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7篇)

时间:2023-07-03 09: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志林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韩长明

  县法制办主任

  郝春峰

  县农业局局长

  委

  员:陈建忠

  县农业局副书记

  刘建国

  县水利局副局长

  钱立勇

  县土管局纪检组长

  田聪敏

  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金玉

  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玉娥

  县公证处主任

  申素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同国

  鸭鸽营乡人大主席

  曹玉芹

  东镇镇组织委员

  王风波

  赵庄乡副书记

  仝增军

  石城乡副乡长

  胡广利

  西竖镇副书记

  张志民

  郝庄镇副镇长

  张素军

  临城镇武装部长

  赵志勇

  黑城乡副乡长

  张志军

  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志

  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薛新川

  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

  张新船

  屯院村党支部书记

  师运江

  东关村党支部书记

  胡金生

  围场村村委会主任

  赵连兴

  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

  王双成

  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仲裁委员会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建喜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雷

  彪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正宁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李起曙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

  成

  员:陈云舫

  兴宁区司法局局长

  梁明东

  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永光

  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

  陆春静

  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贤有论

  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滕济保

  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润荫

  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良超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竣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筹建阶段(2011年7月—

  11月)

  1、参观学习。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崇左市、江南区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

  2、召开筹备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

  3、筹备仲裁委员大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及开展换证工作,建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数据库。

  (二)建立仲裁机构阶段(2011年11月—

  12月)

  1、召开仲裁委员大会,落实机构。

  (1)建立仲裁委员会。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设立仲裁办。主任由陈正宁(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雷彪(法制办主任)李起曙(调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和聘用工作人员等。

  (3)设立仲裁庭。购置相关设备,装修房间,作为仲裁案件庭审场地。

  2、选聘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13名作为兴宁区仲裁员

  3、开展仲裁员培训。由仲裁委员会牵头组织仲裁员开展培训。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

  2、试点仲裁运行。由各镇(街道)推荐一个案例,由仲裁委员会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据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兴宁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予以指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案后,将此案件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庭审、合议、裁决、执行等一系列资料整理归档,并作为今后仲裁委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标准。

  3、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13年后开始)。

  四、保障措施

  (一)办公条件保障。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的管理机构,必须落实办公场所,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复杂性强的工作,必须保障人员到位工作:聘请仲裁员责任心要强,能及时到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保障有3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镇政府(办事处)要落实人员,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对上报的仲裁案件必须经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并做出调解结案书后方可申请仲裁。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需做好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建设,前期建设经费由城区财政落实,主要用于宣传、建立组织、人员培训、法律文本制作、仲裁员服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仲裁庭的建设。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包

  括仲裁员、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等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

  作者:运城市阳光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2-3-14编辑:芮城县

  录入:芮城县

  浏览次数:26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素质,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计划(2012-2015)﹥的通知》(晋农经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建立一支高素质、群众依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努力提高调解仲裁员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推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经营纠纷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

  (一)市里组织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骨干的培训,人数200人左右。2015年底前,培训不少于800人次。

  (二)县(市、区)组织对乡、村全部调解人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一遍,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2015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

  (三)县(市、区)结合农村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搞好对农村两委成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宣讲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个小时。

  到2015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50000人次。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内容

  一是调解仲裁制度。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及工作性质、任务、原则、议事规则,仲裁员职业道德守则、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合同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等;三是仲裁的受理及庭审程序。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作等仲裁实务操作能力等,提高职业技能。

  (二)培训形式

  一是对调解仲裁员的培训主要是以集中授课、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和现场教学等形式为主;二是对土地管理人员和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主要以集中授课和现场参观为主。

  (三)培训管理

  一是人员管理。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受聘并加强对调解员和聘任仲裁员的管理;二是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及时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活动,受聘仲裁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厅下发的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三是考核管理。在市农经中心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在每年12月份对所有受聘的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农经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市农经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全市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和考试,指导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全市持证上岗仲裁员信息库等;县(市、区)农经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所有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农经中心的培训会,负责组织对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乡村调解员、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对所有调解员、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本辖区调解员、仲裁员信息库。

