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7篇

时间:2023-07-02 16:3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公司有关办公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为对全公司办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总公司办公室独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的卫生保持、遵守办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车辆维护保养、大楼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项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保持情况,包括桌面、地面的洁净等。

  遵守办公秩序情况,包括物品摆放、手机与呼机的使用、遵守礼貌和着装要求、执行办公区域有关规定等。

  文件发放情况,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清况等。

  印章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车辆清洁情况、车内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大楼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公共场合的卫生整洁和保持、楼内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维修是否及时、食堂卫生等。

  第五条检查实行打分制,设立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5分、4分、3分、2分、1分。

  连续4次保持单项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报表扬,一年内始终保持单项平均5分的单位,提请人事本部给予物质奖励。

  单项平均分数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当事人的100元;第三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请人事本部给予降职、降工资级别的处分。

  确属各单位领导教育不力、管理不严的,按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有关奖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单位制定卫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负责本单位当日桌面卫生并负责保持本单位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检查当日如出现之分以下情况,追究卫生值日人员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七条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维修、保养车辆,并负责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检查当日出现之分以下的情况,追究指定负责人的责任,视为当事人。

  第八条各单位未制定卫生值日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清洁和维护保养者,按照总公司有关职工奖罚的规定追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XX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总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XX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和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员、团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专业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八条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

  第三章立卷归档要求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向总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项目档案应包括如下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报告、批准项目文件、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项目人员任兔文件,有关项目业务的各种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电话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其它有关项目业务的音像制品、计算机盘片等。

  (二)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全在一立卷。

  (三)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小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五)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六)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七)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立卷所需的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表由总公司办公室统发给。

  第四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公司办公室秘书处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十七条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档案的借阅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第二十二条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三章第九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六章第十四条,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XX外事领导小组和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向该单位下达出国

  (三)出国

  (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境)任务通知书。

  (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

  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

  (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送外交部或有关(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三)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XX发展总公司”印章;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第四章外事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XX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

  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出国(壕)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第五条各所属企业

  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

  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

  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总公司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自有的许可证如欲与他人合作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议付、结汇。各公司无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签约。

  二、利用他人许可证进行合作的,或者经营法律规定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准许做。

  三、在拟定合同时,纠纷管辖地选择条款不得约定在外地或第三国,应约定在北京;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内贸合同应选择向法院起诉,外贸合同应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外贸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远期信用证,则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约定国内委托方先取单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后再交单。

  五、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单证不符,不得对外议付,除非获得国内委托方对外付款的书面确认。

  六、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外商是由国内委托方联系的,则我方业务人员未向第三方咨询同种进口货物价格的,不得签约。

  七、做代理出口业务时,不得约定由我方负责退税。

  八、在修改信用证时,也须相应地对合同进行书面修改,否则,不得履行合同。

  九、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宜直接向农民收购。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我方认可的凭证后,方可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预付款,在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余款。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盖有税务章的增值税发票,便于财务做帐。

  十、在做委托加工业务时,不得预付加工费。

  十一、在使用特特户时,必须按财务规定由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传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应履行合同。

  总公司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资产的产权管理,根据总公司对资产“管好、盘活”的要求,为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总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

  1、总公司宜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

  2、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联营、合资合作公司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3、其它总公司所属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总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总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投资管理部(简称投资部)。

  第二章资产基础管理

  第四条资产基础性管理内容:产权登记;资产清核;文档权证管理;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条产权登记:总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凡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投资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资产确认证书》。

  第六条凡通过兼并、收购的企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重组或产权变更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清核:为确保总公司全面掌握所属资产的真实状况,投资管理部要定期或按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与核实,必要时要组织相应的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使用情况调查,资产使用企业和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配合总公司的资产清核,提供企业资产使用的真实情况。对于重要的资产清核过程,总公司各部门分别派相关人员参加,以工作小组形式进行。

  第九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资产接收方案,报投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必须派员参加资产接收。

  第十条文档权证管理,总公司实行资产文档、权证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形成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涉及资产的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统归档保存。上述文件自签字或批准之日起十日交投资部办理存档手续,外埠公司可延长十五日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总公司所属资产的权证正本由投资部统归档保存,各企业需要时可在投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1、权证办理:对总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依法取得的新资产的权证,原则上由主办项目单位负责办理;总公司所属外埠企业需要在当地办理的权证(如上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由企业自行办理。

  入权证管理:权证办理后自办证日起十五日天之内将正本交投资部登记归档,各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权证在企业滞留期间不得用于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

  3、权证使用:企业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经企业申请,在投资部办正理权证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统计报告:总公司所属资产通过清查或评估后,投资部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公司提交资产统计资料,报告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企业的报废资产处置由财务部审批,报投资部备案;企业的闲置资产处置由经营单位上报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或接收、调配,抄报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存量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存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授权使用;资产使用评价;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授权使用:为防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使总公司所属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保证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总公司实行资产授权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企业或单位在取得《资产确认证书》后,按总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公司、挂靠公司等不同形式签署相应的《资产使用授权书》。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授权书》由投资部审定,资产使用单位在法规部办理资产授权手续。

