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云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11: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云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云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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