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
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
制度。
第2条
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
第3条
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
理。
第4条
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
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
责。
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
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
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6条
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
7条
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
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
3章
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
第
8条
代建项目管理计划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
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
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
批程序。
第
9条
代建项目管理台帐
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
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
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
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
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
记录。
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
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
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
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
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
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
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
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
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
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
作有关的费用。
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
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
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⑥
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
⑦
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
⑧
会议纪要、简报台帐。
⑨
图纸台帐。
⑩
项目管理台帐
第10条
代建项目管理简报
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
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
4章
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
第
11条
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
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
第
12条
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
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
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
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
理意见。
第
13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
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
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
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
理,由项目经理批示。
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
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
14条
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
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
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
5章
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
15条
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
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
第
16条
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
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
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
17条
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
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
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
第
18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
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
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
19条
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
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
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
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
6章
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
20条
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
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
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
21条
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
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
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
同备案。
第
7章
代建项目档案管理
第
22条
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
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
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
23条
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
分期进行
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
24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
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
25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
完整。
第26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
相关移交手续。
第
8章
附则
第
27条
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
28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二: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
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
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
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三: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建(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建设目标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签订的项目合同,全面履行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纳入集团管理的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章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代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计合理,专业配置齐全,人员中必须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档案、景观等配套齐全,各专业人员不得兼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国家注册证书,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工程现场管理经验,组织能力强。代建/项目管理组织架构至少应满足如下要求:
项目经理
***
代建/项目经理部
前期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设计管理部
合约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项目副经理
***
项目总工程师
***
组织架构
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
序号
1项目经理室
23456789总工室
前期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设计管理部
合约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建筑类
建筑类
文秘类
建筑类
建筑类
建筑类
建筑类
建筑类
中级
高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国家注册
国家注册
810555555部门
职位
项目经理
第一学历
本科
专业
建筑类
技术
职称
中级
职业资格
国家注册
行业工程经验时间
序号
10部门
-职位
-第一学历
专业
技术
职称
职业资格
行业工程经验时间
第四条做好组织框架岗位职责分工及岗位说明书。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及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考勤制度等。
2、财务管理制度。
3、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会议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制度。
5、制定内部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四章
制度管理实施方案
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代建/项目管理工作职能、范围、内容;
3、组织模式与结构、岗位职责;
4、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构想、主要举措;
5、代建/项目管理目标策划;
6、代建/项目管理工作范围规划方案;
7、代建/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策划;
8、设计管理规划;
9、招投标与主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管理策划;
10、项目投资成本管理规划;
11、进度(计划)管理规划;
12、工程质量管理规划;
13、合同管理规划;
14、信息档案管理规划;
15、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16、组织协调沟通管理;
17、制订应急预案、处理应急事项、控制风险;
18、工程管理会议制度与安排;
19、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重点与预控措施;
20、对项目管理的重点难点与控制措施;
21、针对项目具体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工地标准化建设,集团(或委托第三方项目总控单位)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
重点难点及针对性的管理方案
第八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的重点、难点的制定整个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控制要点,如深基坑支护与开挖、地下室工程施工、高层主体结构等;成片开发的群体建筑的管理方案;平行发包模式下的多
个合同管理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利用网络信息管理平台;采用BIM技术等方案及管理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完成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预期目标;有突出成绩或因代建/项目管理的原因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造价)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将按照《代建/项目管理单位激励与惩处机制试行办法》和《奖罚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本办法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以合同约定为主。
第十一条
集团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条件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
.第八条
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
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代建的实施
,..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
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
篇五: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篇六: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LI的管理,提高政府
投资项口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LI,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
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的基本建设项LI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U法人按照规定
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U建设管
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笫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LI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
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
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
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
理能力;
(二)
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
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笫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
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u管理体系;
(三)
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
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
具有与项口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笫六条项LI代建单位山项LI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笫七条项LI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U法人应与代建
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LI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
及
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笫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LI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
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LI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LI年
度基建支岀预算,及时拨付项口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
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
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LI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
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LI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
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笫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LI,项LI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项LI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LI建议计
划;
(二)
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LI投资等内
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
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
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U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
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
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
参与项口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釆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LI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LI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丄验收合格的代
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
组织项目施工;
(三)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
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U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
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U联合验
收;
(六)
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LI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U法
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
对代建项LI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
终身责任。
笫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U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U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
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
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
得截留、挪用。
笫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U法人单位结算,项□法人单位根
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笫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
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
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
与勘察、设讣、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审通,谋取不正当利
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
违反项U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日执行
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
(一)
违反项LI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LI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
与项LI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违反项U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笫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U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LI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
建设程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I」管理暂行规定》
(京政发[1999J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LI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
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口管理
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LI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口建成
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U建设的投资主
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
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
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II。(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
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
项LI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
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LI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
投
资项LI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
作。
笫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LI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LI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笫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
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笫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LI的代建丄作分两阶段实施:
(-)招标确定项U前期工作代理单位。111中标的项U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
根据批准的项LI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
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
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LI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丄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LI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LI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
