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6篇

时间:2023-07-16 12:0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9?

  【字

  号】湖政发[2006]78号

  【施行日期】200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6〕78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建设高效便捷的工作平台,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现就加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工作平台建设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涉及部门多,救助面广,社会化程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

  参与”的要求,强化社会救助信息工作平台建设,解决救助信息不能及时沟通、救助资源不能有效整合、救助机制不能快速反应等突出问题。一是依托现有的中国湖州门户网站和部门局域网,建立横向贯通到部门,纵向延伸到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立起全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数据库,形成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救助网。二是要明确各部门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设职责,合理分工。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汇总、综合分析;市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网络建设技术层面和日常技术维护、修改完善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信息互通的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地将社会救助的相关数据、信息登入并网;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做好本区域范围内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分解、数据统计、及时登录,确保第一手资料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三是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在安排信息化建设资金时,应优先保障社会救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资金。

  二、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紧密协作,规范行为,提高救助效率。一是制订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的目标任务,突出社会救助的重点;二是建立社会救助政策的会商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加体现公平公正;三是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的备案制度,凡属政府资金的社会救助项目,各救助责任部门均需在实施社会救助的同时,将救助的项目、资金、救助对象、标准报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是建立社会救助的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汇集相关信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深化。

  三、加强社会救助应急机制建设

  为了应对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疾病预防、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加强社会救助应急机制建设迫在眉睫。各级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要建立应急组织,健全应急网络,配备应急人员和装备;要保障应急救助资金,帮助突发性事件中的家庭渡过生活难关。县区、乡镇要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应急机制建设。应急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实施。困难家庭遇较大事故时,可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社区核实、公示无异后,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批、救助。受困难程度较重的家庭,可逐级向县区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等申请再次给予救助。市财政每年安排110万元重大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群体性事件和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

  四、完善社会救助目标责任制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救助政策、救助标准的协调平衡、专项资金的落实等,市民政、教育、卫生、建设、劳动、司法、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分别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法律援助、慈善等专项救助工作,并明确具体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和方法,实施救助行为;要加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考核办法,注重发挥县区在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县区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制度,年终对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和考核、奖励、宣传等专项费用的落实。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社会救助的浓厚氛围,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表彰大会,对为社会救助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强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社会救助工作的对象在基层,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基层的救灾救助”列入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乡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事业单位“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共同承担农村基层的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努力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从业素质,要创造条件,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救助政策、专业知识等培训。对进入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安排在社会救助岗位上。各级政府要在年

  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使用时应向基层倾斜。

篇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1?

  【字

  号】黑市政字[2008]43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市政字〔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5〕7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

  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群体和其他需救助对象,建立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流浪乞讨救助、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法律援助“九制一体”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

  三、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一是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贯彻落实本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和“应退即退”。实行“分类施保”制度,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义务赡养人和抚(扶)养人)、重残(一级残疾或家庭残疾人2人以上)、重病人员,以及70岁以上老人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特殊救助对象,可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并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和投入,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一五”期末,全市各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达到45%以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县(市)要在建设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心敬老院的基础上,加大建设改造力度,形成以中心院为辐射,整合乡镇中型院为主体,探索建设“五保村”为补充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新格局。要按照省下发的黑农改办〔2004〕3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购置设施等经费,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基本建设和

  改造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普及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要按照黑农改办〔2004〕3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黑财社〔2007〕102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借鉴实践经验,整合制定本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一是普及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出资,资助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推进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新途径。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有常见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给予加发保障金救助,全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0%。二是全面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要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好大病病种、阶梯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对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偿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状况,按急难危重程度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三无”人员和确实无力筹措就医费用的,可以采取医前预付救助金,医后或医中按规定核销方式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一般应掌握在每年5000元/人以内。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给予城乡救助对象就医照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和政府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给予医疗救助的对象(参照下文)在指定医院就医,可享受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10%处置费、20%辅助检查费、30%床位费和5%药费的照顾。指定医院要开设低保诊室、低保病房,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治被救助人员,并要安排专门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对医疗救助情况登记备案。黑