  第十九条资产授权内容包括授权使用资产的数量、状态、使用者权利、权限、责任、义务、保值目标等。

  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建立所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细则等,并在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资产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要经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擅自设立者由企业批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已设立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资产管理要求,由投资部会同计划部重新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不适宜设立的分子公司予以取消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评价:投资部按会计年度或总公司要求进行企业资产使用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总公司计划编制、资产运营决策、企业经营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聘用、奖惩等的参照条件。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管理:总公司对其所属资产的收益实行统管理。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可分配利润方案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它类型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章流量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流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配置与盘活的规划;资产证券化管理;其它资产流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配置与盘活规划:根据总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战略重点。具体运作方案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报投资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证券化管理:投资部根据总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变、上市、债券发行、设立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操作等进入证券市场的资产运作规划与管理,具体操作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资产流动管理:非证券化资产的并购、转让、重组、合资合作等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由投资部统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论证、审批及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具体办法参照现行《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总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调配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请示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车辆进行统配备和调整。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外事用军、总公司会议及较大活动用车,办公室有权临时调度各单位车辆,各单位应服从协调调度。

  第六条除总公司领导临时安排外,总公司军队不为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出车。

  第七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24小时内长途用车(单程150公里以上的),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24小时以上的,需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配备车辆均属工作用车,应严格服从办公室军队的统收军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军队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总公司安委会和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出现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按事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损失额5万元以上的,罚个人6%;损失额1-5万元的,罚个人5%;不足一万元的,罚个人500元。非专职司机各降10%比例。最低罚款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事出车,按上述比例各加罚一倍。

  第十四条对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杳、通报批评、停止驾驶、降薪等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可按季核发。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配备车辆所需油料由军队统一按核定预算办理购进,按单军每月定额标准发放,超出不补;节余归部门使用。定额标准由办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预算节余部分提取30%作为军队节油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车队设专人负责油票发放,造册登记,司机签字领取,每月上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各专业公司的耗油采用总额控制,集中购买,定量使用的原则,各专业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排气量2.0以下车辆每月210公升,其它车辆(排气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标准作出费用预算,纳入本公司的总预算。在预算限额内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购买油票,作为有价证券由各公司财务部专人保管,建立规范的领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购油,集中购油不得突破限额。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车辆维修按规定填制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军队技术审验,办公室主任审签,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专人结算,超过审批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及专业公司维修保养车辆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及军队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规定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者及所属单位领导分别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停驶。

  第六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领导及部门总经理配备工作专车,持有效驾照可由本人驾车;无驾照需配司机的,由办公室统调配。

  第二十三条专职司机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由办公室商人事本部统招聘。各部门无权自行聘用司机。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临时聘用司机,须经办公室军队考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的司机应服从军队的统管理,不出车时一律到军队休息,不得在办公区内滞留。第二十六条其它工作车辆需要持有驾照的XX职工驾车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并商办公室同意,但严禁擅自交他人驾驶,违者收回车辆。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际驾车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需经车队技术考核合格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准单独驾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副职以下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应于每日下午五时前将车辆停到指定地点,钥匙交至军队,待下一个工作日上班时,到军队领取钥匙。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需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车时间内使用车辆的,须由用车单位领导签署书面申请,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交车队备案。违反规定私自用车的,予以停驶或收车等处理。

  第三十条XX职工报考驾驶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学军人员一律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不准用公司车辆学军练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属于总公司的由办公室军队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人帐;属于专业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办理,费用自负。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11.洗衣房工作人员洗涤衣物时,严禁在洗衣房内嘻笑、打闹,切实注意安全,防触电、防意外事故,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2.洗衣房工作人员工作前先清点物品,如:实做好记录,并参照物品配置表进行对照,如有差错及时上报。

  3.各值日组长及时、全面的组织好组内的一切事务,确保衣物整洁。工作人员因病或有事不能工作者要及时请假。

  4.待人礼貌和气,服务主动热情,不准与学生或他人吵架斗殴,不准隐瞒事故及个人过失。

  5.洗衣房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努力做好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质服务。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节约水、电、洗衣粉等。

  7.每周给洗衣机消毒一次,每天打扫好卫生并保持地面卫生,做到室内干净、整洁,无异味。

  8.工作人员不得在洗衣房内擅自使用其他电器,如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9.洗衣员严格操作程序,为客户送洗衣服,必须填写好登记表,并凭洗衣单领取衣物。

  10.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免费帮助他人洗衣或不按价目表进行收费,如发现处5倍以上罚款,多次发现做清退处理。

  11.工作人员要团结友善,搞好协作,对工作要有敬业奉献精神,对客户要明礼诚信,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2一、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上下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结算工资、福利补贴等提交准确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总经理以下全体员工。

  三、考勤:

  (一)考勤时间:

  1、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2、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1日起至当月30日(月小或月大以最后一天截止)。

  (二)工作制度:

  1、公司除总经理外,均应在打卡考勤之列。早晚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未按规定正常打卡者,于2日内在行政部《非正常打卡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并请直接上级签字确认(主管及以上人员在表上予以登记,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月底前签字确认),在次月1号前仍未登记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早上未打卡视为上午半天旷工,下午未打卡视为下午半天旷工。

  3、一般人员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时,应征得直接上级同意;所有外出人员外出前应在前台处《外出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如遇特殊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由行政助理询问外出人员直接上级后代为填写(主管以上人员询问本人)。

