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20篇

时间:2022-11-15 17:55:01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20篇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20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20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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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比例,提供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为目的。被增资公司的资本金,由被增资公司所有。

  办理程序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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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但是贵公司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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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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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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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2005-10-7通过,6-1实施))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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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三)的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贵公司想增加70%的民间资本,已经涉及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增资扩股的途径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公开择优选择投资者,并且增资扩股的方案必须经过国资委的批准。

  张亚二0一二年八月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5篇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__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

  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

  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__(二)__(三)__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__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

  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

  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

  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

  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

  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

  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

  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

  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

  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

  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国企改制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改制申请、清算资产、财务审计等。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3、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报国资委审批。(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

  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

  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4、公司章程。5、其他相关文件。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服务电话:__监督电话:__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

  申请人申报材料:1、担保申请书、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2、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3、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5、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6、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7、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8、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9、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报告等;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法律法规

  法律服务投资协议增资法律服务投资协议增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二零一五年月日目录TOC\o"1-5"\h\z第1条各方的承诺与保证4第2条交易安排5第3条募集资金使用7第4条公司治理7第5条保密义务8第6条违约责任8第7条不可抗力9第8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第9条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9

  第10条附则9投资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丁2022年月日在市签署:甲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

  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欲与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丙方: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鉴丁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系一家合法存续之股权投资,其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注册资本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实收资本万元。丙方为乙方全体股东,其中丙方(1))认缴出资—万元,丙方(2)认缴出资万元,丙方(3)认缴出资万元。乙方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丙(1))(丙(2))(丙⑶)合计100.00%

  甲方作为天使投资者,拟通过增资方式投资乙方。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注册资本增加至万元。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相关投资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投资协议书。第1条各方的承诺与保证1.1协议各方承诺并保证各自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一切权力与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1.2协议各方承诺,依据本协议需另行签订的其它相关协议,被涉及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署,且本协议具有优先丁其它相关协议的效力。1.3丙方承诺:其本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业务。竟争性业务”指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许可方、被许可方或以其他身份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起从事的任何与目标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1.5协议各方系以上述承诺与保证为基础签订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声明不实或承诺未实现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全部损失。第2条交易安排2.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下,甲方单方向目标公司增资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增至万元。

  2.2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丙(1))(丙(2))(丙⑶)合计100.00%2.3交易流程(1)乙方及丙方承诺,目标公司应丁各方签署本协议当日,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所列之目标公司本次增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后新的公司章程(若新章程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按照甲方增资部分对应的出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增加的情况记载丁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丁该日依法拥有本次增资股权的所有权,并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与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目标公司的盈利和亏损(以各自对目标公司

  的认缴出资额为限)。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及丙方根据本次增资后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及丙方应向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即万元人民币。甲方完成增资万元当日,甲方丁该日依法拥有本次增资股权的所有权,并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与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目标公司的盈利和亏损。

  目标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本次增资款的%。

  本协议签署后内,乙方(达成什么业绩),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剩余的%。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条件,以转账方式付至下列“公司账户”:户名:银行帐号:开户行:

  如由丁目标公司及丙方原因导致甲方支付增资款的条件一直未能成立,但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丙方应予以配合,并且不得追究任何可能情形下甲方的相关责任。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日期;

  2)根据约定缴纳出资,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须由丙方等

  额补偿给甲方;

  3)不再缴纳未缴出资,在保证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形下,办理减资程序。

  第狒募集资金使用

  3.1本次增资资金将用于人员招聘及主营业务拓展需要,并补充运营流动资金。详见本协议之补充协议附件三。

  3.2本次注资不得用丁偿还公司或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丁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丁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4条公司治理

  4.1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约定为准),应由包括甲方在内的持有目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4.2本次增资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设立董事会,甲方有权委派1名董事。甲、丙各方承诺其表决权应以确保前述候选人当选的方式加以运用。

  4.3本次增资完成后,若乙方已存在或者甲方要求设立监事会,甲方有权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甲、丙各方承诺其表决权应以确保前述候选人当选的方式加以运用。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增资协议

  第一章增资第一条增资与认购1.增资方式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各方的持股比例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

  股东权利。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

  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

  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1.创始人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4)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或保证签署

  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提供相关文件。

  (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

  (11)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

  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

  2.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第二章股东权利第四条股权的成熟1、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2、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1)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2)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3)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3、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第六条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第七条共同出售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

