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4 13:16:01 来源:网友投稿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精神,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传〔201539)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乡镇政府为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建立县、乡镇、村、组为单位的四级网格,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全县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和运行县、乡镇、村、组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以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各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三级和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各村以村两委成员和每村设立一名环保员建立三级网格。

4.四级网格。以各村民组组长为环保监督员,建立四级网格。

各级网格根据职责分工及行政区划,负责辖区内企业和各种污染源的监管、检查、巡查和监督,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

()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六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六定”即:定区域、定企业、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确保环境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3.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各行政村要设立环保员,组设立环保监督员。以落实环境联络监管职责为主线,发挥环境监管各职能部门和组成人员的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有序、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

4.实施分类管理。县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企业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企业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企业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企业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5.构建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要加快推进全县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工作,拓展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积极构建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将全县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系统,逐步建成县、乡镇、村、组四级网格环境监管数据库,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做好本级网格污染源信息采集工作,实现“一企一档”,做到“职责清、底数清”;因数据库暂时未建成,各级网格应建立污染源监管台账。

()网格职责。

1.网格层级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重点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和监督任务,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建立和运行三级和四级网格;全面配合一级和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4)四级网格。全面配合二、三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和巡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环境违法和破坏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2.网格主体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政府。

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责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加快建设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依据县编委办批复,负责组织建立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机构并配齐人员;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对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提出预审意见;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的群访和越级上访的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环境应急事件及出现新的污染源,以及未批先建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各行政村()负责所在区域内的生态保护、水源保护等管护工作;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染排污单位日常巡查;新、改、扩建环境项目的及时发现、及时上报;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信访协调处置;负责监督指导环保员和环保监督员履行职责;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3.网格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县编委办负责县直及乡镇政府环保机构的设置、编制及相关执法人员充实工作,落实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丹东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丹委办发〔201519)相关要求,协调解决各环保中心所的职级待遇,并按核定编制数配齐配强执法人员。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准。

县经信局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淘汰高能耗、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工艺,对政府依法取缔或关闭的企业要组织落实到位。

县农经局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列入城乡规划;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和城市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与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垃圾禁烧及垃圾运输遮盖;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污染毒性鉴定和医疗救护。

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以及设立环保员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公共财政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凭证、运输通行证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黄标车、老旧车辆实施限行和淘汰工作,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矿山探矿证和采矿证。

县交通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按期淘汰营运黄标车;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并依法对道路扬尘污染进行查处;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负责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县动监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负责畜禽养殖业户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相关配合工作,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养殖业户不予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养殖户依法实施的停养、搬迁等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及其生态建设以及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

县水产局负责辖区内江河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倾倒废弃物污染和水产养殖业户对江河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养殖企业完善环保手续,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水体污染。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监督公墓建设单位完善和申报环保审批手续;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被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做好新登记企业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县安监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尾矿库的监管工作,防止管理过程中尾矿清理、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会同环保部门处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宽甸供电分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露天烧烤油烟的监管。

县服务业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和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加油站并督促各加油站建设和完善必要的环保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义务教育,参与、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环保志愿者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旅发委依法严格控制各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负责农家乐的合理规划,督促完善环保设施。

县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人工影响以及监测,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气象预报信息。

县煤炭局负责渣煤矿山和企业的扬尘污染监管,监督企业建设并运行环保设施和设备,落实洒水、遮盖、封闭等减少扬尘污染措施。

县政府督察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各单位环境保护职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

县考评办在各乡镇和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要强化环保工作内容,加大环保方面赋分的权重,认真做好考核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对地方环保工作“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根据环保分类监管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问题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3.反馈。做好本级、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网格监督。

1.外部监督。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

2.内部监督。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考评办和政府督察室的监督、考核及问责作用,确保各项网格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四、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2015124日前,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全面划分。2015125日前,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监管事项、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板块,每个网格板块明确具体责任人,按要求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全面实施。2015126日起,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划分表》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201611日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网格划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保障能力。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和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2.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3.在人员保障方面,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环保局要协调相关部门配齐四个环保中心所执法人员,各部门要明确网格化监管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及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内部调剂),各村委会设立一名环保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4.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加快推进全县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工作,拓展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2016年底前,全县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PDA终端);积极构建县、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建成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5.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保障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环境监察人员配备的PDA终端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资金;县本级财政按市政府要求全力保障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拓展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运行、培训等费用。

6.在岗位培训方面,定期对网格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建章立制,明确职责。

1. 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和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二级网格由县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或授权副组长召集召开。

3.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国家、省、市和县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对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

4. 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县重大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部门联审、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 建立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8.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县政府督察室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联合,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9.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网格系统人员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纪依规实施问责。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125日前将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宽甸满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级、三级和四级网格划分表(详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乡镇组织建立二、三、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并于2015125日前将本方案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划分汇总表》,报丹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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