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本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本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本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项目、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仓房地址、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在本局门户网站专门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以上条款中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包括本局门户网站和定兴县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时,建立本局门户网站与定兴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广播、电视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局机关一楼大厅和政务服务窗口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报经县法制办或县工商局审核后,由承办机构通过本局协同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填写《定兴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审批表》,经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通过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相关内容公开程序如下:
(一)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全面、准确梳理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清理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本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本局粮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通过本局协同电子政务系统,经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本局各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粮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承办机构将粮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通过本局协同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填写《定兴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审批表》,经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通过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定兴县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定兴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粮食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粮食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粮食流通管理科负责,责成承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经本局法制机构调查核实后,由本科室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定兴县商务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四、受理机构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流通管理科
五、审批机构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流通管理科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2、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八、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1、接收部门:定兴县商务局粮食流通管理科
2、地址:定兴县朝阳路10号
(二)信函接收
1、接收部门和地址同窗口接收。
2、邮政编码:072650
3、联系电话:0312-6829529
(三)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下午办公时间为14:30-17:30)
2、地点:定兴县朝阳路10号
1、办事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可到定兴县商务局粮食流通管理科领取。
2、申请材料: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资信证明(3份);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3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报告(3份);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3份)。
3、粮食流通管理科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交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批处室提出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联系人需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5、必要时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保管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6、经办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主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主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的副局长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7、根据审批意见,审批处室在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申请内容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机关印章。不予许可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有问题不能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处需作出《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并对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8、政务服务窗口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联系人需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9、审批处室在门户网站和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0、审批处室对办结事项在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年终送交档案室保存。
(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延续
1、申请条件。《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申请及办理方式与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相同。
(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变更
1、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
2、需提交的材料: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3、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主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的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主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的副局长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4、根据审核意见,做出办理决定。下达《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关手续。
5、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不变。
6、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7、审批处室对办结事项在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年终送交档案室保存。
十一、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如有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发放证件
证件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样式见全文后。
有效期:三年
十三、状态查询
申请者可登录我省网上审批系统门户网站“http://www.heb.gov.cn”查询办理过程和结果。
十四、收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部门名称:定兴县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2、地址:定兴县朝阳路10号
(二)电话投诉
0312-6829529
(三)信函投诉
1、部门名称:定兴县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2、地址:定兴县朝阳路10号
3、邮政编码:072650
十六、咨询渠道
定兴县商务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312-6829529
十七、责任追究
审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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