  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

  

篇五: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一般来说,需经过国资委或类似机构批准,对原国有独资企业整体资产进

  行评估以确定净资产(折算股份价格用),如果民营资本投入的是非货币资产,则对拟投入资产也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评估价值是双方确定投资价值的参考值,并不一定要相等,但不能偏离太多。再者就是投入、验资、工商变更等正常手续。

  二、国有企业增资方式概述(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根据“32号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根据“32号令”第45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根据“32号令”第46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因此,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程序是什么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

  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篇六: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财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9〕13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二、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三)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四)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三、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被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金融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四、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

  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五、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

  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被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六、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被增资企业原股东参与增资,且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二)国有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三)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金融企业的。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拟增资金额及用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以及增资终止的条件等事项。八、以下情形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有金融企业因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各投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方有特殊要求的;(三)由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其他单位参与增资的;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九、以下情形经集团(控股)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二)国有金融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三)国有金融企业原股东增资的,其中,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参与增资的股东连续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宜短于一年。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需报送的资料包括:(一)国有金融企业关于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二)增资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被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四)被增资企业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五)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六)前次增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次增资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选原则等;(八)使用自有资金增资的相关证明文件;(九)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及信息披露方案;(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投资方情况、增资协议、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审议决策下属子公司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的文件参照第十条执行。十二、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采取进场交

  易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信息原则上应长期保留。

  十三、因增资导致集团(控股)公司对被增资企业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被增资企业名称中不宜再使用集团(控股)公司名称中所含的字号。

  十四、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增资扩股行为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五、国有金融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选择增资方式、有效管理增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金融企业增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进行批准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财政部

  2019年11月25日

  

篇七: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china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敁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国有独资企业增资协议范本

  第一章增资第一条增资与认购1.增资方式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各方的持股比例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1.创始人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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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4)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或保证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提供相关文件。(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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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11)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2.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第二章股东权利第四条股权的成熟1、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2、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1)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2)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3)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3、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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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第六条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第七条共同出售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第八条优先认购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需经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的部分。第九条清算优先权1.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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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优先权:(1)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2)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3)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的。2.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建议比例12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算优先权。第十条递延投资权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及后续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的相关信息。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第十一条信息权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1)每一个月结束后30日内,送交该月财务报表;(2)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2、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3、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二条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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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董事。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第十三条保护性条款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1)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终止经营业务;(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3)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4)分配股利,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任何清算优先权的设置或行使;(5)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付给创始人的薪酬;(6)聘请或更换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7)其它经投资人及创始人共同认可的任何重大事项。第十四条激励股权现有股东**......承诺,在其持有的经工商登记的股权中,另行提取增资后公司股权总额**%作为公司激励股权。公司若要向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必须由公司相关机构制定、批准股权激励制度。第十五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1、创始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2、创始人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建议比例5]%的除外)。3、创始人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四章其他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若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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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第十七条保密条款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关方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增资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1)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及(2)在相对方承担与本协议各方同等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顾问。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2、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2、如果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附则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备忘。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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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中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矛盾的,除该等文件明确约定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效力外,均以本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5、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6、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的修改后,继续适用。投资人签字:年月日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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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Timenotonlyallowsyoutoseethroughothers,butalsoallowsyoutorecognizeyourself.(页眉可删)

  公司法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开立股东会。2、开立验资账户。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都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故而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一直处于控股的状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不得随意增资减资,若在出现法定原因需要增资的,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你是否知道公司法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国有公司增资程序是怎样的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提出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

  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二、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但是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在增资之前,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由董事会做出增资发哪敢,然后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审批,在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融资。一般来说,企业会采取向社会发放股票、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篇九: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推荐)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范文]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规定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

  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

  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

  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

  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

  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

  .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

  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

  (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

  (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2、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直接的、短期的利益,财务投资者会对公司治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这是一个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因此,财务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设定的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五、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目前,各交易机构增资扩股项目公布的合格投资者择优选择方式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

  1、一次性报价+专家评审法即合格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评分法”进行统计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认购。在操作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将投资者选择指标划分为价格指标(通过报价进行衡量)和综合指标(可通过资产规模、运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相关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为每个指标分配一定的权重,通过该方式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分数最高者为最终投资者。该方式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同时结合了“非价格”因素,使得融资方可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求对竞买人进行综合衡量,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者。但该方式操作复杂,耗时较长,人为因素比重大(权重分配方面),可能会出现出价高者不能认购情况。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对价格和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的“加权平均法”进行统计,计算出“均价”,这样可以实现同股同价,但此方式却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投资者报价差价过大(认购少,价格高),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价格,股权价格或被拉高,对投资者显失公平。