  4、行政人事部根据打卡记录、《请/休假申请表》、《未打卡情况登记表》,一并审核并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报财务部作为薪金计算依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考勤记录不全的,以考勤记录为结算依据。

  (三)公司遵守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

  (四)考勤设置及基本定义:

  全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出差、加班等。

  1、全勤:员工工作时间内全部正常出勤。

  2、迟到: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公司规定工作时间打卡上班延迟30分钟(含)以内的行为。

  3、早退: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含)以内离岗;4、旷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视旷工

  (1)未办理妥善请假手续、外出手续而私自离开岗位或不到岗位;(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手续的行为;(3)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5)被公安部门拘留的;(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不能到岗的;(7)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足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5、请假:因个人行为或个人因素不能在岗位上持续工作,且按照规定请求办理手续离开岗位之行为。可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假、考试假等。

  6、加班: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工作,并由部门主管指定必须继续工作的行为。

  7、出差:因公司公务或领导指派外出,不能在办公室或指定岗位持续工作,且按照规定请求办理离开公司之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3一、考勤制度

  1、厨房人员上下班严格执行公司考勤时间,具体如下:上午08:30——12:30;下午14:30——17:30、以上时间指没有招待情况下的正常上下班时间,有招待的以实际时间为准,需要买菜的,上午上班时间延长到9:00。

  2、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罚款20元/次,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四次及以上按辞退处理

  3、厨房人员月休四天(周六日不允许休班),休班期间若有招待需

  随叫随到,不允许推诿,休班可顺延。

  4、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等。

  5、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应提前一天到后勤部报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二、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2、定期清洗油烟设备

  3、工作厨台、橱柜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4、食物应在工作台上_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_、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5、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包装袋包紧,生、熟食物应分开存放,切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放置太久

  6、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区域抽烟、咳嗽、吐、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7、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洁

  8、厨房清洁工作应做到随时清扫,厨房管理制度

  1、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以保_食品卫生的安全性。

  2、每位当班员工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当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员工在每日下班前必须认真做好各自部门的卫生、不留死角。

  4、各部门每日下采购单时做到严格计算,即保_日常使用又不至于存放太久。

  5、各部门接受货物是严格把好卫生关,不新鲜、不合格的货物不接收,勉强接收出现菜品投诉由当事人买单并进行处罚200元。

  6、各部门的员工当班期间不得私自串岗。

  7、各部门人员严格服从部门主管的管理和分配的各项任务。

  8、在_作过程中任何员工在不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品尝菜。

  9、熟菜品上桌前必须用罩遮盖住,保持卫生和温度。

  10、各部门在每日工作中要做到地上无垃圾,保持地面洁净、无积水、无油垢。

  11、不得在洗菜池、洗手池内清洗拖把。

  12、闭餐后各部门的所有料缸加盖盖好,所有该入_箱的原材料及时入_箱。

  13、加强每位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能关掉的设备及时关掉,保_节能。

  14、_箱每日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存放食品时要加保鲜膜,生熟分开。

  15、各部门合理使用各自的_箱,所有物品摆放整齐,并在_箱上贴上存放的物品的标牌。

  16、每餐完毕各部门及时清理垃圾,所有垃圾桶保_内外清洁。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4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细则:1、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五·一后修改,另行通知)。

  2、不准迟到,需提前5分钟到达办公室(特殊状况务必说明),如果不能遵守,迟到一次扣除5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有特殊状况请假,批准者按无薪假期。

  4、不准在上班时间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页或登录私人qq,看电影、下载歌曲,以及做其他私事,一旦发现记过一次。

  5、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状况,网站后台用户名和密码,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

  6、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

  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7、员工对待客户就应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利益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就应耐心解释。为了持续公司形象,员工外出联系业务需着装整齐,举止礼貌,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

  8、员工就应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要有拼搏敬业精神,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用心开拓进取,不怕吃苦,没有业务和任务的时候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不断加强自身的竞争潜力。

  9、员工就应在工作上互帮互助、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就应爱护公司财物,持续公司环境卫生,关心和爱护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5第一条保险

  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满后,为其办理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条困难补助

  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公司“爱心基金”中拨款。

  第三条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第四条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第五条劳护用品费:每一季度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满勤奖:以工资形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条工作年休假:所有员工享受工作年休假,与春节一同进行,具体天数由公司在年终统一发文规定。

  第八条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公司组织人员慰问。

  第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主管,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6为增强工厂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职与选用

  1、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2、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创新精神。

  3、所有员工都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遵守公司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4、所有新进员工,都必须经人事行政部培训,并且在本员工管理制度上签名表示同意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后,方可上班工作。

  5、新进生产线员工入职后1-7天为试工期,试用不合格辞退,无工资发放。入职后的生产线员工按目标产能制计时,第二个月计件,多劳多得。非生产线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

  二、考勤管理

  1.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2:30-16:30,晚上加班的加班时间依工作内容定。遇有特殊情况,或者遇时间调整,按工作需要安排。

  2.考勤

  1)打卡制度:

  ①本厂实行指纹识别打卡制度,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

  ②漏打卡的,填写补卡申请,部门主管签字证明,由厂长最终签字生效,否则作旷工处理。遇打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应填写补卡申请,在24小时内交由厂长签字认可,过时不予受理,作旷工处理。

  2)迟到,早退与旷工:

  ①迟到/早退: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不得迟到/早退。未按时打卡上班算迟到,提前打卡下班算早退。

  ②迟到/早退的处罚:迟到/早退每1分钟罚款1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③旷工:迟到或者早退30分钟(含)以上者算旷工,30分钟以上至4小时算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者算旷工一天。旷工半天,扣罚一天半

  工资;矿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计件员工罚款时,按公司标准工资进行扣除),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或者累计一个月旷工五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不发工资。

  3.请假

  1)请假程序:请假需本人填写请假单,由工厂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文员级(含)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需具有职务代理人签字。生产线员工请假签至主管,管理人员请假签至厂长;职员请假必须逐级签核,不准越级请假。凡是请假人员需以签字同意之日起执行。员工请假必须需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电话请假,特殊情况下需经主管批准,并事后补写请假条,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请病假必须出具区级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开具之《病历单》,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进厂未满一年者不可请超过三天之事假;进厂满一年者方可请长假,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公司放2假例外),且全年只可请一次长假。无假中假。事假全年不得超过12天。

  4)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员工请长假需提前三天,管理人员请长假需提前十天。请假最小时数为两小时,不足两小时者以两小时计算,八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所有请假单必须经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请假3天和以上者,公司将推迟一个月发放工资。

  4.考勤奖励:每月对按时上下班的员工实行全勤奖,每月未迟到,早退,旷工,并未请假的发放全勤奖50元。

  国有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一、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由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加班是17:00至20:00(特殊情况的加班,听从领导安排)。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

  罚20元。

  4、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返回也须打卡),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争议焦点,所以建议企业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

  另外,建议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最好有相关备注,做好与基本工资的区分,以明确企业确实支付员工加班费。

  5、安排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6、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每月累计超过三次迟到者,底薪扣50元;连续三个月都有迟到30分以上者,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7、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8、请假者,需提前填写好请假单交到上级领导处;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最长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特殊情况者,如婚假、丧假、病假,视情况处理)。

  9、缺勤(请假)时间,须扣减底薪工资;有加班时间的,按平时加班计时工资计算,但不给予抵扣缺勤时间。

  10、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处理好交接工作,须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禁止泄露公司机密(包括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生产信息等),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车间内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对未明确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员工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3、在生产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故不加班,3次不服从生产安排者,给予警告,超过3次的给予辞退处理。

  4、工作消极、不认真、工作态度恶劣,影响他人工作情绪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5、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6、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生产工具用完后须清理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等价赔偿。

  7、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8、生产车间必须随时保证干净,不可将杂物随意丢放。各部门各小组必须负责本组的环境卫生,每人每组必须负责各自所负责的区域清洁。

  9、每周六下午须进行大扫除(车间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零件台、风扇等都须清洁)。车间的垃圾须倒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四处乱倒。废图纸、废工具、废玻璃须及时清理掉,车间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

  10、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如发现有浪费水电或下班没有关水、关电、关车间窗户者对其责任人或工序团体每人进行处罚20-50元不等的罚款。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提供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

  2、除有薪假日外,公司另安排的假期,则不算工资(如春秋提前放假等)。

  3、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班。

  4、影响公司经营、日常工作秩序的系列事项同样列入制度。

  四、惩罚奖制度

  1、对违反上述制度及影响公司经营、日常工作秩序的系列事项将根据影响损失程度进行警告、严重警告、罚款(10-1000元)、停工、开除、追究法律责任。3次警告1次严重警告,1次严重警告可以停工,3次严重警告可以开除。

  2、对坚决遵守拥护公司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做出贡献者,公司将根据程度进行表扬、奖励(50-1000元)、加薪、加级等。3次表扬可以奖励,3次奖励可以加薪加级别。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厂方人事部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员工。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篇三: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3第三章

  治理结构

  .........................................................................4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六章

  财务管理

  ......................................................................10第七章

  监督管理

  ......................................................................11第八章

  责任追究

  ......................................................................12第九章

  附

  则

  ..........................................................................13附

  件

  ...........................................................................................1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XX国有企业(下文称“企业”),包括XX国有独资企业、XX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XX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XX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XX根据XX授权,代表XX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由筹备组按程序报XX会议审批。

  第八条

  XX会议同意后,由出资人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九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企业名称、住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总额等事项变更。

  第十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除经XX会同意以外,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

  (四)其他经XX认定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XX会议审定;

  (二)经XX会研究同意后,由出资人下达同意企业撤销的批复;

  (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3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XX、XX会审后,报XX审批;

  (四)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XX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代表XX行使股东会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制定或者参与制定XX国有企业的章程,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五)向XX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XX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以下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总结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四)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XXX国有独资企业设董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独立董事,经XX审批后设立。

  XX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1名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权。确需设立董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指定1名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财产,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制订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三)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按企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并指定一名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年度工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办公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企业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XX和出资人报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6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按企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经XX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具体规章;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并作为企业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继续委派连任。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于每年3月前向出资人报送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自取得资产(含股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结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未按期办结的,企业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出资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购置资产应根据XX固定资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公务车辆依照《XXX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原则上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事项、人事任免事项、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业经理层及以上人员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所有重大事项应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报企业业务主管单位(详见附件)、出资人、XX、XX领导审批;需报XX会议审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母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经理层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企业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审核后,由企业报XXXX领导、XX领导审批:

  (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内设机构变更;

