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3-07-07 17: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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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更新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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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

  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

  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

  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⑷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⑴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⑵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⑴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⑵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⑵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⑶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⑷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⑸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⑹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⑺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⑼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的,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

  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⑴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⑵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⑶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的;

  ⑷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

  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⑵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⑶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⑸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⑹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⑴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⑵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⑷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⑸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⑻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⑼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⑽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⑾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⑶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⑸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

  办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⑵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

  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⑶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

  ⑸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⑺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⑻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⑼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⑽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定。

  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⑴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⑵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⑶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⑷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⑸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⑹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⑺有无立功表现;

  ⑻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

  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⑴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⑵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⑶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⑴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⑵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⑷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⑸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⑹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⑺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⑻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⑼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⑵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⑶鉴定人的资格;

  ⑷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⑸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⑹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物证的真伪;

  ⑵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⑶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⑷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⑸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书证的来源;

  ⑵书证是否为原件;

  ⑶书证的真伪;

  ⑷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⑸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⑹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⑺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⑵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⑶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⑴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⑵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⑶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⑷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⑸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⑴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⑵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⑷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篇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XX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篇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三: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辽宁XX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

篇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第八条xx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一)执业律师业务岗:全体执业律师,负责律所主营业务各类案件的具体承办;(二)内勤岗:专设1名,负责值班、当事人接待、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各类管理文件、公文的收、发、传达,报刊、杂志、刊物的接收和分发,员工考勤登记,律所文书资料管理和印章管理;(三)财会岗:设出纳1名,负责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代理费收取、发票和财务印章管理、业务统计;设会计1名,负责律所运营成本核算、税收申报、缴纳,律所职工社保费用缴纳;(四)档案管理岗:专设1名,负责全所办结案件卷宗的立卷、装订、借阅等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xx市司法局或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xx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

  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六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十七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

  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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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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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20__年《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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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四十一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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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

  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禁止风险代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均由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实行律所主任审批制度。律所印章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本所各类格式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并由专人保管。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律所主任签发。指定专人负责本所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有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并经主任批准。严禁律师私自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律所印章的空白函件外出。因格式法律文书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一条

  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

  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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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所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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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

  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五十九条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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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六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六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第六十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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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六十五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所内通报批评、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等惩戒措施。

  (一)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边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赠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十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二)在履行职责中,其行为、言语有损律师形象和律所名誉、利益的;(十三)其他违纪行为或按本规章制度应予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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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六十七条

  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第六十八条

  本所由律所主任负责,对当事人执业律师的投诉的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由主任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民主讨论。根据律所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六十九条

  本所对律师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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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十条

  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设银行对公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严禁违规出借账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七十三条

  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保证所内现金来往账面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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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所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

  第七十五条

  本所由出纳负责,统一收取律所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保管、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和律所财务印章。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七十六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

  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七十七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内勤经办人员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交行政内勤人员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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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票据,签字批准,报销入账。

  第七十八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必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入账。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八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及时、准确核算律师所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发放。

  第八十一条

  本所实行财务公开制,每月定期由专职财会人员向各合伙人推送财务清单。允许合伙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账册。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反映。

  第八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出改进建议。

  第八十四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所务会议审核。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八十六条

  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八十八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六章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十条

  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

  师代理案件;(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九十四条

  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九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九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九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第一百条

  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七、典型案例;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

  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认真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一百零九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一百一十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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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有关重要档案须向档案室出具书面查阅原因,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第一百二十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不允许在档案上写字、涂改、画杠、画圈;不允许折卷、抽页;不准吸烟,严禁烧毁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有权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修复和赔偿。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7.投诉查处制度

  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

  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

  (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

  (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4、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纪论处,应予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进行垄断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务的;

  (9)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11)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5、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

  内向所务会议申诉,由所务会议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给出答复。

  7、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1、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2、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必须附卷。

  3、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所主任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6、每年年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1)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3)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4)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2、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1)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2)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4)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修养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际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3、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4、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5、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由主任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主任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主任,经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1、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2)由于律师的过错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4)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3、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主持事务所全面工作,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4、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5、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6、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为贯彻落实律协的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推动本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所为实习律师选任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作为实习期间的导师:

  (1)五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执业经验;

  (3)有责任心,乐意帮带实习律师;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罚。

  2、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的审查和考核

  (1)实习律师应当提供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案卷材料,事务所依据本制度审核实习律师的工作量是否完成。工作量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个部分。

  (2)事务所组织考核小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除外),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及谈判能力等。

  (3)事务所经过审核和考核,认为合格的,结束实习期;认为不合格的,延长实习期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3、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2)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程序;