  (二)确保经费。市、县两级农经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52条“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培训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检查。市农经中心每年组织两次专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培训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训效果等,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湖南省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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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年8月6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南省桃江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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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桃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农村实际情况,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循序渐进,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则;坚持农村土地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原则;坚持独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坚持调解与仲裁并重、适当突出调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仲裁和尊重社会公德并重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调解仲裁机构。

  1、依法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经管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法制办、财政、林业、经管、国土、信访、司法、法院、妇联相关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农民代表、律师代表、乡镇经管站代表为委员。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设置仲裁庭;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依法制定章程;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对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县经管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地点设县经管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根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负责仲裁员的管理;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印鉴;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设置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并接受县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乡镇司法所所长、经管站站长、林业站站长等人员为委员。以乡镇经管站为依托,建立调解中心,明确2-3名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设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二是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三是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3、建立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3名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制度。

  1、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职责、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和仲裁纪律等制度。

  2、规范工作程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从案件受理到仲裁、文书送达、监督、回访等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机制,确保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对案件的立案、受理、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开庭、合议、裁决、执行、结案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仲裁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3、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仲裁档案,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制作结案审批表,书记员负责把各种调解、仲裁文书整理归档,并由案件仲裁员审签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仲裁档案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2010年9月)。

  1、制定方案。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筹建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全面部署。组织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3、组建机构。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级调解小组。

  4、集中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二)建章立制,选聘人员(2010年10月)。

  l、建章建制。完善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起草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等制度。

  2、完善设施。设立仲裁厅,搞好庭审大厅、办公室、档案室等仲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电脑、多媒体打印机、交通工具等相关配套设备。

  3、选聘人员。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要求,选聘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聘任上岗。

  (三)搞好培训,组织实施(20lO年11月)。

  l、组织仲裁员、乡镇调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培训合格证。

  2、开始受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2010年12月)。

  总结调解仲裁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完善提高,迎接省市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障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法规政策性、程序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县、乡(镇)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要积极做好《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编印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之家喻户晓,增强干部群

  众的法律意识,为该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做好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依法履职,全力支持,共同推进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县经管局要切实承担县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加强与人事、财政、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县法制办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仲裁人员的工作水平;县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生效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决定执行到位。

  二○一○年八月六日

篇二: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篇三: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9.11.11?

  【字

  号】金府办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金府办发〔2009〕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金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许复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张亚军

  区农委主任

  徐芳英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卫

  相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王庆华

  区农经站站长

  刘细彦

  区政研室副主任

  沈金忠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明观

  区监察局副局长

  项文秀

  区信访办副主任

  徐水林

  区农委副主任

  金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徐水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金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除主任的调整需行文外,其他成员均由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替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篇四: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六)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篇五: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刘会全、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2【案件字号】(2022)鄂02民终17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

