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万州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

时间:2023-06-02 13: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继续执行中央、市级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精神,按照“稳预期、扩需求、消存量、降成本、防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万州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万州区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



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继续执行中央、市级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精神,按照“稳预期、扩需求、消存量、降成本、防风险”工作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稳预期方面

(一)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商品房市场动态信息,对渲染炒作、放大局部问题的个案,要及时予以澄清并消除负面影响,引导理性购房。(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

(二)充分发挥房交会引导市场作用,每年开展房交会,并给予部分房屋交易方面的优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其他区县的房交会和到外地巡展。(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房管中心)

二、扩需求方面

(三)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合理的购房消费。(牵头单位:人行万州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区金融办、万州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万州区分中心)

(四)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单位:区房管中心)

(五)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支持引导新市民在就业地落户购房,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州区分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

(六)原则上停止新建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力争各类住房货币化安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江南新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土储中心、三峡平湖公司)

三、消存量方面

(七)进一步优化土地价格机制,调减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安排商品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和区域布局。2016年全区商品房建设供地计划减少20%,控制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空置率较高地区的商品房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江南新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土储中心、三峡平湖公司)

(八)根据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以下事项: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未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且需调整项目规划的,或者项目已部分销售且需调整未销售部分独立地块规划的,可合理调整户型结构和商住比例。(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九)支持库存商品房向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房屋租赁和众创空间等产业用房转型利用,鼓励有条件且有需求的地区,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人行万州中心支行等,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十)支持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鼓励民营资本成立房屋租赁公司,购买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源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

(十一)进一步加快商品房在建或建成集中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停车位、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学校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成熟度,促进商品房销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教委、区卫计委、区国土房管局等)

四、降成本方面

(十二)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完善竞买人资质、资格和资金状况的审查标准;对已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首付价款后,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缴清比例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可按规定办理分宗发证地对应楼幢的预售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十三)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不合理的高息债务,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人行万州中心支行、万州银监分局等)

(十四)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执行有关税费、保证金、预售资金监管等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开发项目电力配套费之外,应由电力单位承担的费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

(十五)严格房地产领域准入,鼓励和引导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关停并转”和兼并重组,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依法清理债务和资产,并给予相关税费、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搭建房地产项目转让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资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金融办、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十六)将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各银行的存入比例与各银行对房地产领域的贷款贡献率挂钩,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人行万州中心支行,区房管中心)

(十七)在首先满足购房业主需求,且不改变车位车库用途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资联营、转让过户等方式,将商业物业车位车库整体交由专业经营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地税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政府法制办)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政策,优化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抵扣事项,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税负不增加。(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地税局)

五、防风险方面

(十九)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房屋交易和广告宣传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专项治理,以及非法集资、售后包租(返租)、分零销售和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资金的监管,及时偿还债务,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信访办、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公安局等)

(二十)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在防范商品房市场风险的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处置市场矛盾和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信访办、区公安局等)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抄送区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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