  (3)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起草;

  (4)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

  (6)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参与民事案件出庭

  鉴于民事案件对实习律师跟随指导律师出庭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安排实习律师出庭,以积累实战经验。

  (1)参加一审庭审;

  (2)参加二审庭审;

  (3)出庭参与质证;

  (4)出庭参与辩论;

  (5)记录。

  4、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风险告知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尤其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执业所造成的风险,并用实际案例进行风险教育。

  (2)刑事律师特殊职业要求

  刑辩律师和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职业伦理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刑辩律师的独立性和特殊的保密义务,必须引起实习律师的高度重视。

  (3)刑事律师的基础知识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办理程序;

  2)刑事案件文书的起草;

  3)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4)会见委托人、被告人等的基本纪律和知识;

  5)和检察官、刑事法官接触的注意事项;

  6)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陪同出席庭审

  由于刑事案件辩护人不能由实习律师担任,因此实习律师只能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担任记录员。

  (1)出席一审庭审2次;

  (2)出席二审庭审2次;

  (3)出席刑事附带民事庭审1次;

  (4)出席自诉案件庭审1次(如法庭允许)。

  5、非诉讼案件实习

  选定实习项目

  指导律师可从下列法律服务项目中选3项作为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

  (1)公司并购法律业务;

  (2)证券上市法律业务;

  (3)银行法律业务;

  (4)房地产买卖法律业务;

  (5)投资法律业务;

  (6)外汇管理法律业务;

  (7)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掌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功

  (1)商务谈判

  参加谈判是非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律师参加谈判和会见客户,以积累办案经验。

  (2)案头工作:

  1)起草合同文本3份;

  2)审查、修改合同文本3份;

  3)查询档案多次;

  4)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

  5)其他非诉讼法律实务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律师执业纪律

  (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

  (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

  (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

  (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

  (9)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

  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

  (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

  (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

  (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

  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通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1、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

  (3)律师的基本技能、技巧;

  (4)其他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

  2、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本所实行学习与年终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

  4、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5、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证或合格证报销,不合格的不予报销。

  收案、结案及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3、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4、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6、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结案办法

  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

  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

  定。

  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1、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2、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3、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4、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5、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6、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7、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9、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10、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或钢夹,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1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1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13、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1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16、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所主任批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3、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4、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5、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6、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7、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8、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9、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10、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定本规定。

  1、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2、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当事人。

  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记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当事人未采纳;(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原件;(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4、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

  5、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

  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监督投诉热线:

  湖州市司法局207627南浔区司法局30235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3、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在规照要求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

  定时间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按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全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未执业的;

  (3)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未执业的;

  (4)其他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不评定考核等次,可以继续执业,但有本制度第8条第(1)项、第(2)项、第(6)项和第(7)项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6、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

  (7)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7、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导致律师事务所名誉或经济受损失,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挽回损失的。

  8、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为: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5)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6)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本所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本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由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律师协会。

  10、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2)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11、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6)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安

  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1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所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14、本制度经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15、本制度由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规则。

  1、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请假一天,扣除全年全勤奖金500元,扣除当月奖金100元,每月迟到两次以上的扣除当月100元奖金(病丧假除外)。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登记在册。如因私事请假,必须向领导请假。

  2、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

  3、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主任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

  4、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件表态。

  5、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6、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有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

  7、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8、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应由专人定时打扫。

  9、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10、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11、工作人员家属包括未成年儿童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工作人员自行承担,发现三次做劝退处理。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1、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2、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3、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4、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3)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6、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7、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1)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2)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3)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5)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6)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8、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9、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10、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11、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12、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14、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15、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16、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1)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4)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5)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17、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18、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2)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3)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4)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5)交回律师执业证。

  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办公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妥善使用和维护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搞好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机等),各类电器(包括电冰箱、热水器、微波炉、空调、门禁器等),各类照明设备、家俱及其他办公用品。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不包括律师自己购置的个人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2、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仅供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用于事务所事务、律师事务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前述用途无关的个人私人事务。

  3、公用办公设施应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

  4、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应遵循正确使用、节省使用、注意维护和不得故意损坏的原则。由于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过度消耗,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打印机供大家免费使用,但应注意节约用纸不得浪费。

  6、草稿和打印校对稿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废纸和其他废纸。

  7、在无废纸利用的情况下,事务所应洽购部分草稿纸供律师和工作人员使用。

  8、公用办公设施的维护应从服务质量和费用角度选择专业单位维护。

  9、公共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添置和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依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10、第十二条