  【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会全

  【当事人】刘会全

  【当事人-个人】刘会全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某某荣

  【代理律所】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会全

  1/13【本院观点】关于阳新土地仲裁委是否应支付刘会全64000元劳务报酬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阳新土地仲裁委是否应支付刘会全64000元劳务报酬的问题。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该条款中支付报酬案件的件数认定应当以约定的“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内容为准,现阳新土地仲裁委向刘会全移交的经阳新土地仲裁委审查受理的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根据案号已明确为一件案件,虽然刘会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按照每名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别作出了八份仲裁裁决书,分别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但该八份裁决书案号均为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审查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同一案号,且该八份裁决书均系根据同一案件庭审(2019年11月29日)、同一案件合议庭评议(2020年5月20日)、同一仲裁庭组织(均为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易成龙组成)作出,故刘会全对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作出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仲裁裁决书应为一件案件。因阳新土地仲裁委已经支付刘会全关于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及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等二件仲裁案件的劳务报酬16000元。刘会全主张某某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劳务报酬64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会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13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17:14:4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0月31日,刘会全经人介绍作为乙方与阳新土地仲裁委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首席仲裁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对甲方受理立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属于仲裁范围的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裁决;乙方平时不在甲方上班,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调解或仲裁的事项时,甲方以阳新县仲裁办公室的名义与对方对接;乙方以首席仲裁员的身份为甲方付出,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2月28日自动失效,如继续聘请应重新签订协议等。协议签订后,阳新土地仲裁委为刘会全颁发了“聘书”,刘会全依约对甲方受理立案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进行了仲裁,案件一、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第三人潘世纪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经审理,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潘龙华于2019年12月6日共同作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二、申请人王望丁等十人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该案因十名申请人共同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故阳新土地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5日经审查后作为一件共同提起的仲裁案件立案并移交刘会全进行仲裁。2019年12月19日,阳新土地仲裁委依约向刘会全支付了上述二件案件的劳动报酬16000元,并由刘会全执业的黄石市西塞山区金秋法律服务所出具加盖该所财务印章的正式代理费收费票据。申请人王望丁等十人案件经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望丁、丁河清、张建平作为自己的家庭承包户和尹春花家庭承包户、李农梅家庭承包户、叶春河家庭承包户、程继刚家庭承包户、程时松家庭承包户等五户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9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易成龙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5月20日就共同审理的上述八户共同申请人与被申

  3/13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刘会全负担。

  本

  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作出一次合议庭讨论)共同作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共八份仲裁裁决书,并分别载明申请人为王望丁家庭承包户、尹春花家庭承包户、李农梅家庭承包户、叶春河家庭承包户、程继刚家庭承包户、丁河清家庭承包户、张建平家庭承包户、程时松家庭承包户。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至-8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裁决,并以王望丁等八名自然人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同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自然人个人,故丁河清等自然人的诉讼主体亦不适格。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分别作出(2019)鄂阳新民初第3533至3540号共八份民事裁定书,全部依法裁定驳回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刘会全受聘阳新土地仲裁委期限届满后,因双方未继续签订聘用协议,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因刘会全认为其受聘期间共仲裁12件案件而阳新土地仲裁委仅支付2件案件报酬,遂于2021年10月18日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剩余报酬64000元。2021年10月18日,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阳新土地仲裁委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阳劳人仲不字[2021]第0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会全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引起了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阳新土地仲裁委聘请刘会全从事调解或仲裁裁决,虽然刘会全自述为阳新土地仲裁委仲裁了10件案件,分别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1号、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4/13第003-9号、第003-10号以及申请人王望丁等十名人申请人的撤诉案件,但刘会全未举证申请人王望丁等十名人申请人的案件已撤诉结案,且根据约定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报酬的案件为刘会全仲裁完成的案件而非撤诉案件,而从上述九份仲裁裁决书可以得知,后八份仲裁裁决书的案号均为同一案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因此,审查并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阳新土地仲裁委作为接受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王望丁等十人作为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共同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一份《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依法将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立案号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之条款内容,双方亦未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或约定。故该条款中支付报酬案件的件数认定应当以约定的“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内容为准,现阳新土地仲裁委向刘会全移交的经阳新土地仲裁委审查受理的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根据案号已明确为一件案件,虽然刘会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按照每名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别作出了八份仲裁裁决书,但该八份裁决书案号均为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审查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同一案号,且该八份裁决书均系根据同一案件庭审(2019年11月29日)、同一案件合议庭评议(2020年5月20日)、同一仲裁庭组织(均为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易成龙组成)作出。此外,刘会全提交的其与另一仲裁员易成龙交接的“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案卷材料交接清单”与其与阳新土地仲裁委工作人员李岩交接的“关于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仲裁案卷收条”的内容大致相同,进一步佐证双方在移交仲裁案件、已结仲裁案件案卷交接事宜中均认同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仲裁一案与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