  .3、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股权比例固定+网络竞价是指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合格的意向投资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对相应标的进行报价或竞价,由竞价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网络竞价操作便捷,程序少,可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减少竞价过程中的人为控制,使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能够直观的体现投资者的资金

  实力,具有效益性。以我公司完成的数个项目看,第三种方式较好,同时也规避违反国发〔2022〕38号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确定挂牌时机在投资/融资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投资/融资时机的把握,因受政策、经济环境、景气动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会对投资/融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也提出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

  1、政策环境宽松程度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2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22〕26号(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我们认为未来3-5年将迎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高潮,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将大大增加。

  .2、资金面支持程度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国企,特别是央企改革概念,包括混合所有制管理层持股、合并重组概念相关上市公司的热烈追捧,可见目前是国企通过股权融资进行改制的最好时机。

  七、管理层持股如果管理层在增资扩股时明确表示愿意参与本企业增资,对于引进投资者有很大好处,但是从目前国家有关政策看,管理层持股比较敏感,交易机构对于这种情况要慎重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融资方类别(1)允许的:融资方必须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为国有上市公司。而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只能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在增资扩股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转让股权。

  (2)禁止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资委2005年4月发布实施的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2、员工身份(1)允许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4、持股数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管理层的持股总量具体要求,原则是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我们建议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篇十: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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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规范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发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服务。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项目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验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

  一、确定增资价格(底价)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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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xx]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二、确定总股本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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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

  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三、股权比例设定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在股权分配原则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一)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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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若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行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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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

  (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

  (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

  

篇十一: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一、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一般来说,需经过国资委或近似机构赞同,对原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财产进

  行评估以确立净财产(折算股份价钱用),假如民营资本投入的是非钱币资产,则对拟投入财产也要进行评估,以确立其公允价值。评估价值是两方确立投资价值的参照值,其实不必定要相等,但不可以偏离太多。再者就是投入、验资、工商更改等正常手续。

  二、国有公司增资方式概括(一)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然增资依据“32命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质控制公司(以下统称“国有公司”)增添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属于国有财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然进行。(二)非公然协议方式增资1.经同级国资看管机构赞同,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况依据“32命令”第45条,以下情况经同级国资看管机构赞同,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构造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实质控制公司参加增资;(2)因国家出资公司与特定投资方成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加国家出资公司或其子公司增资。2.经国家出资公司审议定策,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况依据“32命令”第46条,以下情况经国家出资公司审议定策,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质控制的其余子公司参加增资;(2)公司债权转为股权;(3)公司原股东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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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所以,国有公司增资一般应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然进行,但特别状况下也能够采纳非公然协议方式进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程序是什么1、开立股东会股东赞同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策、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允许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策及验资户银行的各样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率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讨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策、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有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更改事项,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更改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策、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今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此后就能够办理销户手续,销户资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允许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第一填好销户资料后提交银行柜台,而后把增资验资户资本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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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增资条件是什么

  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能够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今后无凭证之时,万般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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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操作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现代市场体系的范畴,与证券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及矿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并立。经过十多年的开展建立,各产权交易机构在程序性、标准性、市场影响力、交易系统便捷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这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业务(包括资产、股权处置)外,开展新型业务提供了可能。企业增资扩股是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新增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不包括大股东为融资而出让一部分股权的情况)的新型效劳。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构造,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开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剧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作为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改制工程的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融资方制定完善可操作的《进场交易操作方案》,从我们的实践经历看,设计《方案》时以下几个环节值得注意。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强,我们需要把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研究透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增资扩股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另一种是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xx]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公司制改建,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评估价制定

  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2、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增资价格(底价)依据账面每股净资产制定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参考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增资规模确定。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开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开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应防止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缺乏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工程,在股权分配原那么上,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还应对如下方面进展考虑:

  (一)融资方是否保存控股权1、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假设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开展。2、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存重大事项表决权。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国有资本放大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开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根底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或公告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二)股权比例固定化。将需要挂牌募集的总增资额(股权比例)分割成假设干个固定的不等份额的标的,其表现形式为不同的“股权比例”和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并标明挂牌金额(即底价)。建议将标的的认购条件按照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条件进展分配,分别认购,并规定标的认购数量,以保证增资后大股东地位。供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对提高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供财务投资者认购的标的可以将认购条件放宽,使更多财务投资者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有利于产生竞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良好效果。四、投资者准入条件设计

  在投资者的选定条件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开展战略及开展目标选定投资者,可以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分别设立选择条件。1、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开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历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不同的开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通常企业在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构造,促进企业标准运作、良性开展。在设定战略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上,主要应考虑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1)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开展的根底上,优化股权构造,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2)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者,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3)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开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2、财务投资者

  

篇十三: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改制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改制申请、清算资产、财务审计等。一、前期准备阶段(一)主要工作1、成立企业改制小组,确定小组成员。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3、改制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报国资委审批。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一)主要工作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财务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

  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

  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4、公司章程。5、其他相关文件。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申请人

  

篇十四: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的增资材料

  注册资本是一家公司运营的基础,在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增加注册资本,那么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哪些材料呢,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国有企业的增资材料相关知识。

  一、国有公司增资程序是怎样的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提出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

  7、缴纳出资;8、验资;

  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二、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但是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

  国有股权下属公司增资流程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三、国有企业的增资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原件;

  国有企业的增资材料并不复杂,只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就可以顺利的增加资本。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的增资材料的相关知识。

  

篇十五: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一、操作流程

  1、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论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增资公司增资应当由该公司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

  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增资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

  关于评估条件、程序、备案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

  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

  

篇十六: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增资扩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但不包括非国有股份的增资扩股行为。

  第三条增资扩股标的企业〔即融资方〕和意向投资方可以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企业增资扩股事项。

  第四条北交所为企业增资扩股提供受理融资申请、发布融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组织股东签约、出具证明文件等服务。

  第五条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后,向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由北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

  第六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融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融资方企业章程;(四)融资方内部决策文件;(五)融资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

  查表;(六)有权批准单位的批准文件;(七)企业增资扩股或改制方案;(八)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融资方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

  方案的决议;(九)融资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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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融资方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十一)融资方近期财务报表;(十二)法律意见书;(十三)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北交所在收到融资方或受托经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融资方出具《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通知融资方予以补正。第八条融资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融资方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对融资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第九条信息发布内容以《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为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方企业简况;(二)主要财务指标和资产评估情况;(三)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四)重要信息披露;(五)融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六)保证金设置;(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十条融资方可以对投资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期由融资方确定,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期自报刊登载企业增资扩股信息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按原有信息发布条件延长信息发布时间。延长信息发布的期间按照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期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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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六个月。第十四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也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

  到意向投资方的,变更增资扩股信息并申请重新信息发布。重新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变更增资扩股信息需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融资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未选择延长信息披露或重新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终结。

  第十六条融资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信息发布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查阅相关材料。融资方应接受意向投资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向北交所提出投资申请,由北交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的有效资信证明;(四)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五)符合投资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六)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意向投资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意向投资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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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意向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投资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即视为接受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第二十三条北交所在收到投资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北交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投资方予以补正。第二十四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北交所会同融资方依据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第二十五条《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告知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北交所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十六条意向投资方应当在资格确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保证金。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第二十七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相关各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第二十八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的,北交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确定最终投资方。相关各方应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第二十九条在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前,融资方应充分保障企业原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权利。第三十条确定投资方后,北交所一次性将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返还;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后返还。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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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中或相关各方对投资方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相关各方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后,北

  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第三十二条融资方因企业改制有关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过失、遗漏等

  导致相关方遭受损失的,融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增资扩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北交所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附件二:《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三:《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附件四:《企业增资扩股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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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WordFile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

  撰写人:法务

  关于XXXX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之增资扩股方案

  通过增资扩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开拓发展能力和经营决策的效率,以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目录

  一、增资公司基本情况二、增资的背景和目的三、增资的原则四、本次增资募集资金金额、用途五、增资价格及增资后增资公司股权结构六、增资投资者的选择七、增资协议的签订八、增资公司的管理九、增资投资者的退出十、增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事项十一、增资方案的实施

  一、增资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类型:4.法定代表人:5.注册资本:6.实收资本:7.成立日期:8.营业期限自:9.登记机关:10.核准日期:11.住所:12.经营范围:13.企业性质:14.实际控制人:15.股权结构比例:

  二、增资的背景和目的本项目的开展,首先,是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需要;其次,是顺应腹地经济、产业发展态势、提升运输能力的需要;最后,是改善港口硬件条件、提升港口竞争力的需要。

  本项目投资约需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目前本项目仍存在资金缺口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顺利、尽快完成本项目,增资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新进投资者以解决本项目剩余资金缺口问题。

  三、增资的原则1.在新进投资者进入增资公司后,增资公司将继续保持由(控股公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同时,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在新进投资者投资一定期限后,(控股公司)将回购新进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2.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批准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推进各项工作。

  四、本次增资募集资金金额、用途1.拟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3.募集资金用途:

  五、增资价格及增资后增资公司股权结构1.增资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以增资公司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的价格为准;

  2.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3.出资方式:一次性货币出资;4.增资后增资公司股权结构:

  六、增资投资者的选择1.增资公司原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及增资公司管理层、增资公司员工均是/否参与本次增资。2.本次增资拟引入的投资者为:

  法律提示: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中应当包括对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已经选定投资者的,应当介绍其基本情况和投资背景;未选定投资者的,应当明确列举参与增资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中应当明确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层及员工是否参与增资,特别是管理层持股,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七、增资协议的签订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考虑本项目对增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本次增资拟采取非公开协议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采取公开竞价的进场交易方式。

  法律提示:国有企业增资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而国企产权转让一般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无疑会延长整个交易的时间,也更加烦琐,此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的方式,即,公开场内交易为原则,非公开协议为例外。协议转让的特殊适用情形:(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增资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3)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八、增资公司的管理增资公司目前未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增资完成后,增资公司将设立监事会,增资投资者有权派驻一名监事监督增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派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增资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及增资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层的任命由增资公司召开新一届股东会决定。

  九、增资投资者的退出1.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投资者的后期退出,本次增资方案中实际已包含了增资投资者的退出方案,将一并由增资公司层报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批准。2.退出方案简介:1)各方在签订《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时一并签订《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2)增资投资者在投资满五年后(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向增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增资公司全部股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3)股权回购价格以届时增资公司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格为准,如股权回购价格低于《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款,则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篇十八: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资产增资扩股程序国企增资扩股程序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代理记账企业增资咨询热线0215419111618916299916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湖北国企增资扩股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新股东增资;(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增资;(四)职工入股增资;(五)其他增资形式。第四条增资扩股是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控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批准(省出资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企业因增资扩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其他参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业务规则。第六条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程序第七条企业公开增资扩股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原出资人自行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第八条增资扩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股企业基本情况;(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招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者准入条件;(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九条申请受理。原企业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1、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2、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3、原企业股东材料;4、增资扩股说明书。第十条武汉光谷联交所收到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武汉光谷联交所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和该所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重大增资扩股项目还应通过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联合同步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招股企业概况;2、增资扩股说明书全文。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武汉光谷联交所备查。第十二条征集意向投资者。意向投资者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一)企事业法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自然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存款证明;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联合体的,还须提交联合投资者合股协议。意向投资者为管理层和职工的,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任职证明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还须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意向投资者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意向投资者资格审核。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武汉光谷联交所与原出资人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第十四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在对意向受让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意向投资者。第十五条择优选择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由武汉光谷联交所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第十六条结算与鉴证。确定投资者后,原出资人与经公开征集选择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募股资金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结算专用账户统一结算,由该所出具《鉴证书》,相关各方凭此《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企业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意向投资者串通低价折股国有产权,泄露意向投资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意向投资者不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完整的,武汉光谷联交所可要求其限期补充改正,拒不补充改正的,取消其意向投资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择优选择投资者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及违约责任,《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适用(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招股企业、意向投资者经光谷联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在增资扩股业务活动中如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九: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范文(通用5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制定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方案报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信息公示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记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改制审批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交易鉴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一、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1、首先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需要进行企业股份改造,符合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这是企业

  上市的基本条件。2、进行上市咨询,聘请上市中介专业机构对企业考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3、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准备企业上市必备的各种证明或文字材料。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要求。5、请保荐机构或财经攻关机构与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修改不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文件。6、上报材料经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行审批。7、进行招股说明。8、挂牌销售股票和上市流通。二、附公司上市必经流程:1、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2、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3、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4、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5、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6、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7、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8、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9、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10、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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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党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及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