  河市和爱辉区的指定医院为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口腔医院,其他县(市)指定医院为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不低于省下达补助资金的50%要求,逐年加大投入,不断充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管理,用好用足。

  (三)深化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落实教育助学政策,完善助学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在教育部门建立助学基金,科学制定救助办法,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学业。对城乡低保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等基本救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高中教育阶段免收学费;考入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入普通大专院校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参照《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助学金;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高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采取有力措施,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小学阶段的失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阶段失学率控制在3%以内。并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救助。

  (四)实施住房救助制度,推进安居民心工程。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建立面向低保和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他们中的孤、老、病残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对一般住房困难的发放租赁补贴。廉租住房资金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拆迁户,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对农

  村住房困难的低保对象和贫困家庭,要制定危房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和投入危房改造资金,并采取社会互助等途径,统筹规划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由当地政府采取发放现金补助或供热企业费用减免方式统一解决,享受取暖救助率要达到100%。在住房控制面积内,对“三无”低保家庭要实施供暖费的全额救助,对其他低保家庭的取暖费救助和减免平均水平要达到应缴费用的90%。地方政府要对实施供暖费用减免的供暖单位,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资金补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100%享受到水电补贴等其他政策性减免。

  (五)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增加救助对象收入。一是社会救助工作应与就业工作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城乡困难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参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求职登记、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费用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鼓励其自力更生、自主创业。城乡低保人员、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工商管理费、免占场费和卫生费,并优先安排经营摊位。对主动就业且如实申报就业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为期3个月的暂缓取消或核减保障金的“低保渐退”照顾政策。二是要积极安排救助对象就业和再就业。鼓励兴办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和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辖区企事业单位工勤、公用、临时岗位和社区公益岗位用工报告制度,对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优先安排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就业。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城乡困难人员就业。

  (六)强化自然灾害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一是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达到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以上。二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县、乡、村各类灾害救助应急保障体系,配齐必要减灾

  救灾装备,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切实提高救灾资金运转使用效率,在启动预案规定的时限内安排好灾民的吃住问题,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七)落实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将救助管理站房屋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按照《黑河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各地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在醒目位置设立救助引导指示牌,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八)建立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解决群众无力克服的困难问题。在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帮助社会困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急难危重特殊困难。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一部分、彩票公益金资助一部分和社会筹集一部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每年将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预算,逐年加大投入。根据资金库存情况,可以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家捐赠,必要时也可开展职工、居民“一日捐”活动进行补充。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城乡常驻居民和无法明确身份人员危及生存的、未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范围或虽经社会救助仍面临巨大困难的急难危重问题。主要包括:遭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或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意外事故造成生存上的特殊困难,或家庭生活极其贫困面临失学等虽经全力自救和社会救助仍无力克服的巨大经济困难情况。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委托社会慈善组织代管,制定严格的审批使用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要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经

  费投入,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并按照黑司通〔2004]〕36号《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要求,及时受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灾民等经济困难群众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司发通〔2004〕127号《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黑司通〔2004〕35号《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缓收或减免应给予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仲裁、档案查询、司法鉴定、诉讼等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地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设立1名社会救助工作联络员,每季度要向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整合工作力度,依据此意见,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各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市直有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二)明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综合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助学政策;建设和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对有劳动能力的需

  社会救助人员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农业、扶贫、物价、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水务、电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或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测算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总额度,扣除省分配补助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额度后,由当地财政按确定的额度落实配套资金。要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同时,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项城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单独设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期拨付,公开发放,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情况的发生。

  (四)建立强有力的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减少随意性和财力、物力浪费。卫生、建设、房产、教育、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出台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就业、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发展。要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全部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专门管理机构,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普遍设立社会救助事务所。为保证工作需要,每个街道(乡镇)要确定2-3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员会要聘任专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建立按上年度社会救助金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经费,并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需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社会救助

  资源与相关部门的动态衔接和共享。各实施救助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协调对接,互相通报救助人员情况,确保需救助人员凭证享受救助。要简化和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一日