全过程代建管理。
笫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LI的前期匸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
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U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U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二)
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U初步设讣文件编制修改丄作;(四)办理项LI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
关手续报批工作。
笫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
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
告
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
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
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丄作,对施丄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
按项LI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讣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LI进度用
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
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
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口竣工及有关
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笫十一条
项口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项LI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U使用
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
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
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
参与项U设讣的审查丄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
监督代建项LI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
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
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U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LI组织实施程序
笫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LI需求,编制项II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
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口实
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笫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
有关
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匸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
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丄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LI勘察、设讣
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匸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
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讣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
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讣或重新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
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笫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LI初
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
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笫十八条
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
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项LI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
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笫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H施工、监理
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訂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
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
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
变更的,应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
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日代建
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LI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
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笫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L1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
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
期丄作委托合同》和《项訂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
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口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LI总投资中。《
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丄作代理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LI使用单位审核确
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
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U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LI代建合同》
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LI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L1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丄作进
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LI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
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讣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
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
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笫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
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
的3:
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口,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
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笫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LI询期工作进度
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LI进度月
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口监理月报》。
笫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口
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笫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
察、设计、施丄、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釆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
不招标的,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
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
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LI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口代建合同》,擅自变更
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
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
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U代建管理费;项U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
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口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
前期丄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
合同的执行。山此造成的损失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
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
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
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笫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LI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U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
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LI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
代建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U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LI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项LI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LI建议书批复
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U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U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U总投资。省代建局
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
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LI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
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L1建议书和用
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LI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
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讣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笫五条
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LI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
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丄艺的专项调研11作,协调
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II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
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口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
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笫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
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
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笫八条
施工图阶段协调匸作。项LI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LI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
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
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
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L1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LI投资运用状况,并山代
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丄图
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
漏项,同时将项口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
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笫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
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
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笫五章
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LI进度控制系统
笫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丄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
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
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
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
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
表,监控项LI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
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笫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
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
清单作为匸程进度款丄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
《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
的丄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U建设管理部,项U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LI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
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
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
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丄单位的丄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
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
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丄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
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H负责人、现场工程
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
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
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讣完成的分项工
程丄程量确认各分项丄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
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
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U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
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
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LI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
工程款支付情况。
笫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
丄程量;若实际完成的丄程量超岀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
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岀清
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山省财
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
的工
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LI,代
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U结算时审核确定。
笫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
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
案,最终山省财政厅在项U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
发生的项Lb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
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U结算时审核
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
随意变更项口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U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
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
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H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
12号)第二十一条
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山省代建局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
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山省代建局项口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七: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代建项目制管理办法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
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
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篇八: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工作任务
委托人
一
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
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方案设计批复
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
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
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
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二
政府许可类办理
1行业类许可
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
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三
财务管理
1资金预算
2专项业务活动费
3代理服务费支付
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
5结算管理
四
合同管理
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3工艺设备招标
4合同签字、盖章
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
备案
办理
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
办理、批准
参与
申请
呈报
批准
批准、执行
办理
办理
备案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办理
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
办理
办理
办理、审核、批准
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
参与
参与审核
参与
编制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代建单位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备注
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五
项目进度管理
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2月度计划
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
4周计划
六
现场施工管理
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
开工及验收管理
1开工组织
2分部验收
3竣工验收
4项目移交
八
运营管理
1运营监测
2质量整改
3合同收尾
办理
参与
办理接收
参与
办理
办理移交
参与
参与
参与、办理
办理接收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移交
检查
办理
参与、批准、检查
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
参与、批准
呈报
呈报
参与、检查
呈报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按财务管理要求
附件2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篇九: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合同的签订、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代建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具体来说,代建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2.代建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等方面的内容。3.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4.代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和风险。总之,代建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篇十: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卖力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利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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