  (二)单项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资产收购、处置、报废及债权债务核销,如单项事项分批办理,以单项事项金额为基准确定最后审批层级;

  (三)单次承租资产年租赁费用10万元以下(含续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企业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审核后,由企业报XX会审批:

  (一)企业住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变更;

  (二)确定职工薪酬总额、人员招聘事项;

  (三)单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收购、处置、报废及债权债务核销;(四)单次承租资产年租赁费用10万元及以上(含续租)。

  第三十四条

  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企业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审核后,由企业报XX会议审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总额变更及经理层及以上人员任免;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四)单项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报废及债权债务核销;

  (五)所有对外投资、参股、担保;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构建国有企业财务全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参照XX财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会议研究同意后,送出资人备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支票管理制度;

  (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八)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十一)财务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向出资人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子企业纳入母企业合并报表。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并取得相关会计资格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企业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强化教育管理。

  11第四十一条

  强化出资人监督,XX要对出资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的巡查,通过个别谈话、明察暗访、调阅有关资料、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问题发现和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资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国有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影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组织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12(三)在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奖金。

  第四十七条

  除适用前款规定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发薪酬待遇,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参照XX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13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XX国有参股企业管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有出资人按股权占比行使国有股权的决策表决权、知情监督权、资产收益权等法定权利。

  第五十四条

  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XX负责解释。

  14附

  件

  企业业务主管单位一览表

  序号

  123456XX企业

  XX公司

  XX公司

  XX公司

  业务主管单位

  备注

  15

篇四: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政策,发布公司行政规章制度、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发扬深入调查、联系群众、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

  四、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公司文件由总经办统一发放、传递、用印、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节

  文件分类

  一、规定。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用“规定”。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文件,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用“通报”。

  五、请示、报告。向上级请求批示与批准,用“请示”。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七、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守的,用“会议纪要”。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

  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第二节

  档案分类及编号

  一、档案按其内容及关联部门可分为六大类:

  1、行政类

  2、财务类

  3、人事类

  4、业务类

  5、工程类

  6、拓展类

  二、机要档案须在档案编号后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具体划分规则见本制度第三节第二条。

  三、档案编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四、归档后须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第三节

  机要档案

  一、机要档案按其内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

  二、划分标准:

  绝密档案包括:

  公司经营发展中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战略性的合作协议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

  机密档案包括:

  1、财务资料;

  2、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3、公司经营情况;

  4、人事档案、薪资性档案、劳动合同;

  5、技术资料;

  6、金额在10万-100万元的合同。

  秘密档案包括:

  1、重要项目资料;

  2、项目合同协议。

  第四节

  档案装订

  一、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

  二、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

  第五节

  保存期限

  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特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4、公司证照;5、各级批文;6、印鉴;7、公司年度经营计划;8、公司年度经营总结;9、年度财务报表;10、技术资料;11、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12、人事资料;13、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14、其他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二、十五年保存:1、会计凭证;2、其他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五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2、完结后的项目方案;3、其他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

  四、一年保存:1、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2、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3、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五、公司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限予以保存。

  第六节

  保管部门

  一、财务专项机要档案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保管。

  二、人事专项机要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四、其他档案均由总经办指派专人保管。

  第七节

  档案移交

  一、公司各类证照、批文在颁发之日起移交总经办。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应自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总经办。

  三、合同协议应在签订之日移交总经办。

  四、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由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管理。

  五、其余档案半年移交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六、档案移交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册》(附表2)。

  七、《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一份,总经办留存一份。

  第八节

  档案调阅

  一、因工作需要需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附表3),并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调阅。

  二、行政类档案、财务类档案、人事类档案、业务类档案、工程类档案、拓展类档案的调阅须部门经理核准,跨部门档案调阅须总经办主任核准,但仅仅限于档案的查阅、复印,使用原件或调阅机要档案资料须总经理核准。(保密性档案的范围见《机要档案管理制度》)。

  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

  四、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

  五、《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六、档案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时。

  七、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

  第九节

  档案销毁

  一、超过保存期,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销毁。

  二、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附表4),经相应核准人核准后方可销毁。

  三、部门内部档案由部门经理核准销毁;机要档案由总经理核准销毁;其余档案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销毁。

  四、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总经办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附表5)。

  五、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六、《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总经办一份。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公司不同业务的工作需要,公司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印章使用办法。

  二、印章刻制按公司业务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经办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总经办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附表1),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三、总经理通过授权赋予一些部门对其部门(专业)印章的保管权和使用权。由被授权人在总经办签字领取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规定。

  四、公司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使用印章审批人等规定见下表:

  序号

  印章

  使用范围

  名称

  保管

  部门

  使用审批使用规定

  人

  备注

  公司对外所有正式文件,

  公章

  对内通知等正式行文

  总经办

  或授权人

  总经理

  财务

  专用章

  公司正式财务文件、报告、证明、票据等

  财务报表使用财务

  会计部

  财务会计

  时,由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批,除支票用印按照部经理

  《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外,其余均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合同

  专用章

  参见<<合公司各类合同

  总经办

  同管理规定>>

  参见《合财务合同需总同管理规经理核准

  定》

  法定代表人印4(支票)

  支票

  会计部

  财务

  见《财务制见《财务度》有关规制度》有

  定

  关规定

  法定代公司正式的合表人印5(除支文件、票据

  票外)