篇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

  号】威政字〔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统筹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织密网、救急难、建机制、可持续”的要求,全面整合救助资源,推进“六个统筹”,加快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共建、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城乡统筹的综合社会救助机制,打造“六社联动·威救你”救助工作品牌,构建“9+N+1”多层次梯度式救助格局,全面增强困难群众

  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救助政策融合化,确保兜牢底。完善政策体系,堵漏补缺界限不清的救助制度,分类归并整合目标一致、功能相近的救助项目,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依托全市“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打造“一站式”便捷服务,实现一个平台、一库取单、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一键核对、一卡发放、分口施救、各负其责。

  (二)救助对象精准化,确保兜准底。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级各部门社会救助资源,互联共享救助信息,优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精准核实,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统一权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流浪乞讨人员等9类救助对象政策,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互衔接、合力保障的社会救助模式。

  (三)救助手段多元化,确保兜好底。打造以社区为服务平台,以社会组织、社区企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补充,以社会救助资源为依托的“六社联动·威救你”救助工作品牌,发挥12349服务热线作用,促进政府、社会力量与救助对象无缝对接,推行“物质+服务”主动救助模式,实现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等多样化救助。

  (四)救助领域拓展化,确保兜实底。适当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逐步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在集中收治特困供养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基础上,试点收治低保患者。非自理集中特困供养率提高至85%以上。推动有意愿的困境儿童到市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打破户籍限制,对生活困难来威务工等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1.实现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思路,全面梳理现有的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慈善、受灾、保险、临时救助等N项政府救助政策和社会力量救助事项,构建9类救助对象、N项政府救助政策和社会力量参与的“9+N+1”多层次梯度式救助格局,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相互衔接。坚持“先保险、后救助、再福利”的原则,实现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救灾等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帮扶解困活动,建立“幸福公益银行”,推行帮扶积分兑换“海贝分”诚信制度,激发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热情。积极开展“春风万家”行动,打造政府公益服务品牌,整合各部门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志愿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助餐、助洁、助医等多样化居家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个性化需求。

  (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办、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健全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完善市、县、镇、村四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明确社会救助服务机构,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村(居)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全面强化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帮办代办、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2.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各区市、开发区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配置救

  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要强化镇(街道)工作力量,做好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承接工作,辖区内人口5万人以下的镇(街道)专职民政人员编制不少于3名,辖区内人口5万人以上的镇(街道)专职民政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以上编制调整事项在区市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统筹设立残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村级救助工作协理员,800户以下村(居)配备1名协理员,800户以上村(居)配备2名协理员,具体工作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开发区自行确定。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3.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规程,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审批权下放至镇(街道),试点下放3000元以上大额临时救助审批权,逐步实现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全覆盖。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再造工作流程,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4.加大社会救助保障机构建设力度。发挥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救助对象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会力量引导参与、救助业务培训等工作。加快敬老院优化整合,建设区域性供养中心、服务圈、监管保障网,推进老年餐桌、暖心食堂等项目建设,打造特困供养对象等特殊群体30分钟优质服务圈,推动“救助型保障”升级为“幸福型供养”。推进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作为全市特困供养精神病患者集中收治的重点机构,逐步集中收治困难群体中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对象。拓展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孤儿集中养育功能,打造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健全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对救助对象及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对确需站外托养的,优先选择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或医院。

  (市扶贫办、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

  1.统一研发使用全市“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对接各级大数据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各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信息,通过互联共享、数据研判、政策评估,建立9类救助对象动态化服务管理的“大数据库”,实现救助数据在线查询、救助业务在线审批、救助资金在线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项目在线对接,实施主动型个性化救助服务。

  2.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深入推进家庭财产信息跨部门、跨区市、跨层级实时比对和各级各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实现市域内所有银行、保险机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覆盖。建立现有纳税记录、社保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存款等数据比对机制,实时精准核对救助信息。

  3.发挥12349服务热线作用。建立生活服务、紧急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线上服务窗口,把困难群众生活需求与市场主体有效对接,实现“线上对接百姓,线下暖心服务”。

