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5篇

时间:2023-08-04 09: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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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

  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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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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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3篇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22]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对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表示子公司,就是指企业具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具有权益性资本虽严重不足50%但具备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含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展开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推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尽早检查企业继续执行情况;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

  (四)非政府积极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须要对关键性投融资项目(不含金融投资)非政府实行稽查、审计工作、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就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管理投融资决策和实行,并分担适当风险.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制订并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提出适当的责任追责制度、风险严防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四)负责管理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订与实行.负责管理在非政府实行过程中强化招投标、审计结果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严防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

  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含: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全面收购、成立或参予成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对所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合乎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注重主业,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合乎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份展开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当不高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

  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须要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呈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有关文件函报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

  (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妥当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

  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

  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

  (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管理规程)

  (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核准的呈报,或关于备案的报告;

  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

  3、递交董事会表决的资料,包含但不局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规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了解和证明文件,拟将签定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许可,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推行审查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

  (3)驳回.对存有轻微问题的项目不予驳回.

  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

  2、股权结构出现关键性变化,引致企业控制权迁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须要报告的其他关键性事项.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挑选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含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查项目、备案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形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形成、投资预期收益、实行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展开如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

  (二)指导企业搞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贯通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须要指导的事项.

  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偏移幅度少于±10%的,视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突遇特定情况须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创建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建议上报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全面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十五条(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含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回购、发售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融资原则)

  企业融资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二)深入细致挑选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认资金需要量;

  (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四)合理安排发债经营,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

  企业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掌控、实行可行性等因素.必须创建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小程度地掌控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推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至2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融资事项;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关键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

  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

  (二)无此前款所述审核范围内的融资犯罪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管理规程)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于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管理事前按程序或备案.即为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将融资事项做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宣布实行(展开实际操作,或签定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提出申请或备案报告;

  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3、企业探讨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三)1、对于须要审核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特定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并给与书面答复.答复通常分成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信息.对存有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不予提示信息,建议企业不予制止或制订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提示信息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2、对于推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例如无异议,通常不再答复.区国资委自接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获答复的视作拒绝接受备案.区国资委例如存有相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意见反馈,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反馈意见做出调整、补足或健全.

  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通资金采用项目经济效益存有较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当,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六)区国资委建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展开追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强化考核)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晰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直属企业(包含子公司,以及子公司轻易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管理参考本办法不予监督管理.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特定情况)

  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表述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颁布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缩写县国资办)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备案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秉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拆分,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到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予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成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成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出现改组、重组、并购等经济犯罪行为时,在崭新设立的公司中与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更多具体内容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同意,牵涉关键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同意。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受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做为出资人选定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备案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至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备案,并向县国资办上报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预设抵押的财产少于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更多贷款借款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犯规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损害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出现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当在供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上报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精心安排专人展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股息支付,并出示支付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均必须严苛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候选库内的中介机构非政府展开财务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做为受让价格的参照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挑选出适度的受让方式,保证国有资产不外流。通常实行官方拍卖行和招投标的方式展开,对经官方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核准的,可以实行协议受让方式受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国有资产权益受侵犯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外流严肃查处暂行办法》展开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存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订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恳请照此继续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相同情况,分别形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就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向单一制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备案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所持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秉持政企职责分离,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全面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确保国有股权益,努力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成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推行统合的,必须明晰统合后单一制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晰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展开产权界定。

  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扩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轻易成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联同部分负债)扩建为股份公司的,例如步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萨兰勒班县)总计低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步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展开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50%(C99mg50%),其净资产卷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有限公司子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以其依法挤占的法人资产轻易向崭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参股构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据采用的资产经评估证实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严禁分设;其股权必须按本《办法》确认的国有股减持单位统一所持,严禁由相同部门或机构划分所持。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有限公司分成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占到50%以上(C99mg50%);相对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指国有股权减持比例低于30%高于50%,但因股权集中,国家对股份公司具备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不得高估作价折股,通常应当以评估证实后净资产八折为国有股的股本。例如不全部折股,则八折股方案须与公开招股方案和预计发售价格一并考量,但姚斌比率(国有股股本/发售前国有净资产)严禁高于65%。股票发售溢价倍率(股票发售价格/股票面值)应当不高于折股倍数(发售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当扣除资本公积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变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当等同于净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完结后,有关单位必须明确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并附赠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审核成立股份公司的必不可少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提出申请,凡需国务院许可部门审核成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减持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所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相关手续,签定委托协议,明晰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没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许可投资的机构所持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许可方制订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保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备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选定的代理人应邀出席股东大会,表决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减持单位通过应邀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奖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明确提出弹劾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减持比例出席投票、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委托任何自然人做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减持单位严禁轻易选定任何人出任公司董事,也严禁建议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减持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减持单位报告应向全体股东同时公布的关键信息。

