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3-06-03 1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6829日县人民政府第10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工程变更等重要环节的跟踪监督。对隐蔽工程应确定专人对其形态、规格、材料、结构等进行准确验证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审计计划。

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应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审计核减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不予审计立项:

(一)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

(二)应当履行政府采购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

(三)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

(四)项目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审,项目形态发生变化的;

(五)未在合同中列明高估冒算违约金条款,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六)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由于抢险、救灾等临时性、突击性和时效性需要紧急实施,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特殊原因,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安排立项。对此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在正常审定结算价基础上,根据招标部门确定的不同类型建设项目招标限价系数和成本预警价系数,作为让利区间,审计操作时,原则上取中间值进行让利。如遇招管部门确定的招标限价系数和成本预警价系数发生变动,审计机关可依据变动情况调整让利幅度。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招标、合同总价不低于30%的工程款,待审计后清算。

凡本办法要求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超标支付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按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注明双方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高估冒算违约金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高估冒算违约条款,列明: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得有高估冒算行为;对单项工程的审减率[(送审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超过10%(不含)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审减额的10%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由审计机关收取或建设单位代扣上缴县财政。

属于招标清单编制不准确、未招标项目强制性降点等非施工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审计核减部分,可以免征高估冒算违约金。

第十二条  审计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减率10%以下部分审减额的10%支付审计经费,上缴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基建审计专户。该经费专项用于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有关人员等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结算)资料进行审查签章,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决算(结算)的完整资料。具体包括如下:

(一)项目立项及相关文件;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合同;

(三)工程过程中变更及审批和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隐蔽工程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验证资料。对大型土石方、沟塘(开挖、清淤、回填)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方出具的勘探、测量等相关资料;

(五)工程价款结算书;

(六)项目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工程事项形成的会议记录;

(七)工程款支付情况;

(八)高估冒算违约金协议书;

(九)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所有报审资料必须为原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负责。报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出具审计结果,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过程中,由于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审计机关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办理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涉及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的;应由审计机关审计而规避的;

(二)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待结算价款的;未经审计,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或者多付工程价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虚假签证,导致虚增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应招标未招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造成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的;

(六)违反规定确定勘察、设计、监理、中介等单位的;

(七)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建设项目中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协审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当政〔201075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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