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法】万州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2 13:32:01 来源:网友投稿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储备区域性应急中心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应急物资,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万州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应急办法】万州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储备区域性应急中心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应急物资,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驻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万州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区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区县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万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等区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检查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电煤、天然气、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三)区城乡建委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和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储备以及地理信息服务应急物资的储备。

(四)区交委负责公路、水上抢险保通机械和水上、公路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应急运力的调配。

(五)区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六)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等城市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饭)、盒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

(七)区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抢险救援、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八)区民政局负责帐篷、衣物、棉被、应急灯等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环卫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区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三)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十五)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六)区民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处置人防工程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七)区科委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区供销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十九)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船舶防污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成都铁路局万州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负责协调高速集团东北公司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三)万州机场公司负责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四)市盐业集团万州分公司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其他区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

政府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特别是保供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确保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政府储备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家庭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承担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以及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同时开放数据接口,供区政府应急平台调用;每年120日前向区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区政府应急办按政府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七条 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地、水上、空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体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属于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中央、市驻万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补贴、储备、运输及储备库建设等,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区政府或应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三)应急物资遗失、损坏,更换不及时;

(四)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万州经开区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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