿,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为:县、乡定点医疗机构80%,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偿20%;省(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偿40%

2、非集中供养的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其住院补偿:在省(市)、县、乡三级起付线分别由800元、500元和100元,降低至500元、300元和50元,补偿比例提高5%。非农村低保、五保对象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重症精神病人在省市重特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为80%,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偿20%

4、经县扶贫办确定的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为100%;在宾县人民医院、宾县中医院、黑龙江辅仁医院、哈尔滨民生医院、宾县华夏医院就医,起付线300元,合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80%(县中医院85%),剩余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和医院承担;在省市三级医院就医,起付线800元,合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十)外伤补偿

参合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无责任方负责的外伤,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30%;未经转诊的省(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20%

(十一)新生儿待遇

“预产儿”身份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享受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

(十二)医用耗材补偿

对合规的医用耗材费用,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再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予以补偿,每种医用耗材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元。县级和县域外患者材料补偿按此表执行,乡镇级除外。

(十三)大病商业保险理赔

理赔费用=(医疗总费用-新农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12,000元)×50%。最高封顶线30万元。

七、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整容、美容、假肢、近视矫正、镶复、配镜、无功能障碍的矫形、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二)因打架斗殴、刑事犯罪,违法肇事,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吸毒、服毒、酗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

(三)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所发生的费用;

(四)凡有责任追究的外伤患者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六)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

(七)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八)临床用血抵押金(输血费除外);

(九)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它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

(十)住院期间膳食费、陪护费、洗理费;

(十一)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十二)不属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的医疗费;

(十四)不能提供规范的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及相关补偿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未以“预产儿”身份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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