  同,财务报表总经办

  授权人

  理规定》

  总经理或《合同管

  行政部6章

  公司物品进出行政

  证明

  行政部经

  理

  管理部

  公司人事证明

  员工聘用、解聘等各类通知

  人力资源部章

  工资发放,调资源部

  整通知

  对口单位函件往来

  人力

  人力资源

  重大事项与外单位人员出具证明,需总经理审批

  部经理

  工程施工告示

  工程建工程专用印章

  工程建设中与相关单位的非正式函件往来

  设维护中心

  工程建设维护中心负责人

  用户通知、告客服中心印章

  客户申述处理的回复

  中心

  经理

  示

  客服

  客服中心

  五、印章由指定保管人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六、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或印章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

  七、印章的使用

  1、每枚印章使用前要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附表2),并经指定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人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要加盖印章的文本内容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员后,方可使用印章。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证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2、公司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部门经理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见附表3),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

  3、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办签字后方可盖章。

  八、责任

  1、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印人员对

  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证照管理制度

  一、公司证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二、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

  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证、ISP经营许可证等等。

  三、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

  四、证照使用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

  五、证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借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证照保理人。

  六、证照复印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

  如证照复印件未使用,应立即退还证照保管人。

  七、如需使用原件,则须总经理核准。

  八、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

  九、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证明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会议管理制度

  一、办公例会

  1、办公例会分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

  2、工作例会于每周一定期召开,由主管经理主持。会议由总经办召集。

  3、专题会议必须由主管部门经理提议,通知相应公司部门人员后方可召开。

  4、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决议。

  二、部门主管工作例会

  1、部门主管工作例会于每月底定期召开。

  2、公司经营班领导至少应有一人出席,由总经理召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

  三、重大事项专题会议

  1、需由部门经理提议,由总经办统一安排。

  2、会议由部门经理召集、主持,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四、部门内工作例会

  1、部门内工作例会召开时间由部门自定。

  2、部门经理主持。

  五、以上会议共同事项:

  3、所有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4、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5、会务工作由商务部统一安排。

  6、与会者应做好会议准备,准时出席。

  7、因故无法出席或无法准时出席者,应以书面形式请假,报上级领导批准,否则作无故缺席处理。

  8、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考勤工作。

  9、会间应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消音。

  保密管理制度

  一、员工在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署保密合同。

  1、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一切技术资料、软件、软盘、文件、图纸都属公司所有。

  2、机密的技术资料只限在公司资料室内供相关员工查阅,特殊借阅须总经理批示。

  3、机密资料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带出本公司。

  4、无论任何理由员工辞去本公司职务时,员工必须交回公司所有的各种物品、软盘、文件和技术资料。

  5、员工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的发明创造属公司所有。

  6、员工主要利用公司的设备、资金、场地、材料、技术资料等条件的发明创造属公司所有。

  7、员工须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侵犯、抄袭他人专利及知识产权。

  二、员工不得透露本公司市场销售、财务状况、技术情况、设备运营状态、人力管理、法律事务、领导决定等事项。

篇五: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范文(通用7篇)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1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2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适用范围:局机关及会计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参照执行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第四章支票管理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第五章现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第七章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第八章附则(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

  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存货的管理(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第四章负债的管理(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第六章监管方式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第九条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第十一条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第十二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四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第十五条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母公司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第二十条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第二十四条企业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第二十五条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第二十六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二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母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母公司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第三十二条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第六章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执行。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母公司进行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后,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部门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八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第四十三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6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项目经费由各科室编排预算方案,集体研究落实,各项资金一律不准用于私人借支,定期存款做到定期、定点、专人管理,不得以移民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1、会计的职责:(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上级单位。(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3)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原始凭证及账本等会计档案的管理。(4)按照经济稽核原则,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及时做好银行对账工作。2、出纳的职责:(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审核签批后手续完备的单据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附件”。(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严禁私人挪用;预支现金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会计做好银行对账、报账工作,严禁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根据我办实际,财务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财务印鉴分开管理(法人代表章由会计管理,出纳章、单位财务章由出纳管理),互相制约。机关财务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别由综合科和发展扶持科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凡机关财务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名,综合科负责人核签,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单位公务接待统一由综合科安排,一律要填报申请单,按标准接待。本办非日常性的开支,凡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签批;5000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报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对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财农字〔XXX7〕55号、57号、65号文件和瑞移办〔XXX7〕20号、21号文件执行。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对照温州市移民办关于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项目资金拨付必须经办联系片、村、点干部、项目负责人、后扶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后扶科提供直补资金发放的名册,经财务会计审核后提交给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拨付。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标准根据《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执行(瑞财行〔XXX〕37号文件)。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报销单据不得使用白条。3、办公用品、其他物品购置及报刊、杂志的订阅订阅报刊杂志,先由各科提出订阅意见,再由综合科综合平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等,应向综合科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综合科具体实施。凡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凭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不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4、车辆的运行和维护费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综合科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末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5、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的报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销,未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标准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7一、办公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在限额内由各科科长自行掌握使用,超额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二、文印费:打印文件资料,一律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并严格控制打印份数。不经批准的,所有费用由打字员个人负担。文印所需纸张、油墨等用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报请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三、电话费:各科室电话一律取消长途功能,继续推行费用包年制度。费用缴付由财务科统一办理,每季考核一次。四、照明费:除夜间加班,值班外,其它时间,宿办室电灯一律关掉,做到人走灯灭。机关大院及楼道由警卫人员负责,出现常明灯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五、探视费:系统内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慰问探视的,由县社领导安排,不经领导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准用公款进行探视。六、招待费:上级或职能部门来人需要招待的,必须提前报请主任批准,主任不在报付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安排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和用餐地点。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用餐标准每人不得突破30元,财务科凭领导和经办人注明招待原因的收据予以报销。七、医药费:工龄在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龄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医药费一元,有重病住院需要检查治疗的,必须取得县以上主治医师证明,并报县社主任批准,所需医药费,由县社根据情况酌情解决。八、维修费及低值品购置:机关需要购置家俱或房屋设备需要维修时,事前由办公室造报预算,报主任批准后购置或施工。在家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原则,由办公室、财务科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明确责任。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对无故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按现价包赔损失。九、费用开支批准权限:除电话费、办公费实行包干外,其它费用开支在1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签字,科长批准报销,超过10元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报销;凡购物超过100元的,由主办人汇同财务科共同办理。十、建立财务内审和公开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机关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过形式进行公布,增强透明度。

