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方案】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6 1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蒙山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方案】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方案】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县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蒙山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桂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51427号)和《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蒙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梧州市的总体部署和蒙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围绕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符合我县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待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本方案的批复,2月底前完成县本级和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改革要求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梧州市精神,改革后要比改革前总体上要有所节支坚决避免出现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式符合我县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2.人员范围:全县在编在岗县(处)级(包括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车改。

3.车辆范围:全县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蒙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县直各部门及蒙山镇、西河镇在县城行政区域内及县城总体规划区内的行政村、社区范围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除蒙山镇、西河镇外的其他7个乡(镇),在乡(镇)直行政区域及乡(镇)直行政区域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各部门,除

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按照以下因素保留:四大班子用车保留不超过20辆;按照全县〔含所辖乡(镇)〕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不超过1辆;按照所辖乡(镇)数,每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除此之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3辆、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2辆,不能重复累加。

3.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考虑(单位用车数量不超过3辆以现有车辆为准,超过的则保留3辆)。

4.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的要求,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全县公务交通补贴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为: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每人每月65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月600元。公务交通补贴自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放并验收合格后,便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5.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现有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70%。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筹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并在2年内完成。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6.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7.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蒙山县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车辆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组织实施,处置结果报县车改办备案。

(五)垂直管理系统公车改革

垂直管理系统驻蒙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蒙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经财政局初审后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列入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蒙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分别报县车改办和财政局备案,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垂直管理单位,按照蒙山县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经财政局初审后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司勤人员安置按照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各部门按规定保留的应急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二)严格财务管理。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支出,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公共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改进工作开展方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模式,采取诸如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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