  5/13县黄颡口镇周堡村仲裁一案性质相同。另外,阳新土地仲裁委在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仲裁一案受理并移交刘会全后,即向刘会全依约支付了上述二件案件的报酬,刘会全予以接受并以执业所在法律服务所的收款人身份出具了收据,可视为对阳新土地仲裁委依约支付报酬的认同和无异议。综上,故对刘会全主张某某新土地仲裁委支付聘用费用64000元的诉请,因其举证不利且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足,并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会全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会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其劳务报酬6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其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了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刘会全为首席仲裁员,乙方平时不在甲方上班,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调解或仲裁的事项时,乙方以阳新县仲裁办公室的名义与对方对接,乙方以其首席仲裁员的身份为甲方付出,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截止2020年9月28日,其向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案卷材料时止,其为阳新土地仲裁委仲裁了十个案件,只支付了2个案件,还有8个案件及64000元报酬未支付。

  综上所述,刘会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会全、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6/13民事判决书

  (2022)鄂02民终17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会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住所地阳新县财政局6楼。

  法定代表人:俞振华,阳新县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会全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阳新土地仲裁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21)鄂022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会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其劳务报酬6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其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了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刘会全为首席仲裁员,乙方平时不在甲方上班,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调解或仲裁的事项时,乙方以阳新县仲裁办公室的名义与对方对接,乙方以其首席仲裁员的身份为甲方付出,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截止2020年9月28日,其向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案卷材料时止,其为阳新土地仲裁委仲裁了十个案件,只支付了2个案件,还有8个案件及64000元报酬未支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阳新土地仲裁委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与刘会全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条第1项明确约定按移交给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8000元报酬。王望丁等十人仲裁案当时是按照一个案件立案的,只有一次开庭,只做了一次合议笔录,移交给刘会全时也是按照一个案件移交

  7/13的。

  原告诉称

  刘会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聘用费用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新土地仲裁委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0月31日,刘会全经人介绍作为乙方与阳新土地仲裁委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首席仲裁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对甲方受理立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属于仲裁范围的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裁决;乙方平时不在甲方上班,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调解或仲裁的事项时,甲方以阳新县仲裁办公室的名义与对方对接;乙方以首席仲裁员的身份为甲方付出,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2月28日自动失效,如继续聘请应重新签订协议等。协议签订后,阳新土地仲裁委为刘会全颁发了“聘书”,刘会全依约对甲方受理立案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进行了仲裁,案件一、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第三人潘世纪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经审理,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潘龙华于2019年12月6日共同作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二、申请人王望丁等十人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该案因十名申请人共同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故阳新土地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5日经审查后作为一件共同提起的仲裁案件立案并移交刘会全进行仲裁。2019年12月19日,阳新土地仲裁委依约向刘会全支付了上述二件案件的劳动报酬16000元,并由刘会全执业的黄石市西塞山区金秋法律服务所出具加盖该所财务印章的正式代理费收费票据。申请人王望丁等十人案件经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望丁、丁河清、张建平作为自己的家庭承包户和尹春花家庭承包户、李农梅家庭承包户、叶春河家庭承包户、程继刚家庭承包户、程时松家庭承包户等五户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9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

  8/13宏、易成龙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5月20日就共同审理的上述八户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作出一次合议庭讨论)共同作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共八份仲裁裁决书,并分别载明申请人为王望丁家庭承包户、尹春花家庭承包户、李农梅家庭承包户、叶春河家庭承包户、程继刚家庭承包户、丁河清家庭承包户、张建平家庭承包户、程时松家庭承包户。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至-8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裁决,并以王望丁等八名自然人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同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自然人个人,故丁河清等自然人的诉讼主体亦不适格。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分别作出(2019)鄂阳新民初第3533至3540号共八份民事裁定书,全部依法裁定驳回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刘会全受聘阳新土地仲裁委期限届满后,因双方未继续签订聘用协议,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因刘会全认为其受聘期间共仲裁12件案件而阳新土地仲裁委仅支付2件案件报酬,遂于2021年10月18日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剩余报酬64000元。2021年10月18日,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阳新土地仲裁委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阳劳人仲不字[2021]第0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会全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引起了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阳新土地仲裁委聘请刘会全从事调解或仲裁裁