  事务所公用设施应建台帐登记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应责任到人,责任人由行政部确定,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实行管理。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1、律师应当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2、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资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3、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必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借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4、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得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信息及文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文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文书信息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文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本所财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所从事财务工作,由执行主任直接管理,包括出纳、会计人员。

  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谨慎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3、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每日进行逐笔登记,加强银行存款余额、收付业务的保密工作,直接对执行主任负责。

  (2)妥善保管本所备用金,超出部分随时存入开户银行。(3)开具收据、发票,复印发票并保管发票复印件,做好统计、结算工作。(4)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5)妥善保管支票,依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有关收入、费用往来等凭证交执行主任审阅。(6)及时支付审核通过的费用报销单。(7)按时核发工资。(8)负责水电费、物管费、房租费、复印机、网络维护、饮用水、植物租用等日常费用的结算事宜。

  4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1)依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

  账。(2)依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

  (3)每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财务管理办法

  1、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2、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4、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设立的账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5、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后支付。

  6、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7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

  8、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9、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10、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执行主任。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11、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本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12、本所一律不提供贷款及借款担保,本所亦不会向任何企业及个人借款、贷款。如发现借款及担保手续中有本所盖章的,该公章肯定系

  伪造或盗用。

  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公函由主任保管,使用须说明用途。

  2、行政公章、公函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篇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WordFile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日期:2021年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全所员工行为准则

  1.1注重自身修养,维护本所形象。

  1.2保持公共及个人办公区内整洁、安静。

  1.3言行文明得体,合法、合情、合理,不得作有损客户、同事及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1.4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串岗、聊天、吃零食、听音乐、打牌、下棋或有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言行。

  1.5及时、主动接听电话,要客气礼貌,使用“您好,这里是天帆律师事务所,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是否要留言?”等文明用语,并在必要时做好记录。

  1.6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要求专职内勤人员外出处理个人事务。

  1.7对来访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询问有无预约,积极联系被找人员,主动递送茶水,礼貌送客。

  1.8信函签收人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或主管人员。

  1.9爱护公物,杜绝公物私用,不得长时间占用或不合理使用公物,节约水电。

  1.10严格保守本所及其他员工的秘密。

  1.11员工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2.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1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收案,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费。

  2.2接待律师不得诋毁同行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3接待律师不得向客户提出收案收费结论性意见,但应主动告知本所收费标准。收案收费由负责人审批决定。

  2.4审批人有权在计件收费标准的70%或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不低于标的额10%的范围内确定收费意见。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客户提出低于计件标准50%或比例明显过低于风险代理要求的,审批人应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2.5书面委托合同或顾问合同应与审批结果一致。收费应出具财务票据,且仅以财务票据为收费依据。在按规定审批、签订合同及收取费用之前,不得出具任何函件或提供法律文书。

  2.6其他应当遵守的收案收费要求。

  违反收案收费制度的,业务审批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3.财务管理制度

  3.1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界定成本和收益,依法纳税。

  3.2财务负责人应在每月5号前向管委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解释或整改。

  3.3公共支出包括开办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注册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税收、聘用人员费用、招待费、福利费、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3.4所有收入均须入账,向付款义务人出具盖正式票据,并载明付款方式。本所不认可其他任何收款行为。

  3.5承办律师将收费票据交付客户的,应保证在三个月内收款到账,否则,应将票据收回缴销,未收回缴销的由该律师垫款到账。

  3.6财务人员应保证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有个人欠款应予扣除。

  3.7财务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或见票当日办理公共支出及费用报销。

  3.8个人借款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3.9其他应当遵守的财务制度。

  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1承办律师应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或发生结案事由后30日内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4.2结案时,承办律师应作办案小结,保证归档材料完整。

  4.3卷宗应按规定要求装订。

  4.4卷宗装订并由业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内勤统一编号保管。

  4.5归档卷宗不得外借;本所人员借用的,应经业务负责人批准。

  4.6其他应当遵守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违反业务归档制度的,业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5.奖励与惩戒制度

  5.1根据《天帆律师事务所评优奖励办法》,对“天帆优秀高管”、“天帆模拟法庭比赛”、“天帆优秀案例”、“天帆优秀作品”、“天帆拓展能手”、“天帆年度优秀律师”等奖项组织评选并发给奖励。

  5.2根据《天帆律师事务所奖惩办法》,对其他优秀个人和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制度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人员予以惩戒。

  6.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6.1全所人员均由管委会根据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等次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6.2执业律师年度内被投诉,且查实确应承担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3执业律师未完成年度业绩考核的,评定为不合格。

