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02 18:40:07 来源:网友投稿

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完整)



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和省、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针对我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审批改革等新情况,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部门监管职责和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现场执法检查、跟踪稽查监管相结合转变;从以被动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主动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监管办法和监管细则,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责任明晰。各部门应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明确与行政审批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三)协同监管。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完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三、监管内容

(一)加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通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地方标准等,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纳入承接部门的监管体系,重要审批事项应逐项或逐类建立监管制度。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下放事项规范有序承接。

3、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重点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

4、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

5、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水利、安监、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高效完成各类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住建、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牵头,组织环保、消防、人防、气象、专业图审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由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安监、人防、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审批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人防、气象、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相关部门要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规范运行。

四、监管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一)形成权责一致工作机制。要通过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或政府已明确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必须牵头监管和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对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二)完善协同配合监管机制。围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先照后证”“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及“一照一码”等改革,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下列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下列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监管。

(三)完善日常监管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制订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行业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以及监督检查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四)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在监管体制上,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合理界定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在监管重点上,要突出规划、国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监管范围上,要建立区与乡镇(街道)联动的网格化执法运行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实行专业分工、协同配合、相互衔接,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在监管细则中明确监管方法,既要积极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更要建立随机抽查制度,防止选择性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尤其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强化刑事惩治。

(五)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区监察局、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法制办要对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审批标准,统一审批程序,确保同一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六统一”的标准,规范审批。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力度,按照“宽进严管”的行政审批要求,实行对审批事项实时备案、定期抽查评估、每年评查考核的监督检查,对于运作不规范、违规审批、擅自增设审批门槛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纠正。

(六)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及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及时加载监管信息平台。信用主管部门要在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基础上,牵头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逐步将市监、税务、金融、社保、交通、安全、环保、司法等信用类别的监管信息作为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信用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推动政府、行业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依法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的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和自然人,要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查询。对失信者,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综合运用行业惩戒、行政惩戒、司法惩戒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行政监管与信用信息的联合应用,逐步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五、织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承接审批事项情况,健全监管措施,制订监管实施细则(附件1);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附件2),20167月底前报区审改办(电子邮箱:hysgb2013@163.com 电话:84052018)备案。区审改办要会同区编委办、区法制办对各部门监管实施细则及监管制度进行集中审核,并根据集中审核的反馈意见对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正,进一步明晰各自的监管职责和协同监管职责,各单位制定的监管制度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黄岩站点公布。

(二)强化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区统一、互通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保障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增强部门间协同监管能力,搭建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加快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查询服务,将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三)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的,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或因工作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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