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汇报 有关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汇报

时间:2022-04-06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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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汇报 有关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汇报

关于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一、2010年度立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100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47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5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件,征收社会保险费14件,共执结91件,执结率为91%。2011年度立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46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30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11件,药品监督管理处罚4件,水务保护处罚1件,共执结39件,执结率为84.78%。2009年受理一件司法强制拆迁执行案件。

二、执行一般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请期限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由此可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相对人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在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一般也已经届满,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应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在理论和实

务中都无争议。但是,非诉行政执行主体具体何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执行的时间是否可以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将相关的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论被执行人在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是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都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值得商榷的。

2、财产保全问题。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基于对行政机关及确权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的考察,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从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到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如确有证据认为被处罚(处理)人将有可能逃避执行的,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切实保障将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对于确权人,如确有证据认为被处罚(处理)人将有可能逃避执行的,确权人只有在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切实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但是,这两种主体申请保全的条件应当不同,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在执行错误而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时,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行政机关申请

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的规定。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具有可执行性,而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过错负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执行行政政拆迁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1、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度大。多数拆迁案件事关城市建设与社会的稳定,拆迁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此类案件越来越被社会关注,法院审理和执行面临较大的压力。房屋拆迁案件涉及老百姓的生存居住问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矛盾纠纷突出。拆迁案件强制执行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牵一发动全身,执行难度大,同时对全院其他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虽然每次强制执行前,我们都做了大量的教育疏导、矛盾排查、预案制定等工作,但每次执行过程中,就担心百密一疏,矛盾激化,面临的压力相当大。

2、法院协调工作的难度大。进入司法程序的拆迁案件一般都是社会矛盾较大、较易激化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要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必须做过细的协调工作,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但法院在审理中所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在执行中所处的强制执行者的地位以及法院所承担的维护社会稳定职责等方面决定了法院协调工作的难度较大,一方面要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防止矛

盾激化,要求拆迁方作出必要的让步,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维护裁决的严肃性和同类地区补偿的平衡性等,做好被拆迁户的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把握好一个度,确实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纵横交叉,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拆迁人商业利益的实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及对政府的合理依赖的保护之间相互博弈,如何在这种动态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也确实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3、房屋拆迁纠纷与其它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中,大多数被拆迁户都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就业压力又比较大,社会又处于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拆迁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廉租房等供应不足,社会救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到位。因此,某些被拆迁人成为“钉子户”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被拆迁人与社会方方面面的矛盾会随着法院的司法强拆而集中转化为被拆迁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甚至会转化为与法院的激烈冲突。

四、执行行政执行案件的机构、人员情况

本院的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执行工作都是由行政庭负责,审判人员为1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 1名书记员。

五、对行政执行案件的建议:

1、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行政机关就其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执行,而后行政机关应协助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协助执行可采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两种方式。对于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罚款类、征收社会扶养费类、有关收费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实施执行;对于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被执行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或构筑物类、对被执行人责令停产停业停学类、不动产没收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组织下参与实施执行。

2、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如何积极稳妥地执行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既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又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和工作机制是重要一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条件、立案受理条件、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引入调查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先予执行制度,建立执行中的协调制度,完善结案方式,规定执行准予执行裁定的程序和对不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利等都是当务之急。

3、为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夯实内部保障、营造外部环境。法院应强化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充足,装备优化。同时,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疏导,并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有效地完成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4、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邀请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等参加,就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5、对于行政政拆迁案件,应该就新《拆迁条例》制定符合自己管辖范围的实施细则。对此,我院制定了《昌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为保障昌江“小区向大区”转变,提供优良司法环境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昌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昌江区城市建设被征收房屋执行程序的意见》两份关于行政拆迁的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行政庭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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