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现实表现材料4篇

时间:2023-07-20 18:0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监狱人民警察现实表现材料

  

  看守所执法细则(2)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

  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

  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

  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看守所执法细则(2)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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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监狱人民警察现实表现材料

  

篇三:监狱人民警察现实表现材料

  

  【模拟题】2019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

  2019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侵害人李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民警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该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终止调查。()

  3.甲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甲市政府规章,委托城管部门对非主干道路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中应以公安机关名义进行,处罚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城管部门承担。()

  4.甲、乙驾驶汽车发生轻微碰擦,互相指责并大打出手,导致主干道车辆堵塞。为缓解交通堵塞,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该条主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5.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的,应当于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6.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李四未被提名为候选人,为发泄不满,把票箱(价值200元)砸烂。李四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7.甲在打架的过程中将项链(价值400元)掉在地上,乙趁机捡起藏到身上后离开现场。乙构成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8.张某和李某商量教训范某,将其家中不值钱的东西砸坏,并准备了棍棒等工具,但在去范某家的途中,张某突感身体不适急忙离开,李某便也自行回家。对张某和李某应当减轻处罚。()

  9.刘某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发现其包里携带大量手机,遂将其带到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为带至公安派出所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10.张某因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执行行政拘留2日后,张某提出其家中有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所民警李某便决定让其交纳1600元保证金后将其释放。()

  11.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有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和涉外案件。()

  1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3.对正在预备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4.谢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谢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段,吴某被砍伤。此时民警陆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打架。”但众人并未收敛,谢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陆某的左手。陆某立即开枪将谢某击倒,其他人四处逃窜。陆某开枪的行为是合法的。()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口供的,不能认定有罪。()

  16.刘某伙同他人在闹市强制行人佩戴宣扬极端主义的标志,其涉嫌宣扬极端主义罪。()

  17.赵某为接受境外恐怖活动培训,使用伪造的护照出境。赵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18.王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正哺乳自己的婴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王某可以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会见、通电话。()

  19.李某制作并散发宜扬恐怖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宜扬恐怖主义,情节严重,构成煸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甲与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推倒在地,造成乙轻微伤。公安机关调解过程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甲支付给乙2000元医药费和误工费。后乙认为误工费太少,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调解追加赔偿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可以再次进行调解

  B.如甲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乙的合理主张要求甲追加赔偿费

  D.公安机关应告知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某旅馆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A.赌博

  B.淫秽表演

  C.结伙斗殴

  D.组织播放淫秽录像

  3.谢某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聘请陶某为其辩护律师。侦查期间,陶某帮助谢某毁灭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陶某会见谢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谢某聘请陶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C.甲省公安厅可以指定乙市公安局丙区分局对陶某立案侦查

  D.侦查期间陶某可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

  4.任某涉嫌盗窃罪被甲市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刘某担任保证人。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任某离开所居住的县,每次都经过乙县公安局批准

  B.任某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24小时以内向乙县公安局报告

  C.任某串供,刘某发现后未及时报告,乙县公安局对刘某处以罚款

  D.刘某对罚款不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5.甲为装修新房与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丙完成装修任务。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甲欲追究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丙追究,因为丙的行为造成的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

  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丙的行为属于合同的变更

  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

  6.下列吸毒成瘾人员中,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是()

  A.甲2年前做过流产手术

  B.乙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C.丙年届60岁

  D.丁患有严重肺病

  7.下列不属于公务用枪配备范围的是()

  A.张某,监狱的人民警察

  B.某,海关的缉私人员

  C.丁某,人民检察院从事案件公诉职能的检察人员

  D.吴某,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国家重要仓库单位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8.某市民众受不法分子谣言蛊惑,误以为该市要建造高度污染的化工项目,遂于周末在市政府门前非法举行游行、示威,造成当地交通瘫痪。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现场执勤民警经警告无效,()。

  A.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警械和武器

  B.只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C.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D.可以使用武器

