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时间:2023-05-27 1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市政府及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民众质询、民意调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民意咨询

第四条 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参考。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设;

(三)容易引发集体访的突出矛盾;

(四)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六条 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五天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接受涉及利益群众报名;涉及利益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涉及利益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听证

第八条 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有关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民意咨询会的群众中选取3-5名涉及利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

第九条 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市政府将有关议题告知市人大、市政协,由市人大、市政协抽选能够代表利益关系群体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的3日前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到会举证,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有权就举证单位列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通过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四章 民众质询

第十四条 政府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政府决策事项的内容及时向群众通报,凡群众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政府提出质询。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集中进行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

第十五条 对群众的一般性疑问和申诉,市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认真倾听或审阅,能够现场答复或解决的,要指定部门负责人现场答复或研究解决。现场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列出答复或解决计划、明确责任人并限期解决。

第五章 民意调查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特别要注重民众对该决策的理解、支持正反两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并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我市的实际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610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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