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有什么区别3篇

时间:2023-07-27 15:0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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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所交会员费;

  (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

  第三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条

  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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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社团财务部

  第六条

  社团应设立财务部,并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账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院团委根据情况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学生社团应积寻求学校及其他极部门的经济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及组织活动上。

  第八条

  社团财务人员履行的职责:

  (1)明晰登记资金来源、去向,并备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在学生社团财务部长换界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常委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3)定期向社团主席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4)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5)应积极主动配合财务部人员的工作。

  (6)学期末,每个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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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两份,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财务部,财务部对社团的帐本进行监督。各协会应在期末将统一的帐本交回财务部,财务部将对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核实。

  第三章

  会员费与赞助费的支配与管理

  第九条

  各社团根据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收缴的会费应如实入账,如有会员变动应及时在账目中反映会费的增减。

  第十条

  收缴的会费全部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成立社团发展基金。若需使用经费,提前一周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自留款的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一笔收支做详细登记

  (2)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帐目。详细记录收支时间、经手人姓名、活动名称及用途。凭据作帐,记帐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社团帐目清晰无误。

  (3)协会的收支必须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协会自留款用途:

  协会内部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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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维护会员权益,确保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社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由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其工作职能为对社团联内部财务情况进行管理以及对各学术型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团委指导的学术型学生社团,即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外国语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术型学生团体,其他社团参照执行。外国语学院挂靠学生社团的财务监管可以本条例为指导,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社团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行为应及时向院团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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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检举;

  第五条

  学院团委要求学院社团联对各个学术型社团社长进行履职前的廉洁修身、学习财务管理制度,以督促社团严格执行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保管现金,详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做好现金日记账。应注意资金安全,对所管理的资金负责。会计行使管理本协会财务的职责并接受协会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会计。如果该项经费涉及报账,每一笔经费开支由会长、会计、至少一名活动费用经手人(会长和活动经手人不得与会计重合)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发票上需注明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含购买物品明细)。

  第八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会计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由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统筹各学生社团会计组成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的工作职能。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分为两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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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上一学年的优秀社团评比中获得奖金的社团,原则上以奖金为社团资金来源,不允许其他活动资金来源。经费使用不需要报销,但需要做好现金日记账,记录好资金去向用途。

  二、成立未满一年的学术型社团或者在上一学年的`社团评比中未获得奖金的社团,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学院可以提供少量活动经费,需要在做好资金去向用途账本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走报账程序。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财产归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末,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在qq群等平台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

  社团在申请活动时,需要写明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请社团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费审批后在会计处登记,然后持有效凭证在出纳处领取经费。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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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责成社团财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须注意经费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确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现财务赤字,则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暂停审批其一切活动。在经过整改并经社团联确认取得成效后,方可继续审批活动。

  第十八条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定期召集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开会,各社团的会计在会上对其协会财务状况做详细报告,并讨论财务管理方案。财务制度拟于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变更,应在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上公开征求意见,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每年社团换届选举后,原社团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清单移交给新一届的社团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并由新一届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中的会计以本人名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专款专户专用,确保上一年度的剩余经费全部转入下一年做社团活动使用。

  第二十条

  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算。社团财务清算,应当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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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的财产。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由校团委、挂靠学院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挂靠关系改变,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或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由挂靠学院牵头,在社团在册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若社团在册成员放弃,则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三)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第二十一条

  资金去向:

  (一)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二)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购置办公用品或开展内部培训等支出;

  (三)出版内部刊物开支:包括编辑、出版等业务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包括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等物,食品不计入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等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对该学生社团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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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四)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五)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六)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的;

  (七)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的;

  (八)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起生效。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篇3一、学生社团为非盈利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二、学生社团自成立时即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三、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须

  在社团中担任副社长或相当职务。

  四、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大部分需自行筹集,对于大型活动学生社团可寻求社会赞助,但具体事宜须向社团部提交申请,并由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

  五、社团财务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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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六、社团部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该社团,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具体处罚条例参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社团处罚条例》)

  七、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在院团委指导下处理。

  八、会费标准

  1、会费上限为20元。

  2、视社团性质和需要,如增加会费,需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部会议通过并上报主管书记批准,方可实行。

篇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社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为了确保社团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透明,做到收支平衡,维护社团协会的形象和信誉,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社团协会成员。

  三、基本原则

  1.收支平衡原则

  社团协会应当根据预算编制收支计划,保持收支平衡,杜绝财务漏洞和滥用公款。

  2.规范管理原则

  社团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规范社团协会的内部管理。

  3.信息公开原则

  社团协会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开财务决算等重要财务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社团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其中包括:

  1.财务主管

  2.出纳员

  财务主管负责编制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审批各项支出,并负责统计账目;出纳员负责收付现金、核对账目等工作。

  五、经费申请流程

  1.申请

  会长及其他官员应当向财务主管提出经费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审批

  财务主管根据经费申请和财务状况审批申请,经批准后将申请金额予以拨付。如申请不予批准,财务主管应当及时向申请者解释原因。

  3.记录

  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制度,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六、经费使用

  社团协会使用经费必须符合社团宗旨和活动范围,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行为。

  七、财务报告

  1.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反映社团协会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等情况,经财务主管审核后,向全体成员公布。

  2.财务公示

  社团协会应当定期公示财务账目,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3.审计报告

  社团协会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布在社团协会的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违规处理

  1.社团协会成员有违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员将被取消其成员资格。

  2.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的修改

  本制度经社团协会大会通过,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如需修改,应当在社团协会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以上为本社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起见,自制定时间起生效,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篇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和各专1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

  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

  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

  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

  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XXXX协会

  二OO六年

  月

  日

  篇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中山市小商品批发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日常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季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季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研究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四)计划内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XXX3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计划外支出需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五)协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招待对象及事由。

  第五条

  协会的单项活动经费支出;

  协会组织某单项活动时应由秘书处或此项活动组织机构做出本项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对于单项活动采取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XX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

  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费用开支单据审核、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会计及出纳复核、审批人审核同意等不同人来完成。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严禁白条垫帐。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并由会计复核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末,由会计监督4复核出纳现金盘点。

  (六)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由出纳执行,会计监督复核。

  (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协会一切收支应同时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协会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供上个季度财务报告,如果在此期间不召开理事会可通过协会网站对上季度账务报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保管;

  协会空白支票,由协会出纳保管;

  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三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备注:协会前期经费有限,可请兼职人员做帐。本制度第四章第七条可以适当放宽。但无论任何人做帐必须遵守本制度。

  年

  日

  月

  篇三: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

  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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