篇六: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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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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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切实提升规章制度的体系化水平,规范规章制度的评估、制定到整理、汇编等各个环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效果评价,为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依据,持续提高公司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体系设计、组织领导、制度评估、制订(修订、废止)计划、制度起草、会签评审、法律审核、审批发布、培训宣贯、实施与监督、评价、制度解释、修订、废止以及梳理、汇编等工作。

  各所属投资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推进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相互衔接,提升公司整体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涉及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改革发展和运营管理实际需要,以公司名义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规则、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要确保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涉—

  1—

  及权力管控和管理流程的制度必须包括廉洁风险防控的内容,制度建设责任部门应将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制度和流程中。

  (二)坚持管理需求导向原则。要根据上级要求及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推动改革发展措施的落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始终保持规章制度与管理相适应。

  (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既要注重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坚持持续的改进与创新。

  (四)、坚持规范与执行并重原则。既重视规章制度体系完整、制度间的协调、上下位制度间的衔接以及条款的严格规范,又要重视对制度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落实情况的反馈和效果评价。

  (五)、坚持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章

  公司制度的体系

  第五条

  公司顶层设计,以推进建立以公司《章程》为统领。包含上位制度、中位制度和下位制度三个在内的三个层级的规章制度体系。

  (一)上位制度是指依据公司《章程》用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授权等事项的制度,包括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党委的工作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党风廉政”决策规则等制度。上位制度

  —

  2—

  一般命名为“xx规则”。

  (二)中位制度(也称基本制度)是指依据上位制度,对某一业务领域管理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确立该业务领域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行动准则、运行规定、管理范围和基本的方式方法等,是下位制度制定的依据。中位制度一般命名为“XX基本制度”。

  (三)下位制度(也称具体制度)是指依据中位制度,对运营管理、业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规定要求,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基本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补充的支撑性制度。具体制度一般命名为“XX管理办法”、“XX实施细则”。

  (四)以暂行、试行等结尾命名的制度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年。

  第六条

  公司上位制度的内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中位制度不得与上位制度的规定相冲突,下位制度的内容不得与上、中位制度的规定相冲突。本级制度之间规定也不得相互冲突。

  第七条

  公司各个业务领域应当在总体制度体系框架下,具体设计本业务领域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本业务领域的基本制度、规范业务领域内各子业务、子环节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针对具体办法的实施细则等。

  第八条

  公司基本制度(即中位制度)按照管理范畴,分为—

  3—

  综合管理类、业务管理类、监督控制类和综合保障类四类制度。

  综合管理类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党建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权管理、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

  业务管理类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管理、产业发展管理、资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国际业务管理类等基本制度;

  监督管控类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运行管理、审计管理、质量与售后服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与风险管理类等基本制度;

  综合保障类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管理、企业文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保密、保卫管理类等基本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条

  公司成立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规章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其他经营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制度管理决策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具体牵头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定期整理、—

  4—

  汇编,并发布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二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提出本部门负责业务范畴的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包括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报办公室(附件1)。

  第十三条

  某一业务领域管理涉及多部门的,由领导小组指定的牵头部门列入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该项制度。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将各部门所提计划进行汇总,形成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后的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经批准后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计划、新增计划或取消计划,可由相关部门按制度计划调整表(附件2)完成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上级机关有直接要求的或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临时决定制定或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部门直接依据要求或决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附件3),启动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调整相应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制度起草。起草时应深入调查制度涉及的业务管理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拟制订、修订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提出需要配备的资源以及需要配合的部门和任务分工。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起草工作,形成—

  5—

  征求意见稿。制度用语要准确、简洁、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制度起草完毕后,应广泛征求公司各部门和所属投资公司(如需)的意见。制度征求意见时,制度制定部门应对制度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业务流程等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座谈会等形式(附件4),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个别条款与相关要求不符或相关内容条款无实质性改变的制度修订,可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报业务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章

  制度的评审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制度制定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制度送审稿,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时,制度制定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查单(附件5),提交规章制度送审稿及说明,如有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公司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单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也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该制度的层级、类别及自评意见确定评审形式(书面会签或会议评审),制度制