  (市扶贫办、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1.强化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资金供给,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分级纳入财政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市、开发区按常住人口人均至少5元的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储备金,镇(街道)按至少5万元标准设置临时救助备用金,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有效开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等条件,保障救助工作人员履职需求。

  2.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整合各部门救助人群类同、政策目标相近的救助项目资金,进一步统筹各部门间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项目设立和分配使用。原则上,未经各级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救助项目,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拟救助对象未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扶贫开发政策。

  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好相对贫困对象身份认定,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健康、危房改造等扶贫政策衔接,加强兜底保障政策与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红、邻里互助、孝善养老、实物供给等政策的联动配合,以政府公益服务引领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综合解决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各部门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镇(街道)、村(居)设立公示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整治、“微腐败”治理、低保专项治理等活动,强化审计监督,及时整治社会救助领域中“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2.推进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威海市个人诚信体系,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市委网信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做好统筹、指导、协调和评估等工作。各区市、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快构建统筹衔接、精准实施、保障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实施。

  (二)严格工作规程。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全市“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对年度内拟救助人员进行逐一筛选比对,确定拟救助人员名单,并提交同级领

  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凡同年内已享受同类救助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予以救助,确需进行再救助的,相关部门应将救助项目、标准、资金及人员情况提交同级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方可实施,切实避免重复救助,最大程度发挥救助资金效益,维护全市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三)深入督导检查。各区市、开发区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完善各有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跟踪评估,以申报全省、全国社会救助改革试点为契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市社会救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篇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摘

  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推进本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北京、【总页数】5页(P14-1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2.【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J],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J],;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J],;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J],;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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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19?

  【字

  号】吉市政办发[2007]32号

  【施行日期】200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实现我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

  基础,以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保证食品、衣被等救灾物资充足,做到有备无患。各级财政每年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保证救灾资金渠道畅通。全面加强灾害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二)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巩固“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同时,根据困难程度,将城市困难群众分为城市低保户和困难居民两个层面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以发放低保金、发放实物和给予优惠政策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困难居民条件的,核发《城市困难居民证》,在救助上主要以政策救助为主。对符合条件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身份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继续开展分类施保工作,做好低保对象分类、分层次管理,避免平均发放低保金,做到因户施保。扩大政策救助面,使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和救助。继续加大“阳光超市”投入力度,从“双日捐”和社会捐助中拨出款物,充实“阳光超市”物资储备,确

  保救助物资充足。困难群众的生活出现突发困难时可到“阳光超市”领取物品,进行实物救助。继续开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对一包联困难群众工作,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开展节日救助及领导干部走访活动,确保困难群众节日生活。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有计划地调整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低保对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安排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保证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健全完善农村低保救助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农村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要采取以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所需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按比例负担解决。对救助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重点救助与普遍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省制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分类施救,最大限度地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城镇困难居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低保户每人每年医疗保险费用200元,其中160元由财政承担。组织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积极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资金可由民政部门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服务单位,接受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救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医

  “优惠卡”制度,开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绿色通道。对持就医“优惠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免收挂号费、免收往诊费、免收诊查费、减免50%普通住院床位费的优惠;定点上转所有医院,对彩超、腔镜、CT及核磁共振检查给予减免20%的优惠,对手术费给予减免10%的优惠,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在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和区级医院就医时,减免手术费20%,减免CT等全部检查费用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加强困难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上级补助、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五)健全完善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资金,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并逐步扩大

  “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覆盖范围,城市低保户子女在校读书期间要纳入分类施保。保证孤儿、弃婴、流浪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今年要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逐步推广和完善“职业教育券”制度。落实高中阶段救助政策,推广省级重点高中招收“双特生”做法,减免相关费用。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学工程”、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教育救助基金”、“助残奖学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

