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绍兴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6个县(市、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年初签订的《绍兴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及管理创新共六个部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年初全市消防工作会议上,根据本办法下达给各地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督导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
(三)日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五)年终考核。次年初,消防工作考核与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组织进行。考核工作操作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审定。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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