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7-04 12: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运》

  【年(卷),期】2007(000)002【摘

  要】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6页(P15-2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56【相关文献】

  1.昆明市总工会举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专题讲座2.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必须在增强工作实效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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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

  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

  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6?

  【字

  号】郑政文[2006]209号

  【施行日期】200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意见

  (郑政文〔2006〕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制度保证。《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工会深入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尤其是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工会作为工会重要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在团结组织教育职工、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各类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深入贯彻《条例》,充分发挥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实现郑州跨越式发展和建设和谐郑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条例》在我市的贯彻,主动加强与工会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切实帮助工会解决好贯彻《条例》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检查督促,使《条例》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得到全面、切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建设支持的力度

  企业工会建设和作用发挥,直接关系着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支持和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党政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按照“哪里有企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组建工会的新格局。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会组建及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企业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评先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得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切实形成以行政执行力来支持推动工会工作的浓厚氛围。

  当前,对于一些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事故多发、问题突出且未建立工会的建筑、煤炭等高危行业和企业,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及时建立工会组织,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工会管理。决不能以牺牲职

  工利益与社会和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对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激发他们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对于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或阻挠工会工作开展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外公布。同时把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经市、县(市、区)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诚信档案。禁止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也可以建议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考虑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发标和劳务、技术分包等项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资质信誉较高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统计、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工会应建立经常性沟通和协调机制,推动工会形成良好的发展格局。

  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联合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和谐企业建设等活动,并认真落实政策法规规定的用于劳动竞赛和职工教育的费用,及时对职工中涌现出的劳动模范、技术标兵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劳动保障、工商、安监等部门应积极会同工会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查处力度,并结合各种评审、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企业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处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重视发挥社区工会联合会在中小、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和共建和谐社会中的“兜底”“保底”作用

  社区是随着城市发展和政府管理职能下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区域性自治组织,也是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聚集地。近年来,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适应、及时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把工会组织建在经济增长点上,建在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覆盖面上,在全市乡镇(街道)所属的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工会联合会。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建设,大力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的工作,主动为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豫发〔2001〕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并切实帮助同级工会解决工会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职工教育、困难救助等项活动有效开展。

  社区辖区内的各单位,要主动为社区工会建设和工会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使社区工会在协调中小、个体、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充分发挥前沿阵地的作用。要支持和帮助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活动方式和工作载体,深入开展以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场地、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六有”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把社区范围内的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社区工会的“兜底”“保底”作用,并切实形成共建社区工会、同谋经济发展、共促社会和谐的合力,使社区工会真正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成为政府与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桥梁纽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强阵地。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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