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督查情况报告范本(通用4篇)

时间:2023-08-07 10:32: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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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督查情况报告范本(通用4篇)

关于督查情况的报告4篇

第一篇: 关于督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督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检查组从我站办公资料、票证业务、稽查、机电、治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的检查,针对检查情况通报中存在的问题,我站立即组织召开了会议,要求各科室进行整改。目前,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公资料 共性问题: 

内业资料欠缺较多,档案归档不统一;

内容格式欠规范。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内业资料,规范档案管理,统一格式,充实内容,以后严格按规定整理存放。

个性问题: 

1、班组建设未建档存档 深入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制定方案,开展评先比优活动,每月评选出发卡能手、放行速度标兵、优秀班组等并给予奖励,激发全体员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加强日常资料收集,及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班组建设资料, 2、应急预案不齐全 完善应急预案,具体细化到各类突发情况如:遇火灾有火灾处置预案;

雪天有除雪防滑应急预案;

车辆拥堵时有快速放行预案等等,同时加强预案演练。结合实际(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修改完善预案,具体责任到人。

3、施工车辆欠规范 规范施工车辆管理,按月整理归档,认真核实对车辆限免时间及路段,第一时间汇报站领导,通知监控备案,严格执行,确保无差错。

(二)、票证业务 共性问题: 

1、票证业务考核稽查内容记录不规范 2、节假日纸劵领用单填写部完整 3、绿色通道图片资料整理规范,各站需加大绿色通道车辆稽查力度 完善业务稽查内容,规范填写,做到有问题、能发现、有整改、有跟踪、保规范;

认真、规范填写节假日纸卷领用单;

加大对绿通车辆的稽查力度,认真按规定核查,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收。

个性问题: 

1、车道微机票账本有涂改 针对这一问题认识到记账的严谨性,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仔细、认真,杜绝涂改,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2.收费站微机账本无承前页、过次页 将7、8、9、10月份的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重新记录,在账本的第一行与最后一行加承前页和过次页,并做到账实相符,11月份的账本已按规范正确填写。

第二篇: 关于督查情况的报告

督查组X防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我第二督查组于XX月XX日-XX日对XX区开展X感染的XX防控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了该区关于XX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XX区委区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协调、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防疫指挥部成员单位能够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X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X防控工作取得了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截至X月XX日XX时,该区共有XX例确诊病例,有X例疑似病例(从X务工返乡),对XX名密切接触者正在严密观察。

  一是部署安排及时。该区1月26日成立X感染的XX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制定X防控预案,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有效的发布了XX防控指挥部1-11号公告,从做好防控宣传、暂停客运班线、延迟企业复工等方面做出部署安排,可以说,措施得力、及时有效。

  二是宣传引导全面。该区积极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流动宣传车、上门宣传、村内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防控知识,呼吁村民不串门、不拜年、不聚会、不办酒席,注意个人卫生,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确保让X防控人人知晓。从我们督查组实地走访的4个乡镇来看,宣传发动很到位,路上行人较少,且均佩戴口罩,防范措施到位。一些重点区域、重点人家均粘贴醒目告示,要求禁止出入、自我隔离。截至目前,在当地干部的耐心劝说下,该区共取消各类喜宴XX场,切实减少了人员流动。

  三是排查防控严密。该区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紧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进行网格化、地毯式再排查,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强流动人口摸排和外来车辆管控,加强相关人员追踪及包保联系,切实做到区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截至目前,已排查从X省返回该区的有XX人,坚持每日必访,要求这些人员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切实阻断可疑源头。对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坚决防止疫情输出、扩散。

第三篇: 关于督查情况的报告

( 情况报告 )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7863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
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
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
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
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
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
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3、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加大措施,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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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关于督查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
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
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
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
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
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
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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