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02 16:08:02 来源:网友投稿

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衢江区政府产业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完整)



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运行管理,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产业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衢江区工业主导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旅游、绿色农业等健康休闲产业。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出资,首期规模为1.2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区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构、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旅游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授权衢州市衢江区财务开发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衢江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区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区产业基金投资指南,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对参股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开展对区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提供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务开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对区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经营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区财务开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二)市场运作。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区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委托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各级政府基金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设立规模的50%;子基金投资区内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对少量区级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区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基金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经营管理公司进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经营管理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在衢江信息公开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经营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财务开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重大投资项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基金采取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六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区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仅限于列支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经营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区财务开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区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区财务开发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区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经营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区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应向区财务开发公司报送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经区财务开发公司审核后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经营管理公司要向区财务开发公司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区财务开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区财务开发公司报告,并经区财务开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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