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适应性管理方案(4篇)

时间:2023-07-13 15: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退役士兵适应性管理方案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

  号】皖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维护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后等待安排工作期间,是退役士兵能否顺利完成身份转换、尽快适应地方工作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以提高地方工作适应能力为目标,引导他们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纪观念,及时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树立正确择业观和职业观,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

  1.及时办理报到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报到接收工作。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开设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要通过告知书、督促函等形式进行督促提醒,确保退役士兵按规定报到。退役士兵党组织关系转接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38号)要求办理。

  2.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时机,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家庭重要成员联系方式,建立完善年度退役士兵信息库,形成安置工作台账,为精准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做好安置政策宣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多措并举教育引导退役士兵遵纪守法、珍惜荣誉,帮助他们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形势,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4.保障落实合法待遇。各地要严格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为退役士兵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

  活补助。

  5.做好基本保险接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到安置单位报到后1个月内,安置单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缴纳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养老保险补助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安排,安置单位按照参保类型,到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对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办理待安置期间的参保缴费手续。上述人员在办理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同步申请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归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资金,并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为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使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单位确定后,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同步申请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以退役士兵本人所在部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代收代缴。个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6.组织适应性培训。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适应性培训。要以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

  生涯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等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案例剖析、网络教学等方式,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二)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

  1.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初步了解熟悉地方工作岗位的特点、要求、技能,为安排工作时选岗奠定基础。可根据待安排工作时间长短,结合实际,主动与当地企事业单位联系,依据企事业单位用人意向,组织退役士兵“顶岗”实习,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思想觉悟高、组织观念强等优势,组织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参加当地的创城创卫、爱老敬老、植树造林、征兵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

  2.督促办理预备役登记。督促符合预备役登记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县(市、区)人武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对辖区内暂未确定工作单位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先编入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待工作落实后及时转出。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要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三)完善考评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1.制定考评办法。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现实表现评分细则,对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适应性培训、参加公益活动、顶岗实习、遵纪守法表现等情况进行具体量化考核。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积极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或热心公益、见义勇为,为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要适当加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信访条例和社会道德规范等不良行为的要进行扣分。

  2.严密组织考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联合军地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对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公示、入档。

  3.强化结果运用。将现实表现考核成绩作为选岗排名的重要依据。公开选岗过程中,在并列排序的情况下,待安排工作期间考核分数高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把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操作流程,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抓好日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所需经费;兵役机关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开展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年度退役军人安置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督促、定期督导等形式,对各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全省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标准完成。

篇二:退役士兵适应性管理方案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市退役军人局:

  联系人:蔡梦云,联系电话:0546—8080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赵安济,联系电话:0546—6378973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0日

  东营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推动我市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稳健创业和美好生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全市线上线下培训退役军人1000人次以上,适应性培训应培尽培,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线上线下参训率达到100,参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95以上;认定6家左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创业讲师、创业咨询师培训,助推退役军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加稳健创业。

  二、工作重点

  1.全员开展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可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期举办,使用由省退役军人厅统一编审的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通用知识读本。

  2.重点开展基础性技能培训。市、县(区)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发布退役军人就业指导性岗位目录,研究推出一批就业市场需求大、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推动退役军人通过培训尽快就业、充分就业。支持鼓励我市高水平技工院校、军创园区,面向退役军人开发新专业、新技能、新课程

  和新教材,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

  3.探索开展高端化就业培训。探索在交通、船舶、消防、安防等重点行业和企业,优先、定向直招专业技术技能退役军人。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各地“金蓝领”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评市县和行业、企业“技术能手”“首席技师”。

  4.稳妥开展针对性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各级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市县两级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指导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每年遴选有持续发展和潜力的退役军人企业家,参加“创业齐鲁训练营”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创业讲师、创业咨询师培训。

  5.构建多元培训载体。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全面开放,由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承训机构标准评估确定。鼓励企业利用内设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承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任务。

  6.拓宽就业渠道。县级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工作。

  7.完善招聘方式。充分利用省退役军人厅建立的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山东公共招聘网”等省内外专业网站和“黄河口军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公众号等资源实现企业招聘信息、退役军人就业需求互联共享。采用青年退役军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线上线下同步招聘。

  8.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发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利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每双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共同为退役军人举办“军岗日”专场招聘系列活动,扩大用人单位和退役军人的知晓率与参与率。

  9.积极搭建创业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各项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工作室创建工作。积极对接“东营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推动大赛获奖优秀项目和成果市场化。

  10.加强科研课题研究。支持有关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及院校,大力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心理调适、职业技能评价、课程体系建设及教材开发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通过课题引领,助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补贴政策

  1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次不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资金重复享受。适应性培训所需资金可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12.“26号文件”培训项目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参加“2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培训过程可采用工学交替、校企合作等形式,线上学习与线下实训相结合,推行学分制、弹性学制,期限不少于3个月。

  13.其他项目资金补贴。新录用和新转岗退役军人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档次给予企业不超过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承担。退役军人职工参加企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金蓝

  领”培训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培训基地相应补贴。

  四、组织保障

  14.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调度,把退役军人纳入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坚持过程跟踪,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杜绝虚假注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电子档案,健全完善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台账管理等制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服务平台,全程审核审批,确保实时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的总体情况。

  16.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模式,充分发挥线上培训、网络招聘的优势,科学有序推进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退役军人参训审核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本计划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篇三:退役士兵适应性管理方案

  

  退役军人培训实施方案

  退役军人培训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

  我省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二、目标任务

  全省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1.2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内容、补助政策和资金筹措

  (一)培训内容。

  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

  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培训机构。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

  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

  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

  省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省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施培训工作年报制度。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进度情况和年度总结汇总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

  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双提升。

篇四:退役士兵适应性管理方案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关于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10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以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比例补助;给予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比例补助;给予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70%比例补助。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就业导向,分类实施。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分类实施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

  (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

  (三)讲求绩效,强化监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适应性培训主要是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包括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讲退役政策、实施职业指导、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介等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帮助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围绕市场就业需求和当地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的以专业技能提升为主的培训。

  适应性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支出。

  第八条

  适应性培训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职业技能培训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等实际情况自愿参加,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适应性培训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本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综合考量承训机构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每年确定承训机构、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标准,并对外公布承训机构和专业目录。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度结算方式下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安排相关要求,结合培训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一定比例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提出资金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当结合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实际,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将相关结算申报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进行费用结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培训项目、资金结算汇总表等资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汇总,作为培训资金结算方案依据,报市财政局履行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跨省市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退役士兵在拟参训地县(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与当地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结算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培训费用,费用标准不应超过本市培训目录中的最高补贴标准,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可在规定范围内据实列支,经退役士兵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本部门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教学培训监督机制,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的教学授课检查,定期进行教学质量绩效考

  评,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考评结果没有达到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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