  9.公安机关在办理赵某故意损毁财物治安案件时,调查了与赵某有关的下列事实,其中不需要调查的是()。

  A.赵某的基本情况

  B.赵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

  C.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否赵某所为

  D.赵某在单位的现实表现情况

  10.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四种行为方式,有数量要求的是()。

  A.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D.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11.下列行政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A.村民张某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对其处警告

  B.王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对其处300元罚款

  C.孔某违章停放机动车,对其处200元罚款

  D.高某在校园内强迫学生购买其销售的米老鼠玩具,对其处150元罚款

  12.对下列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处理的是()

  A.周某因停车时与管理员发生争执,便雇人将管理员打成轻微伤

  B.李某因商品退换问题与超市工作人员推扯,将超市1块玻璃打碎(价值50元)

  C.沈某在超市偷窃3瓶洗发水(价值120元),被超市报案员发现并扭送到辖区派出所

  D.邓某在路边贩卖淫秽光盘给王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13.某单位经批准举行游行活动,在游行队伍向区政府广场行进过程中,前面道路突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下列有权改变游行队伍行进路线的是()

  A.游行队伍的负责人

  B.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

  C.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

  D.政府维稳办负责人

  14.周某是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明知李某在酒店内发放招嫖的小卡片而未予以制止,致李某组织人员在酒店内多次卖淫。周某构成()

  A.介绍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

  C.容留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容留卖淫罪

  15.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速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此公安机关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侦查羁押期限仍然连续计算

  B.在查清甲的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C.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甲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取缔。

  A.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B.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C.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D.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17.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有()。

  A.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B.偷开他人机动车

  C.结伙斗殴

  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8、小王被A县公安局B派出所给予罚款处罚,其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从处罚作出之日起60日内

  B.可以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D.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9.刘某对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最后丙法院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下列关于国家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甲公安机关赔偿

  B.由乙检察院赔偿

  C.由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20.甲县发生暴力冲击镇政府的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B.甲县公安局可以强制隔离参与冲击镇政府的人员

  C.甲县公安局可以采取封锁有挂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用场所内的活动

  D.甲县公安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21.张某于某晚到公园散步时,看到一“姑娘”,张某即上前摁倒该人欲实施强奸,随即发现对方是男人,张某只好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22.以下刑罚不属于主刑的种类有()。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罚金

  23、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权利不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B.义务是人民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C.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不是必然相关联

  D.法治社会强调权利为本位

  24.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行使.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国务院

  25.某省河西市(设区的市)发生恐怖事件。在应对处置恐怖事件过程中,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河西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B.河西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据顶有关部门依法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C.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D.河西市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局长为指挥长的应对处置指挥机构

  26.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措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B.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存款、汇款等财产

  C.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D.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直接拘留嫌疑人员

  27.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团伙成员姚某踩点时在被害人家门旁边画特殊符号,暗示同伙是否可以实施盗窃。这种特殊符号属于物证

  B.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共同抢劫被刑事拘留后,王某供述张某此前还曾强奸过刘某,王某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C.路某盗窃停放在路边汽车后备箱内财物时被监控拍到全过程,该监控录像属于电子数据

  D.许某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该网络聊天原始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28.朱某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其朋友齐某作其保证人,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盗窃工具交给齐某,让其帮忙销毁,齐某将工具藏起来后掩埋,侦查人员找齐某调查时,其否认此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齐某已不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

  B.齐某没有尽到保证人的义务,只能对其罚款

  C.依法追究齐某刑事责任

  D.根据案情,依法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

  29.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是()。

  A.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债券的B.强迫他人出卖毒品的C.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D.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30.某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管制,民警在管制现场对甲采取的下列措施中错误是()。

  A、民警查验或者扣押甲的居民身份证

  B、民警查验甲的居民身份证时,出示执法证件

  C、甲拒绝民警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民警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D、对甲经盘问无法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民警对其继续盘问

  大学试卷答案

篇四:监狱人民警察现实表现材料

  