  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涵

  党的建设就是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的框架和向着目标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包括指导思想、路线、队伍、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等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工作安排。科学化就是遵循自然界,人类思维等发展的各项规律形成的系统化体系。科学化水平就是认知和遵循运用这些规律所形成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

  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运用党建科学化这个知识体系的具体检验和论证,是党建科学化这个理论转化成现实的程度。因此,它突出强调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先进性,人本性,有效性。所谓先进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方法具有前瞻性代表性和创新的动力系统;所谓人本性就是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只有符合人性的党内人,才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常态人,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才有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产生;所谓有效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本小于收益,即政党的正面形象得到提升,负面形象下降的效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党建工作科学化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是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展现,是在遵循经济组织自身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人本性和有效性的体现。

  二、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

  企业党组织是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主体,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时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与经济组织的需求。目前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是有制度依据的,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上方宝剑,但不等于国有企业内在的有这个需求,这取决于党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什么。即这个政治核心作用能解决国企的哪方面问题。

  其次,党建工作如何融入国企中去。如果说党组织是企业所需要的,那它一定是国企这个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国企提出将党组织融入企业中心做工作,进入企业管理起作用,可是执行起来仍然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偏行政弱党务,有人管这一行为叫“越位”。二是偏党务弱行政。有人管这叫经济组织中的“缺位”

  再次,国企党组织自身建设缺乏独特性。目前国企党组织在自身建设上还用的是条块分割式的方式,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中党组织建设一个模式。可是国有企业当下基本上都使用了流水线似的生产方式以及超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这个和政府的组织架构完全不同,而国企的党组织在架构上和自身建设上还是老模式,没有跟上国企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变化的实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两层皮现象。

  三、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必须打破党建工作旧模式,建议用将党建分宏观和微观分开,宏观抓五大建设。微观可以结合国企生产和工作流程将五大建设融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从工作流程入手,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有效途经。

  那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而然是从党的工作任务的承接开始,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寻找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展开日常监督管理到最后严格考核奖惩与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效果这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协调,才能提升党建工作的的科学化水平。换句话说,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做实、做好这几个环节。

  首先,党建工作的承接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信号灯”环节,这个“信号灯”向国企党员和群众发出了怎样的信号,决定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兴与衰。建议国企各级党委把承接的事项按照公开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施用对象进行分类,以便定期选择合适的载体向广大党员公开;将承接环节制度化,使承接权责明确,便于监督。

  第三,党建工作方法手段创新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三个环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高低一个重量的指标就是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被普通党员和职工接受,是否真正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环节就如同司机的“驾驶技术”。驾驶技术不过关,仍然会犯规,闯红灯,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创新的涌现与领导权威和谐共处。也就是说“驾驶技术”要理论与实践结合,要孰能生巧。

  第四,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四个环节。党在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不是靠几个大事就可以长久树立的,是要由经常性的活动来体现的,这其中包括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必须坚持的“三会一课”活动,开展形式各异的党员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以及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从基层党委班子到支部到党员全覆盖的管理活动系统。承接第三个流程的职业规划措施,做好每名职工的在企业发展诉求的解决方案,在开展各项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之前,研究如何将党员

  的被参与变成自我激励,解决少部分党员获益,大部分党员观看的局面,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出现,一是降低标准,迎合多数,这不利于鼓励向上;二是以几个优秀为标准,让大多数看不到希望,这也不利于整体水平上升。

  最后,在党建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奖惩环节上要解决严惩问题,也就是严肃惩罚机制。目前,我们在对待党员考核的严肃性还不够,尤其对不合格党员,我们基本上看不到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如果说我们现有的党员都是合格的,那么我们的某些单位在年末总结的时候,还有“不合格”党员的提法,这就矛盾了。对那些没有大错误发生,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以及丧失党性的党员要及时清退,使党员队伍进出机制更完善。

  总之,尽管从党建工作的流程这一角度试图揭开党建工作科学化真实水平是一种创新尝试,但也希望以后有不断完善的机会。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

  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申请人【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篇二十: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增资协议范本

  (word模板——可以编辑)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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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企业增资协议范本

  第一章增资第一条增资与认购1.增资方式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各方的持股比例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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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

  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

  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1.创始人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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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或保证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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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提供相关文件。

  (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

  (11)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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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

  2.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

  (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第二章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权的成熟

  1、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

  2、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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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2)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3)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第六条优先购买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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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共同出售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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