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9 11:48:01 来源:网友投稿

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加强村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村干部队伍报酬稳定增长机制,激发和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优秀范文】

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加强村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村干部队伍报酬稳定增长机制,激发和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及《甘肃省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班子,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文书,含全县统一招聘的村文书,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挂职的干部。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村班子和村干部的考核,要结合各镇实际、农村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五条镇党委对照县委重点工作的目标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易评价、便考核的村班子和村干部工作报酬绩效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村班子及成员的全面考核。

  第六条各镇对村班子、村干部考核应同步进行,村班子和村干部个人考核结果应相互一致;对村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德:思想坚定,政治立场鲜明,道德意识强,组织原则性强,为人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群众观念强,模范表率作用强。能:岗位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水平,能够驾驭本职工作。勤:严格落实村干部坐班、考勤、请销假相关制度,工作勤恳,作风扎实,责任意识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深入群众开展工作经常。绩:工作注重实效,能够创造性地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自省、自警、自律、自励。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七条村班子、村干部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是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可结合任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对村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与全县和各业务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同时进行,实行百分制评价评分。

  第九条年度考核步骤:

  1.考核准备。镇党委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预告。

  2.召开考核会议。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镇考核组组长主持并作动员讲话。参会人员包括村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在本村的“两代表一委员”等。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个人述职。先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作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年度村班子及个人的履职、廉洁自律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然后由其他村干部依次就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4.民主测评。向参会人员发放村班子测评表和村干部测评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5.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村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及其他部分参会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一般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6.调查核实。对考核中群众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定性。

  第十条考核组结合考核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镇党委按平时考核得分占20%,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得分占20%,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得分占60%的比例计算出村班子和村干部的考核得分。各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根据排名确定考核等次:村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次,各镇依照考核总分排名先后顺序按行政村数的15%、70%、15%的比例确定“一类”“二类”“三类”等次的村班子名额;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镇根据全镇村干部总数的10%左右的比例确定“基本称职”的村干部,优秀、称职、不称职的村干部比例名额各镇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优秀”等次最多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班子考核定为三类等次村的村干部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各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各村班子和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村干部绩效报酬发放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村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三类”等次,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班子内耗严重、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2.班子成员当年有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理,受到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村“两委”班子正职考核不称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或在重点工作有重大失误的;

  4.村班子或班子成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5.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存在党员信教、涉黑涉恶行为的;

  6.不执行“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组织生活制度,不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等制度的;

  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或超期完成,影响全县中心工作的;

  8.因其他原因被确定为“三类”等次的。

  第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的;

  2.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对承担的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

  4.违反工作纪律,在开展工作中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5.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开展的;

  7.因工作原因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8.因其他原因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建立实绩考核档案。镇党委负责反馈村级班子、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其他村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反馈。考核结果要在党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对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和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镇党委派专人负责汇总整理,统一纳入村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评选、表彰、奖励和任用的重要依据,村党组织书记及时填写《甘肃省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备案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村干部工作报酬包括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报酬。村干部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按年发放。

  1.基本报酬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的拨付标准,“一肩挑”村干部4.5万元,其他村干部3万元全额发放。绩效报酬从省级财政拨付的每村平均4名村干部核定补助的余额中、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和年底各镇考核奖励中列支。奖励报酬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

  2.绩效报酬按照不低于村干部基本报酬15%的比例确定,由各镇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按不低于基本报酬的20%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的村干部,按不低于基本报酬的15%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村干部,不享受绩效报酬。

  3.奖励报酬根据各镇的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发放,村干部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及经济组织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可按年净增加村集体收入5%的比例发放奖励报酬,每年每人最多不超过1万元,当村集体收入增长量出现负增长时当年没有奖励报酬,村

  集体经济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村干部不得享受奖励报酬。

  4.各镇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单项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村干部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来源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村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经镇党委研究确定,按照程序申请拨付后由各镇组织核发。

  第十七条当年年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村干部,按程序予以撤换;考核结果排名末位或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村干部,由镇党委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年终考核排名末位或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村干部,按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十八条由县镇选派干部(含专业化管理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村,村委会主任报酬可比照“一肩挑”工资标准发放。由县镇选派干部(含专业化管理的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党组织书记且实行“一肩挑”的村,可确定一名能力较强的班子副职(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日常工作,按不高于“一肩挑”工资标准确定报酬。

  第十九条各镇要严格审核把关,考准考实村干部实绩,杜绝营私舞弊,确保报酬发放公平公正,坚决防止引发矛盾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各镇要加强村干部报酬和村集体收入资金的监管,做好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防止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从严查处。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镇上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镇纪委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民政局解释。各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是村级“两委”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和村民小组长等其他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供养的村干部(专业化管理的党组织书记)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原《XX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X〔2020〕X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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