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义乌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2 14:32:01 来源:网友投稿

义乌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义乌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义乌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义乌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和《关于做好民间融资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金融办〔2014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民资公司”)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

第三条  民资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规范运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民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为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条  民资公司主发起人拟定民资公司的申请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资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主发起人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法人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拟任高管的任职经历及个人信用情况;

(五)主要管理制度及重点业务流程、股东信用情况、发起人承诺书、法律意见书、民资公司章程、公司住所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民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从事金融、投资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总经理应从事金融或投资工作5年以上;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投资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以上人员均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对主发起人申请文本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向省金融办行文提出备案申请,取得备案意见,并凭备案意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八条  民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须报金融办同意,并凭核准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民资公司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资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民资公司主发起人为本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一般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十二条  民资公司主发起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50%。一般法人股东持股原则上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5%,鼓励管理团队成员持股。

第十三条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一般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资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五条  民资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资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主发起人变更、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应报金融办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  民资公司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及管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管理、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咨询、资本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及其它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七条  民资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定向集合资金。

第十八条  民资公司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金融办申请登记,募集情况应当在募集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报告金融办。每期定向集合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定向集合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试点期间(期限一年)为4倍,并由银行托管。募集资金不能归集到民资公司账户,可以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单独开设账户,募集的各期资金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定期向投资人及金融办披露相关运营信息。

第十九条  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应签署风险揭示书,按募集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为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民资公司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10%,募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民资公司及主发起人对募集的资金承担两级信用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民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所管理各期资金的30%(需各期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同意)以下部分可以用于本市1年期以内的短期财务性投资,单户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民资公司净资产的10%70%以上部分应以股权、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实体项目,且投资应以本市企业为主。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第二十一条  民资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资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民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资公司资金经营收益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公司经营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接收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

第二十四条  民资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发展和规范民间融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民资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金融办建立健全民资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调查民资公司运行情况,必要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民资公司开展合规经营;财政部门加强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监管;人行、银监办加强对投资回报率等指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加强监督,做好民资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资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金融办和市场监管局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民资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金融办牵头,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立的民资公司,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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