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指导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8 15:32: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多地出现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指导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应急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指导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

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多地出现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采取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排污者污染治理责任,减缓重污染天气的不良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 ”期间,长春市、吉林市和四平市3个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3—5天,其他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2—3天,到 “十三五 ”末期,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预警期内,通过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力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二、细化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各地政府要在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将本意见中的应急管控要求细化落实到应急预案中,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和管控目标清单,狠抓管控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实施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组织确定本辖区钢铁、火电、水泥、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清单,制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作计划,分地区分部门严格组织实施。

(二)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监管。要加大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产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洁净煤替代情况,从严查处恶意排污行为。

(三)制定并实施洁净煤替代方案。组织燃煤供热企业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燃煤供热企业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严格落实洁净煤替代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

(四)切实强化扬尘管控。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减少或者停止建筑施工作业,减轻城市扬尘污染。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施工抑尘保证金制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按照道路清扫保洁实施计划,适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降尘频次。

(五)严格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制定城市机动车减量治堵、限行禁行方案,利用各种媒体提前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信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组织实施,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查处 “黄标车 ”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确保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及时增加公交运力,组织各种大型车辆投入公交运营,减少发车时间间距,延长收发车时间,必要时采取免费运营措施,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企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接送上下班,制定公职人员错峰上下班和临时串休方案,减少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数量。

(七)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落实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组织足够数量的秸秆打包机,在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要全部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收捡拾打捆,摸索经验,逐步实现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打下基础,以用促禁,促进秸秆禁烧工作落实。

(八)加大油气治理力度。所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稳定运行。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加密检查频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九)强化生活污染源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生活污染源管控方案,设置洁净煤配送站,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十)加强气象干预天气。各地要综合分析不利气象因素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在具备人工增雨(雪)条件下,加大人工干预的力度,采取人工增雨(雪)方式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三、强化重污染天气的源头治理

“十三五 ”时期是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地 “十三五”规划,加快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快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网格化监管平台建设,组织各地、各部门着力从源头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认真组织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程,制定本地区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建立健全预防管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根本上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各地在 “十三五 ”期间着力解决以下关键性问题: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加快实施 “气化吉林 ”工程,促进清洁能源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力度,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新能源汽车,增加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二)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把大气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安排,严格控制 “三高一低 ”企业发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工程,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加快城市扬尘治理。按照城市规划布局,提升城市软化、硬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全面推进建筑工地社会化管理进程,推行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最大限度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四)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步伐。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及应用的重点企业,积极推动秸秆还田及秸秆原料化、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问题。

(五)加快推进高标准管理。从严制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大气污染源网格化精准管理。重点污染源要实施在线监测,针对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别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应急管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具体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将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中,加强对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主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各项措施,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在重污染天气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制定应急管控措施,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一)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各地、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实施跟踪调度和督查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调度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要强化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的基层基础,将重污染天气的管控任务落实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并督促落实。推动街道(乡镇)建立环保所,社区(村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并承担好环保职责。同时负责制定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重点督导企业名单,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重点企业现场督导,监督各项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

(二)有关部门责任。

市(州)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管控工作,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施行更加严格的执法和监管,合力推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管控任务的落实。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应急管控措施,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交运力保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加油站、油罐车、贮油库应急管控措施,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生活污染源管控措施,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职人员的应急响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应急管控工作,并负责应急管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基层组织责任。

各街道(乡镇)是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的基本单元,要认真组织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环发〔2015〕19号),严格建立落实网格化分工监管的工作机制,在全面调查本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的基础上,汇总辖区内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将应急管控工作目标和要求分解到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并负责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具体落实。

社区(村屯)具体负责大气污染排放源巡查,监督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妥善进行处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通过街道(乡镇)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配合县(市、区)政府及时解决应急管控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五、建立健全应急管控工作机制

(一)预警研判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控预警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规范和标准。在不利天气条件下,加密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和预报预警频次,综合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组分及贡献率,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为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收集、整理重污染天气工作信息,做好舆情应对,并按要求上报。要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等,明确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和公民应配合的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联防联控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要求,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机制。要建立完善城市联动机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长春、吉林、四平、辽源、松原五城联动,城区与郊区联动,城镇与农村联动,分区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

(四)执法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执法监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综合执法方式,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恶意排污、拒不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移送司法机关,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五)财税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方案,确保在激励各项管控措施落实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经济损失。

(六)全民参与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平面媒体专栏、专家讲座、环保讲堂等方式,组织专家介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及效果、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国内外先进做法和经验。探索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实行大气污染行为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黄标车 ”在禁行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举报。广泛动员环保公益协会、高校环保社团及民间环保组织,开展相关义务志愿者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努力营造 “同呼吸、共命运 ”的良好氛围。

(七)督查督办机制。省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作为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组织督查、监察、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将进展缓慢的工作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预警约谈、通报,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年度管控工作考核排名情况,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八)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出台本辖区工作方案,制定不同等级差异化响应措施,并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制定本部门管控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情况将作为生态环境综合督查重要内容,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降低相关考核评比档次,取消相应示范创建称号,同时,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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