  看守所民警先进事迹材料

  XX*,男,1967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为XX公安分局看守所民警。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嘉奖2次。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度市级监管系统破案能手。

  该同志自03年从事监管工作以来,充分发扬部队专业干部的优良传统,勤奋好学,踏实苦干,任劳任怨,业务工作很快熟练上手,在深挖犯罪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尤其在如何侦破疑难案件和系列性案件上摸索出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两年多来,他先后深挖各类犯罪线索1300余条,协助办案单位破获刑事案件812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52起,20起以上系列性案件达13串,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56名。个人破案成绩连续2年列杭州地区监管系统第一、全省监管系统前茅,年度破案量是当地中等派出所年度破案量的两倍。

  XX*同志事迹材料

  XX*,男,1967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三级警督,现为XX公安分局看守所民警。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嘉奖2次。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度市级监管系统破案能手。

  该同志自03年从事监管工作以来,充分发扬部队专业干部的优良传统,勤奋好学,踏实苦干,任劳任怨,业务工作很快熟练上手,在深挖犯罪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尤其在如何侦破疑难案件和系列性案件上摸索出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两年多来,他凭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法制教育、真情感化,先后深挖各类犯罪线索1300余条,协助办案单位破获刑事案件812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52起,20起以上系列性案件达13串,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56名。个人破案成绩连续2年列杭州地区监管系统第一、全省监管系统前茅,年度破案量是当地中等派出所年度破案量的两倍。

  一、热爱公安监管工作,以人性化管理与军事化管理相结合管理在押人员,确保监所安全。

  该同志在监管工作上,始终坚持把确保监所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将自己多年部队带兵时练就的管理学、心理学经验融入到监管工作中去,做到以人性化管理与军事化管理相结合,效果明显。如今年7月,因盗窃被关押入所的许某因毒瘾经常发作把牙刷磨尖企图自残。XX*通过细心工作发现后,即对其多次进行耐心开导,使其逐渐放弃轻生念头。他分管的监室在每月一次的文明监室考核中多次被评为文明监室,还逐步总结出的一套“六、五、四、三、二、一”现场管理法。

  二、充分运用政策法制教育、真情感化等办法,鼓励被监管人员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犯罪。

  XX*分管三个监室,有50多名被监管人员。在确保监所安全的前提下,他积极采取各种方法获取线索,深挖犯罪,将这项“副业”经营得卓有成效。如今年1月,该同志通过政策教育、真情感化等办法,使黄某检举同案犯在XX、诸暨等地流窜盗窃、抢劫作案200余起。XX*在所领导的支持下主动与办案单位联手参与侦破工作。经长达6个多月的艰苦侦查,查证破获系列盗抢案件157起,成功破获这起省公安厅督办的案值达200余万元的大案。去年6月,该同志巧妙运用自己摸索出来的侦查办法,经过反复做工作,使黄某、麻某主动交代在XX河上、戴村等地入室盗窃作案160余起的犯罪事实。经办案单位查证破获系列入室盗窃案136起,涉案价值达30余万元。今年7月,全市反盗车大会战期间,XX*针对在押人员张某的现实表现,结合XX地区盗窃汽车的发案形势,果断提前介入,严审细查,迫使盗车嫌疑人张某主动交代在XX、义乌等地盗窃汽车14辆的犯罪事实,为破获此串案值达100余万元的公安部督办案件立下赫赫战功。

  这些大要案件的侦破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经历了许多坎坷,有些甚至一波三折,前后反复。但该同志就是用他特有的顽强与韧劲以及扎实的破案攻底,充分运用自己摸索出来的一套管理和侦查方法,主动出击,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业绩,在破案的第二战场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舍小家、顾大家,顽强意志,坚韧不拔精神全身心投入监管工作。

