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制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5 14:4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松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制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在松北区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松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复设立哈尔滨新区。省政府也随即将松北区确定为哈尔滨新区核心承载区。为凝聚人气,吸引人才,加快国家战略落实进程,优化新区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市政府决定,以哈尔滨市现行户籍制度为基础,在松北区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加快构建宽进严管、简政放权、客观公正、服务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低门槛、聚人气、引人才、促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立足松北区实际,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合理引导人口落户迁移,大力促进优秀人才集聚。

(二)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定居意愿,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依托居住地、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和派出所落户,加速人才引入,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放宽条件,严格管理。立足现行政策,最大限度地放宽落户条件,取消落户限制;同时实施更加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做到放得宽、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放宽市外迁入落户条件。

1.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1)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以下简称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2)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居民小区以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回迁安置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手续,为住房所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3)凡在松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小区租住房屋且尚无人员在该房屋落户的,在房主同意的前提下,可凭房屋及租赁合法手续,为租房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2.放宽投资落户条件。

(4)凡到松北区投资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即可为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其中外商投资,可为投资者的6名亲属办理落户)。

3.放宽就业落户条件。

(5)凡与松北区登记注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可为就业者本人办理落户。

4.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6)凡到松北区创业、就业并具有技校、大中专学历以上的,可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7)对国家三级以上演员、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等体育、文艺特殊人才,可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以上符合落户条件人员,需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二)全面下放市外迁入落户审批权限。

1.将原哈尔滨市公安局落户审批权限下放至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

(8)对通过租房、购房方式到松北区落户的,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审批,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9)对通过随军方式到松北区落户的,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审批,为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0)对外埠来哈人员因见义勇为、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以上(含)表彰奖励,获得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称号(国家和省级荣誉称号亦照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评为年度“十佳”先进人物的,可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1)具有技校、大中专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以及来哈工作的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可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2)凡到松北区投资的,可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上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其中外商投资可为投资者的6名亲属办理落户)。

(13)对哈尔滨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仅限松北区生源)、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派遣到直辖市、援疆、援藏等,要求到松北区落户但没有派遣证的,可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办理落户。

(14)对哈尔滨市生源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已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或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的,可直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办理落户。

2.将原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落户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

(15)凡夫或妻投靠具有松北区户籍配偶落户的,可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6)凡18周岁以下(含)未成年人到松北区投靠父或母的,可由其父或母到户籍地派出所为其办理落户。

(17)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到松北区投靠子女的,可到其子女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增加集体户落户载体。

(18)对符合到松北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依法落户到房屋住址、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对无法落户到上述三个载体的,可落户到派出所建立的集体户。

(四)从严实施落户管理。

(19)对迁(移)入农村地区的人员,须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审批,并严格控制。

(20)对通过租房方式落户的,同一房屋,一年内不得利用其重复办理租房落户手续。

(五)其他未尽事项,按市现行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抓紧制(修)订人口管理、教育、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要加强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收到实效。

(二)超前谋划,防控风险。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改革可能引发的问题,做好预判和评估,提前制定应对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舆论预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三)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派出所作为户籍管理的基础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