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基本情况范文3篇

时间:2023-07-23 14:5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药店基本情况范文

  

  零售药店基本情况范文(通用5篇)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

  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零售药店营业面积。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优化流程,探索备案制等试点。未实行备案制的统筹地区,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九)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规程,主要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

  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细则(详见附件)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

  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

  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细则可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

  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地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

  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协议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医保协议范本、经办规程,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

  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医保局公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针剂组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

  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及时填写缺货申请并上报大堂经理,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十二、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营业员承担。

  十三、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10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十四、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互推脱,否则每人罚款20元;

  十五、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

  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游戏等,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七、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八、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及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

  十九、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尽最大努力快速熟练、掌握业务。应对药店所有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二十、禁止销售店内以外的产品、店里员工私自上药,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二十一、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按考核情况给予__元的奖励。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对屡教不改者或严重违反制度者予以辞退处理。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1.调剂人员要具备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3.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查处方、查药品、查禁忌;对科别、对患者姓名、对年龄、对含量、对用法、对瓶签、对用量。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配方时,应细心、迅速、准确并严格执行核对制度。配方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6.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调剂室内部应保持清洁,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班人员要认真盘点清楚,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现问题当班人员和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药房负责人协助处理。

  9.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10.调剂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11.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得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12.非药房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篇二:药店基本情况范文

  

  【最新】药店企业基本情况范文3篇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我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合格、使用安全,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查,其自查状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负责人:____,在____系毕业,职称:职业药师。经营地址:_____,经营范围:生化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经济性质:连锁门店。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企业宗旨,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信至上,依法经营的道德规范。

  二、人员配备状况:

  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店建立以企业法人___同志为主要职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___同志为主的质量领导小组,验收、养护人员:___;医药导购:___。门店共有___名员工。

  三、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管理状况

  1、根据药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要求,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制定年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门店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档案。

  2、为了保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营业人员及质量负责人进行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只有体检合格的员工方可继

  续从事其工作,体检不合格的员工务必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并建立其健康档案。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为了执行新版GSP认证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以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门店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门店药品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门店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门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9、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1、门店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2、冷藏药品管理制度

  13、计算机管理制度

  五、设施设备状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110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标志明显。

  2、门店内干净整洁、干燥、通风良好,周边无污染源,店内配置有适宜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空调、货架、货柜、中药橱、拆零药柜、拆零工具、临方炮制工具、电脑、软件、鼠夹、灭火器、冷柜、直读式温湿度计、称支、避光窗帘。

  六、计算机系统概况

  随着GSP认证的推行,我们为了更好的管理与销售,对电脑软件进行升级换代,按照新版GSP认证软件编制了新的记录台帐、记录表格,按GSP要求规定,重新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并将各项工作纳入现代化微机管理,有效地保证了门店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等方面的管理状况与运作程序

  1、药品的购进严格按照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供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要求供货方带给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加强对供货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的协议;购进进口药品要求供货方带给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2、药品的验收关

  我们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的质量条款以及质量标准,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标识严格的验收,不贴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拒收。

  3、规范药品陈列管理

  药店根据GSP要求,规范药品陈列管理工作,做到按用途分类摆放,同时做好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以及拆零药品专柜存放,并标志明显、清晰。每月对陈列药品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4、重视药品的养护工作

  根据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我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及陈列,每日上午、下午准时记录营业场所的温湿度状况,在温湿度不贴合药品储存要求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同时按季对库存一般药品进行循检,对重点养护品种每月进行循检,重点养护品种还建立养护档案,养护记录做到真实、完善、规范。

  5、做好药品的销售工作

  为规范药品经营业行为,给消费者带给放心的药品和优质的服务,处方药调配经处方审核复核,其它药品销售人员能坚持问病,做到三问,即:问病情、问性别、问年龄的三交代,即交代服法、交代用量、交代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进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带给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6、退货药品管理

  1、退货药品专人保管,专区存放,专帐记录。

  2、所有退换药品均应重新验收,明确结论,合格后方可再销售。

  3、凡不合格药品或有问题药品应及时与供方联系,妥善处理。

  4、有问题的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或待处理区。

  5、退货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手续、签名齐全,并按规定保存。

  7、投诉处理

  药店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处理客户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

  质量查询、投诉,药品退货和带给服务项目等记录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概念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

  2、有效收集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3、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4、记录齐全、准确、规范。

  八、票据管理制度

  1、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谁领用谁负责,因票据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责人赔偿。

