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3篇】

时间:2023-08-11 14:1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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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3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3篇

第一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政治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一、当前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 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极少数检察人员出现“多元化”思想倾向。特别是有的年轻同志由于缺少复杂环境的考验和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容易受到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在社会多元思潮影响下迷茫,个别干部存在着信念不够坚定的倾向, 部分检察人员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够牢固,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有的检察人员缺乏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不愿做也不会做群众工作,对人民群众的态度简单粗暴;
个别检察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对权力缺乏敬畏感,严重影响检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这就对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原有的检察体制、机制被打破,原有的机构设置被重新整合,检察队伍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有分工不同”,而是有了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又体现在干警比较关心的薪酬待遇、社会地位等方面,这使干警的心里难免产生波动,存在一定的浮躁情绪,甚至有的干警消极懈怠,体现在工作中则是积极性受到影响,影响检察工作的健康推进。这为做好检察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何能尽快帮助干警走出“心里不平衡”时期,提升干警工作积极性,是当前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迫切问题。

3.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及办案责任制实行以后,对员额制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及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全省检察机关的现有情况看,由于一些历史遗留等原因,员额内检察官的业务素能还远远达不到要求的水平,一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员额内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偏低,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责任制的实施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网络舆论环境发生变化的形势下,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意识增强,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的情况剧增,一部分干警执法观念与实际执法能力存在着客观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

4.从政工人员自身来讲,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机构整合,人员向业务部门倾斜,使检察机关中大部分人员特别是政工部门人员流动到业务部门工作,政工部门人员有限,且政工工作任务繁重,政工人员通常一人身兼数职,工作压力较大,同时由于人员分类管理,使3类人员在待遇上有了明显差距,但在日常工作中实际工作量差距却并不明显,这就造成部分干警特别是政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与获得的待遇严重部分不符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政工人员工作积极性。

5.近几年来,随着选人用人机制的不断完善,大批专业院校毕业的年轻干警进入检察,为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暴露一些问题,这些年轻干警大部分生于90年代,生活环境优越,缺乏艰苦环境锻炼,艰苦奋斗意识较弱,部分干警好高骛远,责任心不强,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同时受新时代种种思潮影响,不能正确认识检察工作的性质,不愿受到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应受到的约束,讲纪律,守规矩意识较差,严重影响检察队伍建设,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针对年轻干警有计划的做好检察政治工作,也是今后检察政工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6. 一些制约检察队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是经济收入低,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二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由于区位优势不足,工资职级待遇低等原因,吉林省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吸引力不强,法律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三是人员结构不尽合理,老龄化问题突出。

7.面对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传统的检察政治工作思路呆板、观念滞后、方法单一等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使检察政治工作在实践中缺乏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很难真正达到实际效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建设过硬检察队伍的措施建议

1.加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时解决干警思想问题。进一步加强以“忠诚”为主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干警“忠于党和人民”的爱国情怀,引导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切实增强执政党的忧患意识、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
加强以公正执法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寻找多种载体加强对干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干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人生追求;
加强以“热爱检察事业”为主题的思想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干警特别是新入职的年轻干警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第二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1、研究背景

自我保护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生理本能。它体现了未成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反应能力、主动行为能力等。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未成年人生长、教育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颠覆。相较以往,未成年人受到更多外界的冲击、影响,其成长环境日益复杂。食品安全、地震灾害、洪涝灾害、交通事故各种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对青少年的安全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近年来,未成年人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青少年工作当务之急。

2、研究意义

近年来,全社会都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而作为校外教育机构,对此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团xxxx区委始终把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作为青少年教育目标之一,加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能力培养,并在建立了相关的学生实践活动基地,对于在新时期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的暂时缺失和不完善的现状,立足校外教育的广阔平台,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具有良好推动作用。

1、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xxxx区未成年人。具有xxxx户籍,年龄在6至16岁之间的青少年。

2、研究方法和内容

此次调研通过互动交流、我问你答、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常识、食品安全常识、生活常识、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为事故、非法侵害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年龄和认知限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避免侵害能力尚缺,集中表现在应对突发事件、非法侵害、人为事故等方面。在遇到突发事件,如同伴落水等一些威胁到生命安全时,不够机警,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够深刻等等。小学生们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实让人担忧,其中农村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的缺乏尤为严重。

1、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现状

目前,xxxx区未成年安全自护教育主要集中在学校,全区有公办中小学163所,其中村级完全小学137所;
初中23所;
高中3所。小学在校生52406人,初中在校生27873人,高中在校生6926人。

2、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阵地建设情况

一是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活动中心的建设,对增加广大青少年包括全区青少年参与安全自护活动实践,拓展青少年校外活动空间,丰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以及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校园活动阵地。学校建立有红领巾广播站、校园广播之声,开设黑板报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宣传安全自护教育知识。

3、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活动阵地发展很不平衡。从xxxx区现状看,目前全区现有的团属活动阵地,无论从数量、布局、规模乃至功能、设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二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社会筹措渠道有限,财政支持不多,严重制约事业发展。多数活动阵地项目建设都是靠自身的力量。大部分活动阵地,由于投入不足,年久失修,设施陈旧,设备老化,阵地本身特有的资源、文化教育软硬件配套匮乏,在教育、引导、服务、凝聚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方面捉襟见肘。

