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31 17:00:07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发展目标(一)到2023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方案】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公安方案】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选文档)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控制在5个百分点左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二)全面实施“两放开、两放宽”及购房、租房落户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意见》(镇办发〔201490号)要求,放开本市农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全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加快人口向城镇集聚;放开各类人才落户条件,优化“人才特区”政策;放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落户条件,加快集聚吸纳外来人口在我市落户;放宽外来投资经商人员在城镇落户条件。同时,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严格防止出现“逆城镇化”现象。积极策应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购房、租房落户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市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可办理城镇地区户籍,在本市市区租赁(或以租代售)成套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的超过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超过一年,且办理居住证超过一年的承租户,其本人及其同户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三)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五)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本市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本市户籍准入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等负责)

(六)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七)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八)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并列入智慧镇江重点工程。(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九)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以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人行镇江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国土局等负责)

(十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有条件的村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加快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等负责)

(十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市、辖市(区)、镇三级联动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辖市(区)和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市委农工办、市国土局、市农委等负责)

(十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城镇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十五)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市民政局负责)

(十六)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十七)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八)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市民政局负责)

(十九)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进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通过收租市场闲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公租房投资、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二十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争取和落实工作。(市委农工办、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负责)

(二十三)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四)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市公安局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六)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网上相关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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