  2、合规票据材料办理结算,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的报销。

  3、票据的领用和注销务必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签收手续。

  4、票据控制有效,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九、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为更好的实施GSP,我店透过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调查询问等方

  式进行了全面自查。透过自查,我们认为已基本贴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必须的差距:(如:一是药店人员对业务缺少自觉性,二是服务质量还不够规范)。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店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措施,要求各岗位人员加强业务学习自觉性,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我们将以这次GSP认证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_from来自高考资源网gkstk.end_,对全店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贯彻落实云人社通_bdquo;__?10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标准,仁心大药房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医保定点药房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三、本药房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药房门口设有明显的夜间购药标志。所有营业人员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药师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本药房经营面积284平方米,共配备4台电脑,其中有3台电脑装药品零售软件,1台装有医保系统,并经专线连入怒江州医保系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确保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五、本药房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件。所有员工均已购买社会保险;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综上所述,上年度内,本药房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定服务协议,认真管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尊重和服从州、县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今后,我药房将继续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店药房县连锁店,收到食药监〔200〕号文件后,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该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店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我药店结合通知,对照本药店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本店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各方面严格遵守,到达规定的要求,现将自查整改报告如下:

  一、人员资质条件方面:因本店经营有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质量负责人,本店的销售人员持有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上岗资格。

  二、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范围经营,本店所有品种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销售属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药品、器械,没有出租或转让柜台,以代销产品,非本店营业人员不得销售或宣传推销药品。

  三、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四、药品广告及咨询服务方面:首先遵照执行《药品广告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不发布任何未经许可审批的各种药品广告,不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在药品销售中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没有夸大药品疗效,不以非药品以药品向顾客介绍和推荐。

  五、药品购进渠道方面:原则上向所属的连锁公司配送,在货源不齐的状况下,向附近取得GSP认证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并索要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及合法票证备查,同时做好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

  在以后的经营工作中,本药店必须将更加严格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篇三:药店基本情况范文

  

  药店基本情况范文三篇

  药店基本情况范文1首先诚挚的感谢贵中心能够给予我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为我店更好的服务于周边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自__年3月医保刷卡服务开通以来,我店积极响应执行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以质量、安全、诚信、便捷、高效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刷卡服务,根据市医保相关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店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对我店近半年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的各个项目作了全面检查,现汇报如下:

  一、我店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合法渠道进货。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红章)及相关证明文件存档备查。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医保规定销售药品,并按医保规定撤销了保健品、非药品的销售。

  二、为更好的服务于参保人员,我公司配备了3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药师2人,执业药师1人,全天候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了定点药店服务准则参保人员购药注意事项。

  三、我店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药品共计1700余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80%以上,以确保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需要。并且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对药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完善流程管理,健全各项表格记录,杜绝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四、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陈列、销售,贴有明显的区别标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进行分类标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在标签上注明医保甲类、医保乙类字样。

  五、能够按照我省、市关于医保定点零售管理政策的规定从事日常刷卡服务工作,为加强医保刷卡监督,明确标识医保刷卡监督电话。针对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除确保品种的齐全外,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药物价格政策,致力于把价格降到最低。

  六、建立和完善医保刷卡服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刷卡服务。

  七、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管理和费用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店将进一步强化本店员工有关医保刷卡方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创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诚信服务单位,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保刷卡服务。

  ____年_月_日

  __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我药房对实施GSP工作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准备和全面检查,现将我药房实施GSP认证工作及自查状况报告如下:

  一、药店基本概况:

  本店成立于____年11月21日店,位于田苑新村17栋12号网点,企业负责人吴爱枝,质量负责人吴爱枝。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乙类非处方药等。现有职工4人,其中从业药师1人,已取得上岗证有3人,营业面积106平方米。经营品种有800多种。

  二、质量管理与制度

  由于我店规模小、人员少、业务少,鉴于此种状况只是设立质量管理组,由4名同组成:分别是药店法人:吴艳、质量管理负责人:吴爱枝(兼驻店药师)、验收员:沈芸芸、养护员:李芳。营业伊始,我药房就是按照GSP要求制定了一套适合自己实际状况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经营过程中,我药房严格按照GSP要求去做。在营业的初期,有些制度执行的不好、存在过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后经过几次整改此刻制度已完全得到落实,已完全贴合新版《GSP》要求。

  三、人员与培训

  为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定期的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设施与设备

