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31 08: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建设阳光、便民、高效的行政审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审计意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建设阳光、便民、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59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1.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对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服务导向,坚持阳光高效,加强监督监管,努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着力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实现审批项目少、审批环节简、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投资环境优、人民群众满意。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2.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理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取消、调整、优化,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不再保留非许可审批事项,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审批,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各相关部门

3.严格行政许可设定。严禁部门自行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调整或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相关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核,依据法定程序研究设定。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4.严格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省、市本级事项和需省、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区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每年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更新,每年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

三、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5.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明确审批事项的办理主体、依据、程序、时限、收费、要件、监督渠道等要素,公开透明。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6.实现行政审批流程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统一审批文书格式,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标准化文本。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7.实现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加快推进市、区(园区)、镇(街)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构建全市上下联通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信息共享。打造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线下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在江北新区建立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编办、各区(园区)

四、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8.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切实做到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处集中,行政审批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服务类事项进驻中心到位、授权到位、监察到位。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各相关部门

9.推进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省授权外,取消其他各类审核审批公章,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现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行政公章的功能分离。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规范制度,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在授权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异地挪用,严禁窗口和部门“两头使用”。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各相关部门

10.推进并联审批。落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市政府关于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优化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4292号)规定,根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五个环节,细化各环节审批时限,促进部门协同,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范围,统一登记、网上传输、分别受理、限时办结。对重大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图、联合踏勘、跟踪协调、同步办理,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各相关部门

11.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构建全市统一联通的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实现申报材料、批文资料网上共享,方便群众办事。扩大行政审批事项互联网受理办理范围,加强网上受理、信息流转、审核批准、反馈告知、全程监察等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全覆盖。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园区)

五、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12.落实首问负责制。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办结;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窗口办理。对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咨询,应一次性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流程、需要材料,作出清楚解释,提供明确信息。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13.落实首席代表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授权、领导放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委任驻政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复杂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牵头协调组织,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14.落实AB角制。各部门主管行政审批的领导不在岗时,应明确其他领导代行审批职责;实行窗口人员AB角,窗口人员不在岗位时,部门应指定其他人员代行相关事权。实行预约服务,群众和企业可向相关窗口预约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按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5.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对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建立并公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件。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16.规范中介服务流程。整合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项目,减少环节、提高效能,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享。推行中介服务标准化,中介机构应将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明晰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时间节点。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17.健全中介服务监管。建立中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中介机构,按资质资格评定择优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管理,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接受政务中心监督,健全中介机构警示公告、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建立中介机构诚信系统,构建内容全面、涵盖广泛、中介机构诚信信息平台,公开中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18.健全中介服务市场。出台扶持政策,培育一批多资质、综合性中介机构。理清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脱、改制,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准入门槛,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七、改革行政审批收费管理

19.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20.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价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21.改进收费方式。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进征收方式,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收费,按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统一管理。

责任部门:市政务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八、加强行政审批监管

22.编制行政审批监管标准。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专项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布的所有事项,各部门要分类逐项编制监管标准:对保留事项,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审批情况,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对下放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是否具备承接能力,是否依法实施审批;对前置改后置事项,重点监管审批部门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办理的后置事项情况,是否及时将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情况,有关审批部门收到信息后是否主动与申请对象联系;对挂起事项,重点跟踪监管原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服务情况。

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23.改进行政审批监管方式。改变以事前审批为主的单一监管模式,实施以书面审查、利用信息化平台核查、现场执法检查等手段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推行网上监管记录日志,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各部门、各区(园区)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和批后监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联合监管,组建联合检查组,每年对行政审批和批后监管情况进行巡查、专项检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及行政审批服务效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24.强化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等参与的监督网络,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体、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群众对行政审批服务的反映,及时核查处理行政审批服务投诉举报,对多次出现不良反映的部门及时预警,及时督查。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办

25.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大对审批超时、联合办理缺席行为追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督查办、市编办、市政务办

26.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绩效考核。将各单位履行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管的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创新绩效评价手段,拓展评价范围,有序组织公众参与评价,将行政审批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挂钩。

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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