4、原因分析

(1)学生方面

一是年龄的限制,导致认知的不成熟。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处事能力增强;
二是经历的少,导致只有认识、没有实践。未成年人对遇到侵害事件时,清楚的知道“寻求他人帮助”、“机警处理”,但具体到如何寻求他人、如何机警处理时,却不知如何做。三是处理能力有限。有些事件的处理远远超过了孩子的能力范围,必须借助家人和老师的帮助,才能得以解决。

(2)家庭教育方面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存在的安隐患较大的主要原因离不开家庭教育。小孩子的最初教育家庭,而在农村,家庭的教育状况依然存在较大的不足。大部分家长很少或者从来没有教育孩子怎么预测和防患安全隐患等安全知识。有些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不当的处理对孩子有了错误的引导,这样在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对孩子的认知起到了坏的榜样作用。

(3)学校教育方面

学校教育的方法存在误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我们在跟学生的谈话交流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老师讲的有关的知识,很多是千篇一律,单调无味。所在学校除了每年安全疏散演练、法律进校园等活动以外,对于关于孩子自我保护、避免侵害方面的专题活动很少。

(4)社会方面

未成年人身边潜在侵害越来越多。比如:社会上存在销售含有暴力的、色情的等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现象影响青少年身心;
生活环境中游戏机、网吧等场所的诱惑变多;
地震、洪涝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
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安全等各种人为事故频发

1、学校方面

一是适时适度地开展安全自护教育。由于现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好动,对事物的接受性比较强的基础层面,同时又因为自身知识及实际经验的不足,造成其对事物的接受的一种叛逆选择性。如果教育选择的不当,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厌学反抗性的行为。不但教育的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产生一种对这类知识的抵抗情绪。他们的潜意识里就不会形成这种安全的保护意识,更是没有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及应对的知识。为此,学生应加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教育。这些安全自护教育应包括: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学生对事物安全度的判断,学生对突发事故作出的应急正确行动等。同时,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提前教育、及时提醒教育;
找好切入点,有效地行进说教;
采用适当的方式,比如图文并茂的解说、小品相声的演绎。通过这些途径,让学生在耳濡目染的同时,并进行模拟的文艺演习。逐渐引导学生将精力专注其中,慢慢将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护能力培养起来。

二是教育工作者要加强自身修养。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从意识还是行为上都要清楚并时刻记住自身的义务与责任,还有自身知识的丰富渊博性。为了应对学校的交发任务,上级的要求,不少老师都是口头上略微带过又或强硬平白的说教。所以,教育工作者更应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以正确的方法,合理丰富的知识来指导学生。

三是扩大学生寻求安全自护知识的。定时举行全校性,或者班级性的讲座说教。由于年龄、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要适当行进集中与分散教育的调整。举办“安全教育知识”的黑板报,采用班与班的比赛形式,调动各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举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有奖抢答活动,实行知识的相互流动性。编办一些图文并茂的安全书籍,放在图书流动室里传阅,以此来补办说教的不足。开设“安全教育”的课程,正常教学计划与第二课堂相连合,加强对知识掌握的巩固性。

2、家长方面

一是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模式。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而且由于地理环境,生活环境的影响,造成他们知识的更新周期慢,对新知识、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低。他们以自己前几十年的教育经验来管教自己的孩子,教育理念比较落后。并且,在现阶段考试制度的影响下,大部分家长认为学习成绩为最最主要,其他的都应靠后再讲;
有的还认为,把孩子送来学校进行教育,就相当于把孩子全部交给了学校。这些,都是非常陈旧并错误的教育思想。在当今这个信息快速更新的时代,家长们要时刻清楚自身的义务与责任,尽快吸纳新的理念。同时还要转变旧的方式,以孩子的思维去教授知识。

二是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养育管教好孩子。而这种养育不只是将孩子抚养大,满足他们的物质需求,还得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这方面的教育要抓好落实,并做到全面的教育。虽然有很多自己也不明白,但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其弄清楚,尽量将好的、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孩子们。

3、学生方面

一是正视安全自护教育。小学生对于安全自护能力教育这一方面的知识往往会觉得枯燥厌烦,无心去留意接受这一方面的知识,形成一种错误去选择性学习的误区。又或许更多的同学会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安全事故离自己还远着呢,容易忽略周边的安全隐患。其实,生活的周围时刻有着一些不好的情况出现。所以,作为学生,必须正视安全教育,把它当作同样主要的知识来学习。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时刻重视安全。另外,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还要主动寻求老师家长们的帮助。

二是主动扩宽获取安全知识途径。明白自己正处于一个接受及培养各方面知识和意识的阶段,尤其是自身的安全的意识培养。现在在做事情的时候都注意一下,慢慢将这种意识转移为自己脑里的潜意识。而且,在媒体传播发达的今天,不应将所有的不明白都靠老师父母去解决,自己更应积极主动去寻找答案,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4、社会方面

一是加大安全自护项目扶持力度。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在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不足。应进一步加大活动阵地建设的财政支持资金投入,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集中力量、注重布局的原则。

二是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成长是一项战略任务。党委、政府应将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大、政协以及关工委有关领导可以在适当时机,对青少年特别是民族地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安全自护教育阵地的建设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要在党政关注、民族地区青少年急需、活动阵地能为的结合点上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和生长点

三是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它的渲染可以填补教育方面的不足。它的作用非常不可忽视,有时甚至可以解决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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