  本企业根据新版GSP要求配备了电脑及贴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药品进销存管理软件,在营业场所配置了检测温湿度的设备,现备有温湿度计、空调。并配置了防鼠、防虫、防火设备等。营业场所清洁、明亮,营业货架、柜台齐备。

  五、药品进货、验收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购进药品进行质量与合法资格的审核,并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GSP认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进进口药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识的说明书。对首营企业和首营药品实行审核制度。企业建立了药品购进台帐,台帐真实、完整地记录药品购进状况,做到票、帐、物相符,再根据相关程序录入电脑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验收管理: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根据原始凭证及税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检查验收并记录。主要检查验收的药品是否贴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标准规定。(1)外包装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是否注明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有效期。对于特定储运标志是否贴合药品包装要求。(2)内包装每件中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容器是否合理,有无破损,封口严密是否合格,包装字迹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要粘贴牢固。(3)药品标签说明书上明确印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存条件等。(4)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以中文注明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号,有中文说明书,并附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

  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红印章的复印件。及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状况,出现不良反应立刻上报药监部门。

  六、药品储存、养护与陈列(零售)管理。

  我企业在始建时就严格按GSP要求,高标准地营造了储存及陈列环境,按市局最新标准装修了营业区,做到了营业场所宽敞明亮。购物方便,标志醒目,根据经营状况和GSP的要求,对药品进行了分类。并根据药品性能和性质进行了分区,分类、实行了色标管理,将仓库划分为待验区(黄色)、合药品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和退货区(黄色),做到了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分区存放,做到了便于操作、防止差错、污染事件发生。添置了货架,温室度仪,避光设施(窗帘),防鼠设施(门缝密封)到达了七防(防尘、防虫、防鸟、防鼠、防潮、防霉、防污染)要求。安装了贴合照明要求的照明设备。营业区都置有空调可保证适宜的空气湿度和温度。在工作中按照本店的药品储存、养护与陈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如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非处方药品与处方药分开陈列、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等四分开原则分类陈列,含麻黄制剂类特殊制剂专柜陈列,并标明警示标语,拆零区专柜配备相关拆零工具。另外每一天上下午测量营业区及库房的温湿度,出现不贴合要求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每月定时对库存及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按要求记录等等。这些措施能够确保药品的储存质量

  七、销售与售后服务

  为了给消费者带给放心的药品与优质的服务,企业对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销售药品,针对顾客要求所购药品,核对

  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并开具销售凭证,同时详细向顾客说明药品的服用方法及禁忌等;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的评价和投诉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八、计算机软件系统

  计算机系统为国内知名大公司:深圳万国思讯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相关模块贴合新版GSP应用要求,每一天对库存量自动提醒,每月对库存近效期产品可做催销提醒,到期企业及到期药品自动限制相关采购验收销售等活动,对含麻制剂可自动进行限量及登记姓名和身份证销售等。()

  九、自查状况

  我药房成立自查组,由经理吴艳带队、质量负责人主抓,对本店实施GSP管理状况进行自查和整改:

  一是对有关档案、记录进行科学地归纳和整理;二是对货架上销售标签规范填写;三是对店面卫生重新打扫;四是对分类管理的状况进行进一步检查并规范。透过自查自纠活动GSP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透过GSP自查,我们认为已初步到达标准要求,现提出认证申请,欢迎各位领导前来检查指导。

  收到的通知本药店更加重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和GSP管理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汇报如下;1加强领导组织涉药人员集中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2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越范围经营,本店所有药品都在合理规定

  范围内,没有属国家严禁禁止销售的药品。统一从公司进货,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不经营假。劣药品

  3职员与培训,全体人员经__食品药品药监管理局培训后,特定店员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建立员工教育档案。

  4设施,设备的养护,陈列和储存,如湿温度计的调节,计量进行检查,空调的排风除湿,蚊蝇灯的清理。冷藏柜的养护。按日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的养护,进货验收和养护,根据验收和养护的专业培训。对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进行检查,标签说明说及相关文件检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的分类摆放,如发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标准,及时改正,药品养护和检查在32以上,并做好记录。

  6药品销售与服务,药店以质量服务第一,销售人员健康检查合格持证上岗,营业时对客户热情,佩戴胸卡并有姓名和服务。介绍药品不要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说明药品禁忌,注意事项。本店售出药品按有关规定售出药时,务必凭执业药师或职业药师助理开具有处方才出售处方药。

  总之,透过这次检查,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县局指示精神领会文件的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药店全体员工感谢市,县食品管理局的领导对工作的认真。特此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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