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查处规程5篇

时间:2023-07-19 18:3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自然资源违法查处规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

  号】自然资办发〔2020〕68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

  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二)部本级执法查处职责划分。

  1.执法局承担违法批地、批矿以及未经审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发现并核查重大违法线索、依法组织查处等。

  2.其他业务司局承担与部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

  等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业务司局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到位。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三、立案

  (一)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线索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5.符合自然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具体案件的承办司局(包括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可以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承办司局应当向部提交相应的请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初步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部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部决定立案查处的,承办司局应当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证件的案件承办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司局可以会同其他业务司局,也可以抽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参加部立案查处工作,配发部临时执法证件,保障办案人员执法资格。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派员参加调查。

  办案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鉴定或认定的,部可以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出现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按程序报部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起草调查报告。

  (一)案情分析。

  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部相关业务司局或其他单位的意见。

  (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人员起草的《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审核后,提交承办司局的司(局)会议审理,视情况可以邀请相关司局参加。

  司(局)会议由承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征求意见

  案件审理通过后,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分送部相关业务司局、案件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承办司局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征求意见后,承办司局依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规司进行法制审核,法规司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按照法规司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承办司局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九、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承办司局起草《关于提请部专题会审议×××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请示》,经相关业务司局会签后报部。请示应附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另附《问题线索移送书》;对于涉嫌非职务犯罪,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部领导同意召开部专题会并确定会议时间后,承办司局准备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前分送各参会单位。

  部专题会由分管部领导主持,承办司局汇报,相关司局参加。

  部专题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承办司局起草《部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部专题会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承办司局按

  照《自然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准备相关材料。

  经部专题会或者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承办司局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部领导审签。

  十、实施处理决定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部领导签批后,承办司局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司局进行复核。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规司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部批准。

  (二)行政处理。

  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如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建议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司局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移送案件。

  对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决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承办司局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清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对案件责任人涉嫌非职务犯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承办司局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承办司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承办司局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自然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承办司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一、执行

  (一)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承办司局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部领导签名,加盖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具相关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前,自然资源部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承办司局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土地

  等决定。

  (四)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自然资源部可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职责开展督察工作。

  (五)执行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承办司局制作《执行记录》。

  十二、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司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部批准后结案。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

  据材料等;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

  附件:1.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2.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篇二:自然资源违法查处规程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受理和处理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来源:上级机关交办、部门移送、下级机关上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政务服务热线转交、“互联网+督查”转办等。

  第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辖、分级核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判定、核查、处理、反馈等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具体包括:

  (一)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破坏农用地等;

  (二)矿产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发证等;

  (三)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建设、违法编制规划等;

  (四)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地图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违法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一)土地权属纠纷,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拖欠或者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二)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的;

  (四)属于信访事项的;

  (五)属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六)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

  (七)房屋拆迁、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

  (八)应当通过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九)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以下违法线索举报由省厅办理:

  (一)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

  (二)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复杂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

  第七条

  省厅受理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交由违法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与违法线索举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或省厅指定管辖。

  省厅对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线索,交由其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不得再向下转办,但可以要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实或提供情况说明。

  省厅对同一举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反映同一事实且已经受理和正在处理中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答复一次即可,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工作人员接收、登记,经研究、甄别,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核,交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省厅直接办理的,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

  (三)省厅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厅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交办单》,同时通过《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交办情况。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将告知等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线索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申请顺延,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以下线索由省厅直接派员核查: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所得300万元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为其提供反映途径。

  第十一条

  违法线索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情况。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视为匿名举报,可不予告知。

  告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载明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告知内容、举报人对告知的意见等。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

  第十二条

  省厅加强对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超过期限未办结的,省厅应向具体承办机关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省厅可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督办;对督办案件不依法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问题线索至干部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违法线索办结后,案卷资料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7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管等职责,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受理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引导企业及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我处牵头修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厅内相关处室以及法律顾问等多方意见后,按照程序,组织吉林大学等单位的法学、土地管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论为事项清晰、适用情形明确、指导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由省承铎地方立法咨询评估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核,结论为修订程序合法、总体上不存在合法性风险。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在原有土地、矿产线索举报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线索举报受理内容。

  二是明确了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事项。《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以及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三是细化了受理违法线索的情形、办理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省厅受理违法线索举报原则上交由违法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以及《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办理违法线索的程序。