  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第四章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实行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减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没收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严禁以任何方式退出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缴纳,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第二十六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在股东大会同意送来增发等事宜时,须从保护国有股利益启程,严禁盲目赞同增发或退出配股权;严禁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减持单位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购入股份。

  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受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国家股权应当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受让国家股权的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向境外受让国有股权的(包含分体式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国家股受让数额较大,牵涉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核。

  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十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股权转让总收入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经营财政预算总收入,用作出售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增发或购得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

  第五章监督和制裁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展开检查,被检查单位严禁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婉拒和躲避。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许可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许可机构应付有关责任人员给与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颁布。

篇三: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

  

  2022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完整)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集团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集团投资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公司设立xx部和xx部,参与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五条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第六条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

  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集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第九条集团对外投资应当由集团xxxx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三章投资预算控制

  第十条集团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战略规划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第十一条编制短期投资预算时,主要应考虑资金的充裕程度、资金的机会成本及风险程度等;编制长期投资预算时,则应从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出发,并考虑资金的安排、资金的机会成本、被投资单位效益状况、发展前景、投资存在风险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等因素

  第十二条投资预算需通过集团XXXX会议批准。发生预算外的投资必须调整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原预算批准机构审核批准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

  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第十六条集团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0%。

  第五章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八条集团从财务、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成员行政编制在所属部门,在需要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后,投资小组成员仍回到原岗位承担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

  生产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现有基本情况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生产条件;

  2.投资产品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土建工程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造型及技术基础参数等技术分析;

  5.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

  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被投资、合作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隶属关系或主管部门;

  2.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

  3.投资项目的收入、费用测算;

  4.投资项目获利能力的财务分析;

  5.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的分析;

  6.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分析。

  第六章投资决策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作出短期投资决定。短期投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指令操作。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短期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团授权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长期投资业务。

  长期投资业务的执行,都必须经过集团XXXX会议讨论后,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指令进行。未经上会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XX会议讨论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战略规划部和审计法务部必须备齐以下资料,报XXXX会议使用: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3.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资金来源计划;

  5.市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

  第七章投资实施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在实施投资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XXXX会决议;

  2.经XXXX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报告;

  3.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

  4.拟投出资产清单;

  5.经XXXX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战略规划部填写“请款单”,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集团战略规划部后,会同审计法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1.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2.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3.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有董事会的,集团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委派的董事应根据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二条集团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3.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xxx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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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

  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

  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

  (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

  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

  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

  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

  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

  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第三篇: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的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工会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企业。第三条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职责:

  (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三)审批工会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创立企业、购置土地、经营性不动产等。

  (四)审批工会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资产与产权变动、资产重

  组、合资合作、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预算与决算方案、对外投资、技术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股权代表,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正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在转型发展中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七)建立和完善工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和日常管理监督,对工会企业或经营性资产实施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工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定期对工会投资绩效及工会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九)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实行投资和收益两条线分开管理,原则上应把上的投资收益全部返回工会。

  第四条

  工会企业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二)工会企业董事会要确立公司愿景和战略目标,审核批准工会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经营计划、重要投资和重大决策;

  (三)工会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进行管理层面的分工部署,做到规范经营,科学管理;

  (四)制定工会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五)制定工会企业经营业绩管理办法,完善基于工会企业效益增长的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审计监督。做好工会企业的审计和经营者离任审计,接受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检查,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做好审计并出具报告,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

  管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委会或安全工作小组,自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母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接受母体企业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管理,向全资和控股工会企业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九)做好工会企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每季按时向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经××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于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要法人签名决定。

  第五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

  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

  司各相关部门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篇五: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规定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控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以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方式,取得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重点,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公司投资计划;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且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公司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股权产权投资;审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融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方案,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职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在提请相应决策机构审定前,应经过公司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材料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内部决策情况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项目投资方向及投资能力、论证科学性及风险防控、申报材料及决策程序合规性等,并出具审核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投资事项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涉及重大关连交易的,公司应提请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监督对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投资风险管理,关注并落实战略、法律、财务、市场、运营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重大投资活动风险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重大变化、超投资概算、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公司应按照原决策程序重新论证、决策。

  第二十条

  对于参股的投资项目,公司应落实分红权、管理权和投资退出权,保证及时、准确、完整掌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保障投资收益,防控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多年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且短期内无改观的项目,应及时予以处置,尽快收回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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