  6.4非执业律师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6.5合伙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暂停合伙人权利一年,暂停合伙人权利期间享受聘用律师待遇;合伙人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按退伙处理;聘用人员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6.6考核结果及奖惩记入员工档案。

  6.7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合伙人会议处理决定。

  7.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7.1收案前应主动告知客户通常法律风险及客户询问告知其关心的风险,不得承诺结果,并在委托合同中确认已经告知风险。

  7.2如应告知风险但未告知而致客户发生误解订立合同或产生损失的,由接待律师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7.3收案审批人应严格审慎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7.4已收业务如有利益冲突情形,审批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避免客户遭受损失。如客户已经受到损失并由本所赔偿的,本所可向责任人追偿。

  8.办案制度

  8.1承办律师应严格执行相关业务规程,如无规程规定的,遵守其他执业规定。

  9.投诉查处制度

  9.1由合伙人会议行使投诉查处职权。

  9.2接到投诉后,合伙人会议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结论。

  9.3经查投诉属实的,应向投诉人告知结论并道歉,主动赔偿其损失;经查投诉不实或证据不足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进行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

  9.4投诉查处结果根据规定上报。

  9.5投诉被查实的,除有关部门及组织处理外,本所对被投诉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因投诉给本所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10.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10.1依法参加律师执业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

  10.2根据章程及其他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

  10.3如发生执业保险外的执业赔偿的,本所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及因赔偿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1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会议、培训、继续教育制度

  11.1本所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均应自觉更新知识,钻研理论。

  11.2业务例会时间由管委会决定。业务负责人组织并主持业务会议,安排研讨内容及需讨论的案件。有关事项和内容,应及时通知。

  11.3业务例会范围及内容:(1)通报收案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理论知识;(3)讨论案件(通案);(4)制订业务拓展、维护及保证服务质量计划或方案。

  学习过程应有记录并分享给全所律师。

  11.4每位律师(含实习律师)均应参加业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请假应在研讨开始前提出并经业务会议负责人批准,请假事由仅限开庭、出差、个人及家庭特殊原因;不得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言行。

  11.5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影响学习言行等情节的,业务会议负责人应予批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罚款数额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12.法律援助制度

  12.1所有律师必须无条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2.2接到指派任务后,必须及时开展援助工作,及时取证,准时出庭。

  12.3办结援助业务后,必须在10日内小结并归档。

  12.4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援助义务,或履行援助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3.聘用人员制度

  13.1实习律师、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不应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⑴五年内受过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未主动告知的;

  ⑵因故意违法被刑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有犯罪事实的;

  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⑷曾患重大疾病或者仍有影响工作的疾病尚未治愈的;

  ⑸存在人格障碍或者心理缺陷的;

  ⑹存在其他身体或者心理方面原因,不具备职位要求条件的;

  ⑺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资质或者专业技能的。

  1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或者不予续聘,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的终止实习协议,实习期已满的只据实出具实习证明、不予聘用:

  ⑴存在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⑶职务行为或非职务行为严重失当,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⑷未完成合伙人会议、分管领导或者指导律师交办的任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⑸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13.3聘用人员招录与考核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管委会决定,聘用律师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14.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4.1财务专用章仅限本所收款及银行、税务部门要求时使用,使用人必须在盖章处签名;其他事由需要使用印章的,一律使用行政公章,除公函、证明等不宜在盖章处签名外,使用人均须在盖章外签名。

  14.2行政公章使用应经批准方可使用,并应做好使用登记。

  14.3收款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

  14.4行政公章由内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现金会计保管,负责人印鉴由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印鉴只能用于与本所有关的银行及税务业务。

  14.5印章保管人必须保管好印章,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由保管人承担。印章交接的,必须有交接记录。

  14.6其他应当遵守的保管使用要求。

  对违反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的人员,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5.内勤工作职责

  内勤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坐班制,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15.1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

  15.2收案登记、文档管理、业务统计等;

  15.3负责上级文件传达;

  15.4负责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5.5管理保管公共财产;

  15.6负责发放各项律师业务文件资料、报刊;

  15.7办理律师人员的律师证、律师助理证、社会保障事宜(不含人事、劳动关系办理及其档案、会计凭证保管);

  15.8各种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

  15.9业务档案及其他行政档案保管工作;

  15.10负责保管行政公章、用印登记工作;

  15.11接待来访,处理来电,资料整理;

  15.12其他应当办理的公共事务。

  内勤不履职或不当履职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篇六: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

  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

  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着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

  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

  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

  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

  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

  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

  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

  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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