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9 08:08:02 来源:网友投稿

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河口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必须经梅河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才可分散采购。

第四条 梅河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的主要职责: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批和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对评标、谈判等采购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协调处理采购人、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确定定点采购以及其他全市统一采购项目的原则和方案;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发布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规程;接受采购人委托,根据委托协议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负责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相关项目操作规程;接受采购人委托,根据委托协议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可从事下列业务: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会同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等。

第六条 采购人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规定,从梅河口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市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市采购办负责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下列事项应当报市采购办备案:

1.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各类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操作文件等采购文件以及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

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采购办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其他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的;

3.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4.由采购机构组织的定点采购以及其他全市统一采购的招标文件、操作文件、合同内容等,以及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

第十三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市采购办报送。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市采购办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谈判、询价)、定标(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以上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单独注明。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采购人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审批后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2.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市采购办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4.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5.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或者向市采购办申请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梅河口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采购办负责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工作。部门集中采购的程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定点采购以及其他适用于采购人统一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需求,进行资格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采购人应当与这些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和范围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方或检测机构应当对验收或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中,如违法采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采购办根据所检查的内容不同,负责组织并具体确定检查方案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5.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采购办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2.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4.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5.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组织评标程序、维持会场的秩序的情况;

7.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8.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9.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10.有关政府采购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11.国家和省、市及各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务。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采购办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擅自进行采购的,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补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计、监察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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