  四是明确告知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违法举报告知时限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告知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内容和过程,可采取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对举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篇三:自然资源违法查处规程

  

  政策解读

  规范程序提效能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近日,经自然资源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自然资源部名义印发,并于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多年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之所以新出台一部《规程》,除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由土地、矿产拓展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外,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份“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程序为主线,以立案查处工作为重点,而不是面面俱到针对整个执法工作”。以应对法治建设新问题为导向此次《规程》出台是2018年自然资源部新组建以来的一件大事,意味着自然资源违法立案查处工作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化。“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由土地、矿产两类拓展为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和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无法满足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需要。此次修订是一次全链条的统一和规范。”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中央和国家层面看,一系列涉及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立法机构陆续修订或新出台了《行政处罚法》16□刘振国陈浩《长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工作规范(试行)》;2021年4月,自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早发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于7月印发更新后的《自然资源部行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严格执法、落实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落细各项执法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9年9上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在进一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步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同时,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聚焦行政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执法程序、规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范执法文书,也要求修订原《规程》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21便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立案查处要依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据《规程》保证程序规范,而查处的依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据还是来自实体法规,根据违法行为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类型到各部法规中找法律依据、法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从自然资源系统层面看,自然资人表示。就此,《规程》在附录部分对源部组建以来,相继修订、出台多个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涉及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间规划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法件。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律依据、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梳理。修正后的《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12以解决程序规范问题为导向月,自然资源部印发部本级施行的《自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越规范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科学,执法行为就越有章可循。“《规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

  程》的主线是‘规范程序’,突出强调规范立案查处工作的规则和流程。”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主要内容看,《规程》正文15个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删除了不符合有关并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替换为《问题针对证据种类,《规程》进行了调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规程》还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层级提出了不同要求。”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要求的《违法线索登记表》格式文书,政处罚清单。部分,包括总则、立案、调查取证、线索移送书》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优化。根据《行政处罚法》最新证据行政处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种类,《规程》增加了“电子数据”作立卷归档、监督与责任追究和附则,基本涵盖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案的基本流程。而且,《规程》还附带了立案查处统一的工作流程图、标准法律文书,直观体现了立案查处工作的阶段性、程序性要求。针对“三项制度”要求,《规程》新增、扩充了“三项制度”相关内容,如新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独立一章,增设“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章节,单独规定处罚决定的公示范围和内容等。在立案查处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中,《规程》明确规定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查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推动实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针对立案查处的相关时限规定,最新规定,《规程》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由立案之日起60日改为90日,案件延期的规定不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同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期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赋予了当事人更长时间,保持与申请听证期限的一致性。针对法律文书问题,《规程》大幅增加了新的参考格式文书,如《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管辖移送书》《申请强制拆除的函》《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证据种类;优化调整了部分证据种类,如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整合为现场勘验笔录,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与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列作为证据种类等。目前,只有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行政执法涉及行政强制措施。针对新增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规程》专门就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在调查取证环节中新增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节,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以及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等查封、扣押的相关程序。以解决权力运行制约问题为导向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畸重畸轻,在行政执法领域备受关注。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程》就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据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规程》修改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结合从严查处的工作要求,一是增加规定“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增加了“无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了“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规定,即省级自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程》的要求是“应当制定”,同时“可以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程》的要求是“可以制定”。针对归档问题,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培训时指出,在一些地方的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极个别地方出现案卷结案后不按照要求存档、执法人员工作交接中造成查处案卷遗失、原始案卷随意借出不归还存档等立卷归档问题,反映出个别地方对案卷管理工作不重视,存在较高的法律和履职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此外,《规程》要求,对于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基层执法人员要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当然,《规程》核心目的是消除自然资源违法状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自然资源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依照《规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执法人员也能有效避免履职风险。”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2年11月4日第6版)17《规程》作了调整。按照《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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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一、释义。

  (一)本规程,是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二、目的。

  为了依法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落实自然资源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责任,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三、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四、查处流程。

  (一)接收违法行为报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社会公众、举报人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报告,及时作出初步核实,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归档。。

  (二)实地调查。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对调查结果作出客观评价,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三)立案审查。根据调查结果,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评估违法用地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提出立案审查申请,并且提出建议处罚意见。

  (四)立案处罚。根据审查结果,如果证明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将结果跟踪落实。

  五、执行。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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