  —

  6—

  订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评审形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制度送审稿进行完善。其中,法务与风险管控办公室主要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查,未经法务审核,规章制度不得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审后的送审稿正式提交公司制度决策机构审议。

  第六章

  制度的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或授权批准(附件6)。

  第二十六条

  上位制度中关于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管理、薪酬管理、职工福利等规章制度,由公司党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上位、部分重要的中位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批准。

  部分重要中位制度是指战略规划、财务、投资、国有产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资本运作(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中位制度,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中位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中位制度,由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下位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或者总经理直接批准,也可由总经理授权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对于是否需要上党委会审议批准,由总经理提议,党委—

  7—

  书记确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有权主体审议批准,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度在审批后由党委办或办公室按照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文号、发布实施。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部门级制度,原则上不纳入公司制度体系管理,由各部门自行成文,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件3)后发布,具体发文格式应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执行,部门级制度原则上只涉及本部门的业务或事项,部门级制度不得与公司制度体系文件相冲突,若有冲突以公司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章

  制度的废止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废止主要包括因修订(合并)而实现原制度废止和直接废止两种。

  第三十三条

  因修订(合并)而废止原制度的,在新修订的制度的附则中需直接表述,明确原制度名称以及发文编号。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直接废止的制度,由原制定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件3),发布废止通知。

  第八章

  制度的宣贯、解释与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印发实施后,制度的制定部门、人

  —

  8—

  力资源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开展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解释可以是口头非正式的解释,也可以是正式的书面解释。对于普遍反映的问题,必须出具书面解释。解释出现争议的,制度制定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公司有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解释已经涉及规章制度原则性的变动,或改变规章制度的实质含义,应当视为修订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制度的制定部门为监督制度落实和效果评价的主责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组织主责部门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控制办公室根据主责部门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结合采取的其他专业方式方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价结果,形成公司年度综合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行、落实制度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制度制定部门、办公室、法务与风险管理控制办公室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制度涉及所属投资公司的,应当由董监事会工作—

  9—

  办公室将制度抄送至所属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

  20年度工作计划

  报送部门/单位:

  报送时间:

  工作类别

  计划提交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

  修订

  废止

  审查时间(月)

  必要性说明

  (可附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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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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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

  业务分管领导:—

  11—

  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

  20年度工作计划调整申请表

  报送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序号

  制度名称

  新增取消进度调整安排

  (新增或取消的原因及计划安排等)

  计划

  计划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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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在年度计划内实施进度调整的,选择“进度调整”,实施进度需要跨年的,选择“取消计划”。

  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如需):

  —

  12—

  附件3公司规章制度

  20年度工作备案表

  报送部门/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制度名称

  关于XXXXX规则、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制度层级

  上位

  中位

  下位

  部门

  制定

  □

  □

  □

  □

  □

  制度类别

  修订

  □

  废止

  □

  备注(可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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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部门负责人:

  业务分管领导:

  —

  14—

  附件4公司规章制度征求意见单

  制

  度

  名

  称

  制

  度

  层

  级

  起

  草

  部

  门

  上位制度□

  中位制度□

  下位制度□

  征求意见形式

  规章制度征求意见:—

  15—

  附件5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单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制

  度

  名

  称

  *密级:

  *制

  度

  定

  级

  上位制度□

  中位制度□

  下位制度□

  *起

  草

  部

  门

  *拟

  稿

  人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业务流程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草案可附后)

  *起草部门自评意见:

  部门负责人:

  评审形式:□会议评审

  □书面会签

  参加评审的公司领导:□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需要

  参与评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规划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国际合作部□项目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技术质量部□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法律风险与控制办公室□航电系统事业部□技术创新中心□其他()

  办公室:

  —

  16—

  党委办公室: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一致性。

  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与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的符合性以及各制度之间的系统性;

  签字:

  年

  月

  日

  规划计划部:前瞻性是否符合公司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与财务管理要求相关的内容是否与财务要求的一致;

  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查

  意见

  (如以会议评审形式则附会议评审纪要)

  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与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的相关条款是否符合;

  签字:

  年

  月

  日

  党群工作部:涉及党的方针政策、企业文化要求的相关条款是否符合;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质量部:涉及实物资产、适航工程、档案管理相关内容是否符合;

  签字: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涉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要求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法务与风险控制办公室: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涉及项目管理及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领导小组组长

  意见(如需)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注:“*”号项为起草部门必填项。会签时,如无意见,直接签署“同意”;如有意见时,应签署“xxxx意见,同意修改后送审(发布)”。—

  17—

  附件6制度管理决策机构及制度类别分级一览表

  制度层级

  党委的工作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位制度

  制度分类

  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

  党委会

  决策机构

  董事会

  总办会

  备注

  需授权

  需授权

  需授权

  需授权

  需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

  “党风廉政”决策规则

  干部人事管理

  薪酬管理

  职工福利

  中位制度

  综合管理类(党建、财务、人力资源等)

  监督管控类(经济运行、审计、安全生产等)

  综合保障类(行政办公、信息化、保密等)

  部分重要制度(战略规划、财务、投资等)

  业务管理类(科技创新、资产经营、国际业务等)

  √

  下位制度

  对以上制度的支撑性、补充性条款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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