  9/13决,虽然刘会全自述为阳新土地仲裁委仲裁了10件案件,分别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1号、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以及申请人王望丁等十名人申请人的撤诉案件,但刘会全未举证申请人王望丁等十名人申请人的案件已撤诉结案,且根据约定阳新土地仲裁委支付报酬的案件为刘会全仲裁完成的案件而非撤诉案件,而从上述九份仲裁裁决书可以得知,后八份仲裁裁决书的案号均为同一案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因此,审查并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阳新土地仲裁委作为接受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王望丁等十人作为申请人、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共同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一份《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依法将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立案号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之条款内容,双方亦未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或约定。故该条款中支付报酬案件的件数认定应当以约定的“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内容为准,现阳新土地仲裁委向刘会全移交的经阳新土地仲裁委审查受理的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根据案号已明确为一件案件,虽然刘会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按照每名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别作出了八份仲裁裁决书,但该八份裁决书案号均为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审查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同一案号,且该八份裁决书均系根据同一案件庭审(2019年11月29日)、同一案件合议庭评议(2020年5月20日)、同一仲裁庭组织(均为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

  10/13宏、易成龙组成)作出。此外,刘会全提交的其与另一仲裁员易成龙交接的“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案卷材料交接清单”与其与阳新土地仲裁委工作人员李岩交接的“关于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仲裁案卷收条”的内容大致相同,进一步佐证双方在移交仲裁案件、已结仲裁案件案卷交接事宜中均认同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仲裁一案与申请人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仲裁一案性质相同。另外,阳新土地仲裁委在申请人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仲裁一案受理并移交刘会全后,即向刘会全依约支付了上述二件案件的报酬,刘会全予以接受并以执业所在法律服务所的收款人身份出具了收据,可视为对阳新土地仲裁委依约支付报酬的认同和无异议。综上,故对刘会全主张某某新土地仲裁委支付聘用费用64000元的诉请,因其举证不利且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足,并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会全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阳新土地仲裁委是否应支付刘会全64000元劳务报酬的问题。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该条款中支付报酬案件的件数认定应当以约定的“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内容为准,现阳新土地仲裁委向刘会全移交的经阳新土地仲裁委审查受理的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根据案号已明确为一

  11/13件案件,虽然刘会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按照每名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别作出了八份仲裁裁决书,分别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但该八份裁决书案号均为阳新土地仲裁委移交审查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号同一案号,且该八份裁决书均系根据同一案件庭审(2019年11月29日)、同一案件合议庭评议(2020年5月20日)、同一仲裁庭组织(均为刘会全作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黎宏、易成龙组成)作出,故刘会全对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作出的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仲裁裁决书应为一件案件。因阳新土地仲裁委已经支付刘会全关于潘世辉家庭承包户与被申请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周堡村及王望丁等与被申请人韦源口村等二件仲裁案件的劳务报酬16000元。刘会全主张某某新土地仲裁委支付劳务报酬64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会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刘会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黄显珠

  审

  判

  员

  曹晓燕

  审

  判

  员

  周

  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海珍

  12/13书

  记

  员

  曲红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3/13

篇六: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违法违纪问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应当受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调解由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出具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出具。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存档。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得的证据、调查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二)庭前准备。根据法律规定组成仲裁庭或依实际情况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经庭前调解,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制成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独任仲裁员应当立即休庭,向仲裁委员会报告。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由仲裁办组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开庭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庭审理必须严格遵守仲裁庭庭审程序。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四)合议与裁决。仲裁庭在庭审调查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组织仲裁员在合议场所进行合议。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独立评议意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合议笔录。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仲裁庭合议后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五)送达与归档。仲裁办根据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仲裁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首席仲裁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交仲裁办归档。

  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篇七: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公布日期】2013.04.15?

  【字

  号】秀山府办发[2013]42号

  【施行日期】2013.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3〕4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代成瑶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委农工委书记

  副主任:陈爱党

  县委农工委副书记、县农委主任

  成

  员: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信访办、县妇联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办公室主任由陈爱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余洪华同志兼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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