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意见】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1 11: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团队引进政策体系,现对《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2号)进行修订,具体事项说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团队引进政策体系,现对《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2号)进行修订,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总体框架

现行政策共535条,分为“总则”、“申报与评审”、“立项与资助”、“管理与考核”和“附则”等五个部分;

拟按团队引进的关键节点和时序修订为“总则”、“引进对象与条件”、“申报与评审立项”、“合同与经费管理”、“ 团队建设与管理”、“验收与结题”和“附则”等共736条。

二、修订要点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和重大事项决策;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各相关镇区负责团队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放宽引进条件:

1. 年龄:从原有的成员平均55岁、带头人60岁的年龄限制修改为成员平均60岁、带头人65岁的年龄上限。

2. 人数:从原有的5人(1名带头人+4名核心成员)调整为4人(1名带头人+3名核心成员)。

3. 引进方式:

现行政策:创新型团队所有国内成员需人事或社保关系调入、境外成员每年到岗6个月。创业型团队要求成员合计占股20%

修订政策:创新型团队境内成员两种引进方式(①全部成员在中山任全职;②半数以上成员人事或社保关系调入);境外成员每年到岗4个月。创业型团队除保留成员持股比例外,增加“全部出资成员合计在岗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时间要求。

4. 创业团队股东实缴出资额由300万调整至200万。

5. 为切实加强人才柔性引进,适应我市龙头企业外延式发展趋势,增强我市总部经济的政策力度和区位优势,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团队在成员引进条件上采取适当放宽的准入原则:①团队整体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②团队带头人具有国际一流学术水平或行业影响力;③团队知识产权和项目成果在我市落地并实施产业化;④用人单位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

(三)财政经费来源:为充分考虑镇区差异和实际财政能力,充分调动镇区参与团队建设积极性,立项资金由原有的明确规定“市属单位立项经费由市财政全部负担、非市属单位由市镇各担50%”修改为弹性处理镇区财政共担的方式,由各镇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自行决定对团队项目的支持程度,不设镇区负担比例,把“镇区财政负担比例”作为影响立项金额的考量因素,根据镇区承诺的负担比例调节安排立项资金。

同时,为正向引导镇区财政投入支持团队建设,经市财政局建议,增加对镇区财政配套的激励措施“对镇(区)共担财政经费比例达到50%的团队,市财政将在镇(区)财政经费到位后,按镇(区)财政实际支出额的10%对团队建设予以再资助”(第十七条)。

(四)经费使用方式:由原有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修改为银行监管,团队用人单位在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市科技局将立项资助经费划拨至用人单位在指定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以借助商业银行支付审核和风险管理优势,提高资金监管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有效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质量。

(五)部分调整经费使用比例:参照《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23号),对部分财政资金允许支出比例进行调整。为顺应当前从国家层面对科技人员经费使用放宽的政策趋势,取消原有对人员费、劳务费的具体比例要求,相关内容表述为:“人员费、劳务费具体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验收管理方式:对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终止结题方式处理,管理方式更灵活、更符合科研规律。

(七)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引入“团队层次”评价和“优先支持”条款,细化专家评价体系,分层评分、选优删劣。

(八)增加资金分配分档管理,设立三个资助档次,综合专家评分、团队层次、主要成员实际参与度和用人单位融资能力等因素确定团队资助档次。

(九)根据条款内容和文件属性,建议将文件名称由原《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修订为《中山市引进建设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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