  今年6月,因父亲生命垂危,XX*请假回家办好父亲入院手续后就赶回单位。父亲去世后,XX*办完丧事后没几天又出现在工作岗位上。他每天比别人早上班,晚下班,中午别人休息,他却常常还在加班,至于双休日加班更是家常便饭。他就是有这样一种拚搏精神,两年多来,在平凡的监管工作岗位上,他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公安监管工作、打击犯罪、维护一方平安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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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出生于1964年10月,是XX县建兴乡建兴村民委员会石岩脚小组人。他的故乡,由于地理环境偏僻、交通不便等各原因,这个地方的人们生活比较贫困,而XX*的家庭由于孩子多,在本来就很贫穷的当地中更加贫穷。家乡的落后和家庭的贫苦从小就铭记在幼小的心灵中,也使他过早的懂事了,看到父辈们的艰苦劳动,他暗暗下决心改变生活现状,因此,他从小就养成了吃苦耐劳、知难而进的性格,面对贫穷的家乡,面对自己艰苦的生活,他知道只有多学一些知识,练就一身好本领,才能改变生活现状。但他初中毕业后,因家中经济困难他辍学了,他不得不在幼小的肩膀上挑起维持家庭生计的重担。

  直到1383年10月,他应征入伍后,他走出了生他养他的山沟沟,看到了外面的世界。参军后,他被分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某团2营4连,他更加懂得了珍惜生命、珍惜来之不易的部队生活。时值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艰苦的部队生活和随时可能在前线牺牲的现实并没有吓倒这位农村孩子。在军营里,他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苦练本领,认真完成好每一项练习任务,并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使自己在军营得到良好的教育。他关心爱护战友,有一次与他同班的一位战友住院了,而那段时间他刚好难得有了一次回家探亲的机会,他听到这位战友离家很远,身边没人照顾时,他为了给部队减轻照顾病人的负担,主动放弃探亲的机会,留下来照看战友。在他的精心照料下,这位战友很快恢复健康,对他十分感激,但他只说了句,“我只是做了一件我应该做的事。”。在一次老山战斗中,他所在的连队被调到前线作战,在战场上,他做好了为国献身的准备,在残酷的战斗中他奋勇当先、顽强杀敌,同战友们打退了敌人一次又一次的进攻,完成了上级交给的战斗任务,他荣获了三等功,他在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候,敢于舍生忘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对党和人民的热爱。

  1987年1月,XX*转业分配到省第三劳教所工作,在工作岗位上,他保持着军人特有的作风,办事雷厉风行,一丝不苟。他在一大队(当时称一中队)任司务长,负责全队干部职工和犯人的伙食安排,在工作中他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严守财经纪律,从未出现过差错,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91年他被农场评为先进工作者,他所在的大队被评为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而他本多次被场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他艰苦补朴素、关心同志,虽然他负责的是后勤工作,不用带犯人出去劳动,但在同事们有困难时他都主动去关心和帮助他们,有时同事请假或人手不够时,他就主动去带犯人,在看守犯人时认真帮教,积极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由于他思路开阔、善于管理,所负责的中队改造秩序良好,经济效益先进,受到很好的评价

  97年12月,XX*被调到XX县公安局,先后在扬武派出所和看守所工作。在工作中,他刻苦钻研公安业务知识,很快熟悉了公安工作,在扬武派出所期间参加了各种案件的侦破工作,他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他恳吃苦,脏活累活自己主动干,总是默默无闻、无怨无悔。

  调到看守所后,他肩负着更加重要看守任务。他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监所安全,在与几十名在押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一方面认真值班,高度警惕,不让一个在押人员有可乘之机从监所逃跑,一方面他认真做好帮教工作,给在押人员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使他们从犯罪的消极思想中解脱出来,从而也为办案民警深挖余罪和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他调来看守所的一年里,他参加押送犯人到监狱30余次,押送犯人100余人但从未出现过一次差错,直到出事。XX*同志把全身心都投入到工作中,他在艰苦的工作岗位上,从不叫苦叫累,身体力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现出对公安工作的热爱和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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