  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六)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落实《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坚持适度保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以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办法,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为1000户城镇无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住房补贴。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租住公房的城镇低保户和困难居民实行住房补贴,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租金50%收取,高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有标准收取,并纳入廉租住房统一管理。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供热保障专项资金,对城市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供热减免救助,低保户减免供热费80%~100%,困难居民减免供热费30%~50%,未享受供热减免的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发放供热补贴,确保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冬季住上“暖房子”。今年要落实好低保对象住房拆迁和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可选择一套大一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2008年以后,要继续落实好低保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灾民住房救助,要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七)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

  款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重点实施和推进的三个项目有:一是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再就业问题。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项目。明确“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深入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和动态援助机制。对没有就业人员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实施即时就业援助。做好动态监控,防止反弹,建立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到今年年底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三是全面启动

  “就业新起点计划”项目。通过落实求职补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援助等服务,综合运用就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做好困难群众再就业工作。

  在落实各种就业项目的同时,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要将农村的“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关的培训补贴政策。

  (八)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和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力量,科学调配法律援助机构资源,使所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涉法弱势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承担弱势经济困难群体维权费用机制,实行诉讼、仲裁费用准备金制度。法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减、免、缓收各种诉讼费用,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

  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九)健全完善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的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000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适度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每个县(市)区及乡镇要建有1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做好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政策扶持”与融入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优先救助,为城乡贫困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照料。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训练、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救助,切实解决突出的各种困难。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努力完善服务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加强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做到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孤儿集中养育的生活水平。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开展代养、寄养业务,不断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征地政策,坚持即征即保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积极帮助其解决第一次就业

  问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健全完善社会捐助和互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规范运作慈善项目,打造“情暖万家”等慈善品牌,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建立完善社会捐助、社区互助机制。不断巩固“实事工程”、“一助一”结对帮扶的成果,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支部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广泛发动社会多方力量,为特困群众送温暖、办实事。采取政府对社区中介组织给予评估、扶持和资助等方式,加快社区互助中介组织建设,发挥社区互助在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组织开展资金救助、政策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结对救助等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社会救助,解决社区贫困群体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宣传公益思想,壮大公益队伍,整合公益资源,探索公益项目认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城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街道和乡镇搭建起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救助资金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动态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要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建设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平台的城乡基层社会救助网络,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尽快充实力量。加快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乡镇这一民政事业平台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

  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常年督查项目,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承担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还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进而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篇六: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4?

  【字

  号】藏政发[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藏政发〔2008〕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区党委七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围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要求,着力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藏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实

  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既要考虑城乡的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

  3.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政策措施间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规范救助程序、救助行为,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4.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健全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城乡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区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临时救济、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保障有效、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帮扶机制。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把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因大病、重残、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建立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以提高灾害应急能力和综合减

  灾能力为核心,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抓紧制订和完善各级特别是基层社区的救灾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上下衔接的预案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自然灾害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加快多灾、易灾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度,建立救灾物资采购、仓储、运输和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装备保障网络。稳步扩大涉农商业保险试点覆盖面。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各地(市)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设步伐。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五保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采取社会帮扶、邻里照顾等多种形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各地(市)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要优先解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问题。

  (七)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要重点保障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措施,方便快捷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加强与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搞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衔接,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八)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学校要严格确定资助对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自治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对贫困生的资助。

  (九)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孤儿救助工作。加快城市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实施政府早期干预,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完善孤儿救助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目标责任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制。要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的城市特困人员,要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将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与农牧民安居工程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其住房困难。

  (十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规范运行。

  (十二)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要将农牧区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牧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要积极开展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温暖。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劳务输出的组织、引导,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保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救助时限。注意处理好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十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会救助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通过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爱心超市”建设,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各地(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狠抓相关任务落实。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法律援助的政策,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困难人员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工商、财政、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困难群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的安全。各部门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十七)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调整和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城乡低保、灾害救助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要将社会救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继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捐赠活动,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特别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福利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十八)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公开发放,防止发生挤占、挪用、滞留等情况。

  (十九)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高、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积极整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现有资源,确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努力完善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服务措施,逐步建立以街道和乡(镇)为主要平台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城镇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切实保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深入。

  (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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